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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⒛14〕249号铁总运〔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备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铁路:现将《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GW206-⒛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防护栅栏是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第三条 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四条 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zO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⒛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 防护栅栏设置第六条 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2—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第七条 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第 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第九条 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5米处。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第十条 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厘米的箅子或金属网片。第十一条 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高速铁路与其他线路交汇处,应将防护栅栏向该线路延伸,并在防护栅栏终端安设封闭大门或在合适位置派员看守。第十二条 桥下防护栅栏应根据需要预留居民生产生活过往-3—通道,其宽度原则上不应超过8米。第十三条 桥下防护栅栏的每一封闭圈应设置栅栏门以满足作业需要。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应设置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以下统称为作业门),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需要。第十五条 作业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有治安岗亭时作业门宜邻近治安岗亭。第十六条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十七条 作业门应加锁并由铁路局统一编号,在外侧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警示标志及信息牌。第三章 技术要求第十 防护栅栏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单独设计。原则上同一条铁路的防护栅栏型式应统一。第十九条 线路防护栅栏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厘-4~’ 米;在地面纵坡大于120°的陡坡地段,防护栅栏下槛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应采用混凝土封闭。桥下防护栅栏金属网片或刺绳下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0厘米。第二十条 防护栅栏应做到封闭严实,沿线路方向顺直,顶端与下端纵向过渡平滑整齐,整体效果美观。第二十一条 防护栅栏两侧各2米范围内高出下槛底部的地面应平整,以保证防护栅栏相对于两侧地面均达到规定的防护高度。路堑、隧道口等困难地段应进行加高等特殊设计。第二十二条 防护栅栏应安设牢固,联结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第二十三条 防护栅栏每根立柱外侧应预制内凹的“禁止入内”字样警示标识,采用黑体字体,内部涂红色油漆。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段,桥下防护栅栏每隔100米应在两侧防护栅栏上悬挂“严禁破坏”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逐步完善防护栅栏防侵入设施,根据情况安装入侵报警、声光报警或电子围栏等设施,防止不法人员入侵线路。第四章 防护栅栏管理第一节 职责分工第二十六条 防护栅栏的产权单位应保证防护栅栏新建、更新改造及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5—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防护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任组长,铁路局综治办、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计统处、劳卫处、财务处和相关铁路公司及属地铁路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防护栅栏管理办公室。第二十 铁路局工务处为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防护栅栏管理制度,编制年度修理计划,提出新建及更新改造建议。工务(桥工)段是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负责防护栅栏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计统处负责编制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建议计划,下达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资金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拨付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劳卫处负责核定防护栅栏修理及巡防所需人员。第三十条 铁路局综治办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参与巡线、护路和防护栅栏的保护工作。第三十一条 铁路门负责防护栅栏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护栅栏等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整改防护栅栏设备隐患,指导巡防工作。第二节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 严禁擅自在防护栅栏上安装附属设施,严禁线上料、弃碴、弃土、建筑垃圾等堆靠防护栅栏,严禁随意移动、拆卸防护栅栏。-6—第三十三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防护栅栏时,施工单位必须与防护栅栏设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经铁路局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报属地铁路门备案,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施工作业后,设各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恢复防护栅栏,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遇自然灾害、事故救援、应急故障处理或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破拆防护栅栏,同时向设备管理单位、属地铁路门各案。设备管理单位应督促破拆施工单位派人在防护栅栏缺口处昼夜看守,直至防护栅栏按原标准恢复。由非设备管理单位恢复时,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第三节 作业门管理第三十五条 作业门应加锁,铁路局应建立钥匙的领取、交回登记制度。第三十六条 作业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作业过程中,作业门应保持锁闭状态,否则必须安排专人看守。第三十七条 各行车设备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或遇设备故障、救援抢修等需进入作业门时,作业负责人必须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有看守人员的还应办理相关手续)后,作业人员方准进入作业门。第三十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门前应由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在作业门外登记上道人数、工机具-7—和材料数量。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应核对人员、工机具和材料,确认完全撤出作业门并销记。作业门有看守人员时还应经看守人员确认。第三十九条 非行车设各管理单位需进入作业门作业的,应与相关专业的行车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由行车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带领下进出作业丨1。第四节 设备检查第四十条 铁路局应建立防护栅栏定期检查制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结合每年秋季设各检查,对防护栅栏进行一次全面状态评定。第四十一条 防护栅栏检查应采用徒步检查与添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设备管理单位应将防护栅栏纳入添乘人员的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发现防护栅栏缺失、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报告设各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安排修复。第四十二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防护栅栏设各技术和管理台账。第四十三条 巡防人员负责铁路沿线巡防工作。巡防人员发现防护栅栏缺失、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对防护栅栏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在现场进行看守。第四十四条 沿线铁路工作人员发现防护栅栏出现缺损,应-8—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第五节 设备维护第四十五条 铁路局和防护栅栏产权单位应保证设备维护、管理所需人员及费用。第四十六条 铁路局应负责向相关铁路公司提出次年新建及更新改造建议计划,并编制次年修理计划,指导、督促设备管理单位按批准的新建及更新改造和修理计划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防护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防护栅栏的维护,确保其状态良好。设各管理单位对防护栅栏存在的缺失、损坏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治。第四十 设各管理单位应在沿线车间或班组存放一定数量的防护栅栏构件备品,以备维修或抢修时使用。新建铁路应在开通运营前配齐各品。第四十九条 设备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防护栅栏秋季设各检查状态评定结果,及时提报次年新建、更新改造及修理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⒛14年10月1日起施行。-9—抄送:总公司发展与法律部、计统部、财务部、科技部、劳卫部、建设部、安监局,铁路,鉴定中心。中国铁路总公司2()14 年9 丿日 9 日 印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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