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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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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分公司安全管理的水平,预防、控制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精神,并根据所从事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5065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直营项目、项目经理部的办公、生活和各类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要求,将酌情另行制定、发布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分公司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层主管单位,下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从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补充制定、修订并实施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指标。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辩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与实施。

(四)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预案演练和有效性评价等工作,落实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

(五)负责组织开展贯彻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六)负责组织开展对所属贯彻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整改、考核、奖惩活动和合规性评价。

(七)监督施工设备验收、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等的投入以及劳动保护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工作开展。

(八)协助、参与或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下设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在本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策划,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确定控制措施,制定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三)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和响应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和有效性评价。

(四)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程控制,落实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督、设备设施验收、隐患整改、绩效奖惩等管理措施。

(五)负责在本项目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编防治等的投入及相关工作开展。

(六)负责依法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 公司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施工生产活动,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依法对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分公司其他负责人则应在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管理系统化。

第十一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适时开展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对从业人员进行各类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达到相关安全标准的生产(办公)休息场所,办理相关保险,开展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十七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检查监督、分析评估。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改进活动。

第四章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措施确定

第十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各项目经理部均应对所在施工、办公和生活场所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价,评定风险等级,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即重大危险源,策划、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在此基础上逐级、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分别建立、保持《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措施清单》(见附件一、二),并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评审,经安全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 危险源辨识可视具体情况选择或综合采用下列方法: ——询问与交流、沟通; ——查阅以往有关记录资料; ——曾经发生的事故、事件; ——现场观察; ——系统安全分析; ——直观经验判断。

第二十条 危险源辨识应考虑下列因素:

——常规的与新的、偶发性的非常规工作、施工活动;

——所有进入工作、施工、生活现场的人员,包括本单位员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方员工、供应方与租赁方人员、外来检查考察和参观等人员等;

——人的行为、能力、情绪、身体状况及其他人的因素;

——源于工作、施工场所外,可能对工作、施工场所内的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

——因本单位的工作、施工可能对附近社区、企业、行人等造成安全、健康危险的因素;

——由本单位或由业主、分包方等采购、贮存、使用的设备、设施、材料、构配件等可能造成的风险;

——由于设计变更、方案调整、计划修改、材料变化等可能对运行、过程和活动带来的影响;

——因管理要求、操作程序、工作组织等的更改、工作施工环境包括工作、施工条件、区域、气候、装置、设备等的临时、突发或长期性变更可能对工作、施工过程、活动带来的影响;

——人的能力、意识、技能等与所承担工作、施工任务的适应性; ——适用法律法规的义务; ——其他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所辨识的危险源应进行风险评价,区分其风险等级并作为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控制。风险评价的方法可选用“直接判定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第二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根据经验和以往案例可以做出判断的危险源,可采用“直接判定法”进行风险评价。凡难以根据经验进行判定的危险源,应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进行风险评价。

第二十三条 采用“直接判定法”进行风险评价,应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经历和能力的人员承担相关工作,经其对危险源进行分析、判断,可直接判定可以接受的风险(一般危险源)和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

第二十四条 采用“直接判定法”进行风险评价,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危险源,应判定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预计可能导致重伤及以上

事故的;

——曾经发生过事故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措施的; ——相关方抱怨强烈或社会较为关注的; ——公司正着力改进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进行风险评价时,应对每一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值)、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率(E值)、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值)分别打分,三者的乘积(D值)即表示作业条件的危险程度(可用公式D=L×E×C表示),D值越高,表明风险越大。

第二十六条 在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进行风险评价时,应根据下表所列选项分别打分: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完全可以预料 相当可能 可能,但不经常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极不可能 实际不可能 分 值 10 6 3 1 0.5 0.2 0.1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繁程度 连续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每月一次暴露 每年几次暴露

分 值 10 6 3 2 1

非常罕见地暴露 0.5 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 分 值 统计损失(万元) 100 40 15 7 3 1 ≥1000 100~1000 ≥50~100 ≥10~50 ≥5~10 5万以下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大灾难,很多人死亡 灾难,数人死亡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重大,致残 严重,重伤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人 数 3人以上 1~3 1 多人 至少1人 轻伤 作业条件的危险程度(D) 分 值 ≥320 ≥160~320 ≥126~160 ≥20~126 <20 第二十七条 经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凡Ⅰ、Ⅱ级风险为可以接受的风险(一般危险源),可以保持现有控制措施或可采取适当措施以降低风险;Ⅲ、Ⅳ、Ⅴ级风险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须制定、实施针对性措施重点加以控制。

第二十 对所辨识的危险源特别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项目经理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和顺序,策划、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

——消除,即改变设计,变更方案等以去除危险源;

——替代,即采用较低风险的材料、设备、工艺或方案取代原使用的

危 险 程 度 风险级别 Ⅴ Ⅳ Ⅲ Ⅱ Ⅰ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险,需立即改正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材料、设备、工艺或方案,以降低风险;

——工程控制措施,即在现场安装、设置、补充、改进相关的设备、设施以提供或改善安全环境;

——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即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以防止危险发生;

——个体防护设备,即为现场人员配置、提供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预防可能的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

第二十九条 遇以下情况,应重新辨识、评价或更新危险源。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化; ——施工安全技术出现重大改变;

——施工工艺和设备、材料等发生重大改变; ——新的工程项目开工;

——办公生活环境、作业场所及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有新的发展; ——发生伤亡事故后; ——每年年初。

第三十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各项目经理部均应建立安全管理目标并形成文件。,安全管理目标应:

——尽可能量化、可测量;

——符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包括对防止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

——与所辨识的危险源和制订的控制措施相衔接; ——与工作、生活、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可供选择或可采用的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 ——相关方的观点或期望。

第三十一条 为组织实施、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各项目经理部,应制定相应的书面管理方案。管理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指定相关部门、岗位或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实现管理目标的方法、措施;

——实现管理目标的时间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方案应定期(一般一年)进行评审,以确定其对安全管理目标的适宜性。当评审认为其已不足以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时,应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三十三条 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和实现应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公司每年对部门、直营项目、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目标分别进行监视、测量、考核和评价,以确定安全绩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同时将监视、测量、考核和评价的结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第五章 应急准备与响应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项目经理部对所确定的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尤其是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应对其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以便及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五条 应急准备应对以下潜在的紧急情况进行识别并制定响应措施:

——火灾及爆炸;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车辆伤害; ——坍塌;

——中毒和窒息; ——淹溺; ——灼烫;

——急性食物中毒﹑中暑﹑传染病等。 ——管线事故;

——台风、暴雨、洪水、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应急组织及组成人员的职责、权限;

——应急设备、物资的配置和贮存地点、使用方法、维护和检查要求等;

——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等措施的详细要求; ——人员疏散路线、集合地点等;

——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消防、、医疗等应急服务机构、社区、公众等的沟通渠道、联络方式;

——相关记录。

编制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主管部门、业主、分包、供应商等相关方的需要和要求。

应急预案应经安全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应急组织,确定应急组织负责人和成员,并明确各自的分工、职权。行政主要领导应担任本级单位应急组织的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应成为应急组织成员。

第三十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项目经理部应急组织在条件许可或可行时,应或与其他机构、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便于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预案,准确做出响应。应急演练应让发包方、供应方等相关方以适当方式参与其中。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项目经理部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审,特别是在演练后紧急情况发生后,以评价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当发现有修订完善的必要时,应在评审后及时组织修订。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器材,并存放有序、标识明显,应落实专门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有相应情况记录,确保器材、设施灵敏有效。

第四十一条 对与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有关的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应急准备、响应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二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项目经理部的任何场所一旦

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员工均有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或应急组织报告,有关部门、应急组织应立即启动预案,按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响应措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资金,最低提取比例不得小于规定费率的90%。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上报分公司财务、安全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安全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各项目经理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进行支配,由项目部安全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审批后支取。

第四十六条 安全专项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购置费用; ——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的防护设施费用;

——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两侧等的防护设施费用;

——内外脚手架(落地架、悬挑架、门式架、附着式提升架等)的搭设费用;

——施工用电(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等)费用;

——施工机械与设施、器具(安全设备、器材、装备,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的购置、租赁、检验、检测、维修、保养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采购、制作等费用; ——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及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

等费用;

——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其他用途。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在编制安全专项资金计划时,在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同时,还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提高效用。安全专项资金的投入应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避免资金脱节现象。

第四十 安全专项资金的核算,应按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财务部门与项目经理部每季度应编制安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汇总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明细表》,以供查阅、核对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分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项目责任人及时整改。属屡查屡犯的,将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部的安全专项资金不足或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新增资金计划仍须报批后执行。项目经理部在工程竣工后,其安全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可由项目经理部以福利、奖励等形式予以分配,或转移至下一工程项目的安全专项资金内。

第七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工程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严密、细致的策划,编制专项方案。应依法采购、配发和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具和用品。应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人员健康,预防职业疾病。应对作业工程的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工程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或分包方自行组织。凡由分包方自行采购的,项目经理部应对其所购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验证产品合格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其进入现场。

第五十三条 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以下证据: ——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还应提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五十四条 下列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重要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网,含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安全带,含常用安全带、防坠器; ——安全帽; ——漏电保护器;

——电焊机二次侧空载降压漏电保护器; ——其他适用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下列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防冲击眼护镜; ——防噪声护具; ——防尘口罩; ——绝缘皮鞋; ——绝缘手套;

——其他适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六条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应采用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用定点厂家生产的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无生产资质、无合格证明或安全标志、超出有效使用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七条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适用、有效、全面的原则,为所有进入需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场所的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由配发单位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第五十 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安全督查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发、使用、保管、报废等实施监督、

检查,采取必要的行政、合同、经济等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控制劳动时间,保证其”四期”保护、定期体检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十一条 对从事存在粉尘、毒物、噪声、高温、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劳动场所和高强度体力劳动的作业人员,应预先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配备必要的个人劳防用品,使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第六十二条 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应要求作业人员其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分包劳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

第六十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离岗前和每两年一次的定期职业病健康检查。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定期复查,并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十四条 对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组织整改。对违反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将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后果严重的,经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验收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形式分为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三种类型。

第六十六条 分公司由总经理和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安全隐患带班排查,每月带班日不得少于工作日的25%。

上述负责人临时有事时,需提前通知并委托持有安全管理三类人员A类证书的其他人员带班排查。

第六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带班排查,每月带班日不得低于工作日的85%。项目安全员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

第六十 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均应对所属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公司每半年、分公司每月应定期对所属工程项目现场进行一次大检查,具体办法见公司《施工综合检查管理办法》。项目经理部每周应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人员参

加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第六十九条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应对工程项目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自查,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后,气候异常情况过后(如地震、台风、暴雨等)或特殊作业(如脚手架、井架、塔吊搭拆,构件吊装等)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的内容,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安全管理较为薄弱、安全隐患较多的区域、过程、活动或人员的实际状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动态确定。检查情况应打分记录,并作为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七十一条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缺陷,检查人员应及时提出整改指令,并要求实施“五定”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定整改措施)。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跟踪复查,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应责令其重新整改,直至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对于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指令,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分包方、班组,应勒令其停工整顿。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安全负责人、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反馈各自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安全管理计划及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制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标牌后方能准许使用。

第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分阶段进行验收,一般可分为桩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四个阶段。

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脚手架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分阶段进行验收,一般可分为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二个阶段,但脚手架基础必须分开验收。

第七十七条 洞口、临边、管弄井、电梯井等的 防护设施应分阶段随施工进度推进而同步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应归入脚手架验收范围。

第七十 模板排架工程应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的规定进行验收,须每次搭设每次验收。

第七十九条 现场中小型机械、井架应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须由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第八十条 大型机械验收应按照公司《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各类防护设施的接地电阻的检验应由现场专职电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或继续使用。

第八十二条 高空作业操作平台、安全防护材料进场时应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中大型、专业的材料应会同技术、材料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第八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组织验收。在确定基本达到相关要求后,须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其派出专职安全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挂牌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的检查、验收均应保留相关记录。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常规检查应保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见附件三)、《安全、环保监督记录》(见附件四),对因问题较严重而要求整改的应保留《安全监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五);项目经理部内部检查记录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规定使用指定的检查表式,或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六);涉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验收应保留《防护设施验收记录表》(见附件七)。所有记录均应有参加检查(复查)人员的签字。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执行,安全责任制实施正常,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有效,安全管理目标绩效突出的各级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及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将根据《考核责任状》、《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项目承包承诺书》等的规定、约定给予奖励。

第八十六条 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频发等,将按照《考核责任

状》、《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项目承包承诺书》对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并给与必要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给公司的社会信誉、市场竞争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公司《领导人员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以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并酌情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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