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来源:九壹网
第一类: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

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在前类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要求考生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考查的是考生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一类案例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此类案例可分成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其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没有履约能力订立合同等情况往往是考查的重点问题。上述两个方面也可能结合在一起出题。例如,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分析方法: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要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第二类:关于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的案例 此类案例主要是针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内容、时间、效力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公民甲将两间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1年以后,甲为取得更多的租金,便以自己家人要居住为由与乙达成了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后来乙发现甲并没有自己居住该房,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将该房出租给了丙。问:甲乙解除租房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方法:在分析此类案例时,主要要明确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从何时变更或解除等,从而确定当事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上述案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甲以欺诈手段解除原租房合同,该行为应属无效,甲对此行为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类:关于合同当事人分立或合并以及合同担保方面的案例

合同当事人分立或合并的有关问题属合同案例和民事主体方面案例相互交叉的内容,此问题前面已有论及,不再赘述。

合同担保方面的问题和物权担保大体相同,参见民事主体方面的有关内容。 第四类: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违约责任方面的案例往往和上述三种情况结合在一起出题。在分析此类案例时注意:首先要考虑合同是否有效,然后弄清是一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造成违约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还是上级主管机关的过错,第三步要分析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是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还是时间上迟延、方式上错误等,最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有担保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按有关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由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五类:综合性合同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这种合同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对这种案例的分析,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了解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情况,包括违约的程度、原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有无担保等,最后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

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

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2000年1月 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保护

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3.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

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

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

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参: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

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4.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

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

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

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

物?说明理由。 参: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

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

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

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

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5.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

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

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

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

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

当负责。

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

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

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6.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

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

也应由赵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5万元,并应将

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承

担。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

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

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

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

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调整所然,不

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

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

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

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

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

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

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

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

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

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

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

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

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

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

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

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行为能力的人

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

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

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

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

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

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

合同文字含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

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

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

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

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

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分则究竟规定了哪些涉他的有名合同,笔者拟作简要分析。

1、买卖合同、公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赠与合同原则上均不存在渉他性,通常不可能成为涉他合同。然而依德国法中“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理论,这些合同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均可能是涉他合同。但就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此类纠纷通常均是依侵权规则进行诉讼的。且由于仅侵权诉讼可得主张精神抚慰金,故选择合同之诉不仅面临立法瓶颈,而且从赔偿的利益得失而言,也非上策。就此而言,涉他合同在这些合同领域勃兴的可能性较小。

2、借款合同原则上也无渉他性,但与借款合同联系最为紧密的担保合同却会给其增添几分渉他性色彩。担保合同设立的目的在第一债务人,也就是主债务人不承担清偿责任时,由担保人来承担,此合同的设立也是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产生显然不是来源于主合同,而是从合同本身,故无论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均不是涉他合同。

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以致不少人误以为租赁合同是涉他合同,因为该租赁合同为合同签订后的房屋购买人设定了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适应当今债权物权化的趋势。那么此租赁合同是否为利他合同的一种呢?笔者以为,此种合同虽然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不是利他合同,因为不破租赁义务的产生与其说是基于租赁合同,毋宁说是合同标的物房屋本身所负担的权利瑕疵。这突出表现为租赁合同中仅房屋租赁合同有此种特别规则。

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37条、第239条的规定似乎是两个合同的简单拼凑,但依第240条的规定则融资租赁合同即只是一个合同,如此理论,则融资租赁合同仅是一个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单一合同,根本无渉他性可言。

4、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都规定承揽人可将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只是后者强调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合同法虽不曾明确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却明确了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当属涉他合同。

5、运输合同中的非签约承运人依合同法第313条规定显然属于涉他合同。我国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似乎无渉他性,但很明显多式联运合同的收货人可直接向最后的承运人主张权利。就此而言,多式联运合同显然是涉他合同。但由于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这一结论似有进一步论证的必要。

6、技术合同涉及第三者主要情形似乎都可以依侵权规则处理,适用涉他合同的可能性较小,笔者认为技术合同不可能成为涉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主要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原则上无涉他性。但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则具有明显的涉他性,系委托合同中典型的涉他和同。行纪合同中有争议的可能是合同法第41第一款的规定。因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且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合同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就此而言,行纪合同似乎系涉他和同。但因此处合同涉他性却与上述合同的涉他性的方向相反,实则系买卖合同所发散的涉他性,而非行纪合同产生的涉他性,故行纪合同无涉他性。“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据此居间合同的第三方支付居间人报酬的负担即为居间合同的涉他效力,故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系涉他和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