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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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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民工工资的发放,切实保障广大民工兄弟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及总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项目部所属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希望大家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一)、隧道、桥涵、砌筑工区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第一条 项目部所属各桥涵、砌筑施工工区人员,进场时必须及时填报工人名册到技安科,由技安科建立《劳务队伍花名册》,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按证上名字核对发放工资;

第二条 民工工资由各工区负责人按实际出勤工日造册后,交财务室按月发放,财务室应逐一核实身份后才予以发放,严禁他人代领;

第三条 凡参与本项目部桥涵、砌筑施工的民工,每人每月应从其工资中扣除30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当工程发生变化需要减少人员时,财务室一次性将风险抵押金退还本人,民工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中途辞工、因工作上犯错误或发生打架、、盗窃等不良行为的一律不退;

第四条 接到领取工资的通知后,民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到财务室领取自己的工资,如无《身份证》,财务人员可拒绝支付工资;

第五条 为了使我部施工现场营造出“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所有上岗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否则按违章论处,发放工资时按每次50元扣除;

第六条 为确保民工兄弟真正实现“劳有所得”,严禁财务人员图省事直接将民工工资发放给

桥涵、砌筑施工工区劳务承包人,否则一经发现,每次对财务人员处罚500~1000元。

(二)、路基土石方、砂石料加工工区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第七条 项目部所属各路基土石方、砂石料加工班组人员工资的发放,应先由各施工工区造册,交各工点负责人签认后于每月25日前交经营部;

第 由于路基土石方、砂石料加工工区具有人员多、变化大等特点,故其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交由劳务承包人具体发放,但发放时必须有我部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进行确认,才给予发放;

第九条 若施工工区劳务承包人不经我部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确认就进行工资发放,或以各种借口摆脱监督人员,一经发现,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罚2000~5000元;

第十条 项目部安排监督发放工资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不得无故脱岗,临时有事须经领导允许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督监后方可离开,否则一经发现,每次对现场技术员(或安全员)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板江十标项目经理部所有。

板江十标项目经理部

20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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