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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单边贸易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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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单边贸易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以301条款为例

摘要: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利益与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相融合的产物,也是一国国家利益在对外交往中的具体体现。美国对外贸易是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美国奉行经济全球化战略的主要工具之一。二战以后,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曾经是多边主义和自由主义贸易的倡导者。然而,随着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崛起,美国的贸易逐渐变为在公平贸易前提下,由多边贸易主义演变为多边主义与地区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并举的自由贸易与管理贸易。美国贸易实施的单边主义,以及其在多边贸易中的“机制霸权”和中美贸易摩擦的逐渐升级,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障碍。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维护美国的经济利益,推行美国所宣称的“公平贸易”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使得与美国进行贸易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不得不引起高度的重视。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从维护中美贸易健康发展和维系自由、平等的多边贸易的目的出发,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例,特别是涉及中国的案例来分析、研究美国的301条款,从而分析美国贸易对我国的经济的影响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关键词:贸易 单边主义 301条款 对策

Abstract: The foreign trade policy is the product of a country's economic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atus and economic strength. And it is also the integration of a country's national

interests in foreign exchanges.The U.S. foreign trade polic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U.S. global strategy, which is one of the main too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pursu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strategy. After World War II,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U.S. government was once an advocate of multilateralism and liberal trade,.However, since the 1970s ,with the rise of Western capitalist countries, the U.S. government's trade policy has gradually changed from the

multilateral trade doctrine evolved to multilateralism and regionalism, unilateralism, protectionism, both free trade and managed trade.The unilateralism of U.S. trade policy, as well as in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in the mechanism of hegemony and upgraded contrad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US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xport trade in a large extent.Section 301 of U.S. trade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 also has a very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at \"fair trade\" that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ed.So that’s make us should pay much attention to it. Based on this understanding, for maintain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ino-US trade and the free and equitabl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with the regulation of WTO ,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ase, to analyze the economic impact of U.S. trade policy on China and find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目 录

摘要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1.1研究的背景及现状 1.2 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意义 1.3 研究的方法

1.4 研究的拟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文献综述概要

2.1 国外相关单边贸易文献研究

2.2 国内相关单边贸易和我国应对单边贸易文献研究 第三章 美国单边贸易和301条款的介绍与分析 3.1 美国单边贸易概述

3.1.1美国单边贸易的由来 3.1.2美国单边贸易的历史演变 3.2 美国301条款的分析

3.2.1美国301条款的由来和历次修订

3.2.2美国301条款的主要特征 3.2.3美国301条款实施情况

第四章 美国贸易代表对针对我国发起的301调查申请与结局 4.1 美国贸易代表对我国提起301调查申请的基本情况介绍 4.2 浅析04~06年美国贸易代表对我国5次申请310调查 第五章 我国应对美国单边贸易的措施 5.1从行业及国内角度,探讨应对措施 5.1.1发挥行会作用

5.1.2提高出口产业竞争力,建立对美出口专项监测和保护机制 5.2 从国家角度,探讨应对措施

5.2.1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以WTO基本准则探讨应对措施 5.2.2从国际政治角度出发,制约美国单边贸易 第六章 结论 6.1 全文总结

6.2 本文的不足之处和未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章 引 言

1.1研究的背景及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不断攀升,遭遇各类贸易摩擦、反倾销调查和新型

贸易壁垒也接踵而至。就美国而言,日益扩大的对华贸易逆差,使得美国再次使用了单边贸易来阻碍中国对美出口贸易。为此,我国部分产品对美出口受到阻碍。

近年来,美国对华单边贸易已经引起了我国以及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而学界对于美国单边贸易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和扩展,有关美国对华单边贸易的研究已经不单单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延伸至法律,政治等多个领域。然而,美国对华部分产品单边贸易也绝非一层不变,实时关注和研究美国单边贸易的新手段、新特点是非常必要的。值得肯定的是,理论上的研究进步和成果对于我国出口行业应对美国单边贸易已经起到一定作用,但对于中小企业,一旦遭遇美国贸易调查,仍旧望而却步,甚至甘愿放弃美国市场的消极应对态度却发生没有太大改变。可见,我国应对美国单边贸易必将是任重而道远。

本文主要以美国单边贸易中最具代表性的301条款为例,结合我国入世以来,美国对我国发起301调查的案例,分析美国单边贸易的原因、动机和实施机制,以及给我国出口行业带来的影响,并从企业、行业、角度出发,提出一系列综合应对措施,以抵御美国的单边贸易,保障我国外贸出口行业的稳步发展。

1.2 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意义

加入WTO以来,中国的贸易收益不仅来自开放环境的贸易自由化推进,而且受到其他国家尤其是重要贸易伙伴国贸易的重要影响。美国贸易实施的单边主义,以及其在多边贸易中的“机制霸权”和中美贸易摩擦的逐渐升级,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障碍。中国贸易地位的特殊性——作为逐渐崛起的贸易大国,需要审视中美贸易进入的新阶段,在多边贸易的现行框架下规避和防范贸易风险,确保贸易发展的稳定性。很显然,美国单边贸易已成为我国和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乃至世界多边贸易发展的严重阻碍。

本文以美国301条款为例,旨在分析美国单边主义贸易发起的动机和实施机制,以及我国贸易受到的影响,并积极寻求应对策略,为我国对美出口贸易顺利发展和维护合理有序的国际贸易多边提出合理建议。

1.3 研究的方法

文献研究法 通过收集美国贸易的相关文献,了解该课题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形成对于美国单边的一般印象,并对文献资料进行分析与综合。 交叉研究法 以经济学为基本立足点,并结合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等相关学科知识全面分析美国单边贸易和我国的应对措施。

1.4 研究的拟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美国301条款的分析,总结美国单边贸易的特点,希望扭转我国对美贸易企业消极应对美对华贸易调查的局面,同时依靠我国乃至其他

国家联合抵御和制约美国的单边贸易,建立良好的自由、平等的贸易秩序。

第二章 文献综述概要

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和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曾经的经济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在贸易领域,美国不再是自由贸易倡导者,美国的贸易和国内立法逐渐显现出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倾向。尤其是以《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颁布为代表,美国更是将其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合法化。故针对美国单边贸易的研究和声讨也开始不断出现,时至今日,依旧没有停止。

国外对于美国单边贸易的研究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 1.研究领域的广泛性。即有关美国单边贸易的研究涉及的领域较多,如:经济学,国际法,国际政治,知识产权等方面。

2.研究立场的狭隘性。即研究者多是站在自己国家或某个利益集团的立场进行研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学者在提出应对美国单边贸易时很容易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故研究具有一定的狭隘性。

3.研究结论的时代性。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总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故不同时期的学者关于美国单边贸易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时代性。

2.2 国内相关单边贸易和我国应对单边贸易文献研究

在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以对外贸易总量占经济比重很小:其次,由于我国受到二战后美苏冷战的影响,对外贸易遭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严重封锁,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学者对于国际贸易的研究明显落后。直至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沿海口岸的不断开放,对外贸易总量的不断攀升,出口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学界对于对外贸易的研究也不断升温。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对美贸易的连年顺差和不断增长的贸易摩擦,以及美国对我国部分行业和产品不断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学界对于美国单边贸易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第三章 美国单边贸易和301条款的介绍与分析

3.1美国单边贸易概述

3.1.1美国单边贸易的由来

贸易是维护一国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贸易经常会受到一国国内形势和国际环境的影响,所以具有不稳定性。尤其是在战时,贸易禁运和贸易封锁经常会发生。当然,我们在此谈论贸易是基于正常的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二战后美国一直是积极主张自由贸易的,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部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崛起,美国的贸易霸主地位受到挑战,美国的贸易逐渐表现出保护主义的色彩。而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又不能够完全维护美国的利益,所以贸易上的单边主义成了美国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主要工具,尤其是以《1974年贸易法》为界,美国开始在贸易领域将单边主义合法化。

3.1.2美国单边贸易的历史演变

美国贸易的第一次转变是从战后鼓吹“多边自由贸易”转向20世纪70-80年代的“自由与公平贸易”,强调双边主义和单边主义。二战后,为实现其全球霸权目标,美国在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持下鼓吹多边自由贸易。其标志是促成GATT的成立并牢牢地操纵该组织的活动。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的经济地位受到德国和日本的冲击,《1974年贸易法》的出台显示了这一时期美国的保护主义开始复苏。1988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美国贸易和竞争综合法》,对《1974年贸易法》做了实质性修改。主要内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美国在参加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授权和目标;二是强化双边贸易中保护主义的法规。它体现了美国对外贸易的重大变化——从大力倡导自由贸易转为主张管理贸易,进而转为主张自由与公平贸易,从积极鼓吹多边主义改为双边主义和单边主义。

第二次转变是从80年代的“自由与公平贸易”转向90年代的“公平贸易”,美国采用强硬的进攻性。克林顿执政后明确指出美国的国家利益向经济利益倾斜,并把贸易利益放在经济利益的首位;同时强调拓展贸易是增进美国人民福利和提高美国生产力的重要方式。为此提出了新的“公平贸易”论调,将贸易由“自由与公平贸易”转变为“公平贸易”。克林顿将其贸易的目标明确为四个方面,其中打开外国市场列为首位。美国一方面强调开放美国市场,另一方面强调这种开放必须是公平和对等的,外国市场也必须向美国的商品和劳务开放,否则美国可以实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尤其是竞赛规则公平方面判断的标准是美国的法律,该法律允许美国单方面对其所认定的“不公平”的外国竞争伙伴实施贸易报复或制裁。这实际上是扩大了美国法律的域外管辖权。

就美国贸易的实质来看,无论自由与公平贸易还是公平贸易,它们都是基于单边规则的公平贸易的滥用,带有侵略性单边主义和贸易霸权主义色彩。

3.2美国301条款的分析

3.2.1美国301条款的由来和主要内容

3.2.1.1 美国301条款由来

自1948 年关贸总协定生效到1995 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国际贸易基本是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进行的。在贸易自由主义的支配下, 美国积极参加和推动了关贸总协定前几个回合的谈判。然而, 到了60 年代中后期, 美国越来越感到自己的贸易利益并没有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之下得到有效保护。

美国于1974 年修订其《贸易法》, 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第301条。“301 条款” 即由此而得名。按照规定, 当外国违背有关的贸易协议而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利益时, 当外国和法律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 并且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时, 总统有权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的外国实施报复, 如中止或撤回依据贸易协定而减让的利益, 或者对该外国的货物或服务加征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 自“301 条款” 制定以后, 又历经修改, 最后完善为有效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有力武器。其中, 美国国会于1988 年制定的《综合贸易竞争法》 对“301 条款” 的修订最为重大。根据有关研究, 1988年对“301 条款” 的修订主要有以

下三点:

第一, 将总统的有关权力授予贸易代表。按照原来的规定,由总统决定外国的贸易做法是否公正, 美国应否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以及取什么样的报复措施。而在具体的实施中, 总统的上述权力往往流于形式, 或为其他的政治或外交的考虑所冲淡, 美国的贸易利益并未得到切实保护。经过激烈的争论, 国会决定将有关权力转交给专门负责贸易的机构, 由贸易代表具体操作, 并向国会负责。

第二, 规定贸易报复为强制性的措施。按照原来的规定, 总统在决定是否对贸易伙伴进行贸易制裁时, 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考虑贸易以外的因素。这样, 实际的贸易制裁很少发生, “ 301 条款” 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作用。而按照新的规定, 一旦贸易代表确认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做法违反了贸易协议, 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 贸易代表就必须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 对有关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制裁。在这里, 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是法定的要求, 其突出的特征就是严格的从调查发起到实施制裁的时间表。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 贸易代表也可以不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如美国依据贸易协议的权利未被否定; 外国正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 赋予美国依据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外国已经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有关的法律、和做法, 或对美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 等等。

第三, 明确列举了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如外国对私人企业有组织的反竞争行为的默认; 外国采取各项, 对某一企业、行业或工业集团给予出口支持, 提升其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剥夺工人的组织工会、获得最低工资等基本权利; 等等。

3.2.1.2 美国301条款的演变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而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301条款”倾向于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采购办法”。

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3.2.1.3 美国301条款主要内容

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我们所

说的“一般301条款”。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 (一)、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条款所规定的措施;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条款所规定的措施。 当外国的法律、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修改有关或做法。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一是争端解决机构已经采纳了依据任一贸易协议所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发布的报告或裁定,确定美国依据任一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力,没有被否定或外国的法律或做法没有违反美国的权益,也没有与美国的权力不一致,也没有否定、取消或损害美国依据任一协议所享有的权力。 二是有关国家正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给予美国依据某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有关国家已经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违反协议或否定了美国依据协议享有的权力的法律、或做法;有关国家立即解决了对美国商业所造成的;有关国家虽然不承认美国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不能消除有关的法律、或做法,但同意向美国提供贸易权益补偿。三是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负面影响远大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 (二)、自由裁量措施。如果某一外国的法律、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且美国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贸易代表就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对该国实施贸易制裁。 (三)、权力范围。“301条款”详细规定了贸易代表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在设计与该条款所说的与外国有关的贸易协议时,中止、撤销或不适用为执行该协议而做出的贸易减让;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措施;对该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和采取,而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另外,还包括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授权。针对具体情况,贸易代表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程度此种授权的条件和要求或拒绝签发此种授权。由于分权与程序是美国贸易法的最大特点,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对某一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进行其他之前,如果有关的服务由联邦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首脑磋商。

(四)最后是对强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补充性规定。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或做法。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而不是采取其他进口。进口除关税外有许多种,诸如中止贸易协定利益、取消优惠等。但关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保护贸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垒作用,更符合301条款的要求。

3.2.2美国301条款的主要特征

美国301条款具有单边保护主义的性质,其目的是迫使贸易伙伴对其开放市

场,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对外贸易的有力工具,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因此,不难看出美国301条款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一)体系的完整性 美国301条款从最初的单一条款,发展到后来的6个条款,再发展到目前的10个条款;从最初只是规范货 贸易,后来扩大到服务贸易,直到发展到直接投资领域;从最初的“一般301条款”,发展到“特别301条款”、“电信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从经济贸易领域扩大到政治的某些方面(如劳工权利等),最终形成了目前一个相当完整的301条款法律体系。所有这些,在西方发达国家贸易法中是不多见的。

(二)内容的广泛性 美国301条款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包括外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至直接投资领域内的所有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和做法。它所认为的不合理的做法包括:未能给予美国企业公平合理的开业权; 未能给予美国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包括新技术、新信息和人类创造性成果的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未能给予美国产品和服务以公平合理的市场机会,包括外国对企业之间反竞争行为的容忍;目标出口;否认劳工权利等。世贸组织成立后,美国又将301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领域,包括国外的关税约束;外国的补贴;甚至还包括WTO《采购协定》以及其它 WTO 协定的内容。可见其内容十分庞杂和广泛。

(三)措施的攻击性 美国301条款的另一主要特征是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根据该条款规定,一旦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发起301 条款调查,很快就要与受调查国进行谈判,逼迫该国取消或改变做法,或修改或法律,否则就以制裁和报复相威胁,直至最终采取事实上的制裁和报复措施。这里谈判和制裁都是手段,打开外国市场,取得贸易份额才是目的。在制裁和报复措施上,美国不仅可在同一经济领域实施,而且也可在其它经济领域实施。

(四)条文的针对性 美国301条款所针对的其所称的“影响美国贸易的外国不公平贸易做法”,其范围是针对货物贸易、服务 贸易和投资领域。不仅如此,它还有针对特定领域和具体经济部门的规定,如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301 条款”,针对电讯部门的“电信301条款”,甚至还有针对采购部门的规定。在对301条款的多次修改中,不断地加强其针对性,如未能给予美国企业公平合理的开业权;未能给予美国产品和服务以公平合理的市场机会,包括外国对企业之间反竞争行为的容忍;目标出口;否认劳工权利等。世贸组织成立后,又将任何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和做法纳入到301条款的范围内。无论是从301条款的条文,还是从美国根据301条款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301条款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五)处理的政治性 美国1974年贸易法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区分美国与一般国家的贸易还是与“主义国家”的贸易。如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一般国家适用该法的201条款,主义的国家则适用406条款。作为该法组成部分的301条款,虽未出现主义国家之词,但该法的区分精神还是有所反映的,尤其是在实际处理时。如301 条款规定,出于美国考虑,可以放弃对外国的报复措施以及可以对某一特定外国实施报复措施等,这就给美国贸易代表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可以从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考虑而给予某国以报复、豁免或选择某国加以报复。

(六)规则的霸权性 美国的霸权主义不仅表现在它的政治、军事和外交方面,而且也表现在贸易立法里。301条款及其实践中也有这种霸权主义的体现。

如劳工标准问题,各国因政治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人的工资待遇和劳动环境当然与发达国家有差距,而301条款将其称之为否认劳工权利,视为不合理的做法;又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某外国已根据 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履行了所规定的义务,该国仍能被确定为“未能给予美国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被视为不合理的做法。这种将美国的法律凌驾于别国和国际条约之上的规定和做法,是明显的霸权主义。

(七)报复的单向性,即只能是美国对其所认为的外国违反了贸易协定的义务、侵犯了美国的权利实施报复,而不容许外国对它实施报复,除非该外国不惜与美国打贸易战。

3.2.3美国301条款的主要实践

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生效以来的30多年间,美国对外国所谓的不合理、不公平和歧视性做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本文这一部分将概要对此进行介绍与评析。

(一)301条款调查的基本依据

美国进行301条款调查可以由:1、美国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提起,如公司、企业协会、个人,甚至国会议员和机构都可以向美国贸易代表提起申诉,指控某外国实施了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或歧视性的贸易做法,要求美国贸易代表进行调查;2、由美国贸易代表主动进行调查,美国贸易代表通常基于《国别贸易评估报告》 《贸易议程和年度报告》 、《电信贸易协定1377条款审 、查结果报告》 《特别301条款报告》以及《总统行政令》 等文件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调查。

(二)301条款实施的基本情况

美国正式实施以“301条款”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应是从《1974年贸易法》生效以来,至今共对其他国家进行了121起301条款的调查 。 从实践情况来看,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

首先,案件调查数在各个年代不平衡,调查国家相对较为集中。从301条款实施之初1975年到1980年, 共进行了21起调查;1981-1990年,共进行了62起调查;1991-2000年,共进行了37起调查;而2001-2006 年仅进行了1起调查。受调查国(地区)主要有:欧盟(28起),日本(16起),加拿大(13起),韩国(10 起),巴西和中国(各7起) ,阿根廷(6起)。这七个国家(地区)占了全部调查案件的近四分之三。对中国发起3起调查,均是针对知识产权的调查。

第二,案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几乎涉及到WTO多边贸易协定的各个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甚至投资领域。

第三,1988年301条款体系形成之后,美国贸易代表主动发起调查上升。在1988年8月之前的68起调查案件,63起是由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提起,只有5起是由美国贸易代表主动发起;而之后的50多起中,由美国贸易代表主动发起调查的案件有35起之多。

第四,WTO 成立后,301条款调查案件不断减少。1995-2006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进行了24起调查, 并且集中在前三年(1995-1997年) ,有19起。 自进入本世纪以来, 301条款的调查更是明显大量地减少。从2001年到2006年7月底,只进行了一次调查,即2001年对乌克兰的调查。其后近五年期

间,美国贸易代表未正式启动301条款的调查。

第五,美国实施301条款的结果,对美国而言是非常理想的。调查中,美国与被调查国经过磋商达成协议,或被调查国取消或改变“不合理”和“歧视性”做法,或者美国取得一定经济补偿的占了案件总数约70%;真正采取报复措施和因申诉方证据不足而终止调查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建议遭到总统否决的不足6%;其余的有的是另行处理(如提交 DSB 处理),有的未见处理结果,还有一些案件不了了之。

最后,301条款调查涉及到中国的案件不多,仅为3起,均是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另外,在2004年至2006年7月期间,美国贸易代表驳回了五起针对中国的301 条款调查的申请。有关五起针对中国的301条款调查的申请与被驳回,本文的第四部分将专门论述。

从上述对美国实施301条款调查的归纳和分析来看,我们不难得出下面一些结论。

第一, 美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有关301条款的争端构成了301条款调查的主要部分, 位居前三名的都是发达国家,但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查有上升的趋势,这与 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贸易争端的情况相一致 。

第二,1988年美国301条款体系形成之后,美国贸易代表主动发起调查的案件急剧上升,进一步加强了 301条款的单向性和攻击力,因为由美国贸易代表主动发起调查,少受或不受时间或空间的,选择性强,攻击力大。

第三,WTO 成立后,301条款调查案件不断地减少,尤其是欧盟诉美国301条款案发生后,更是明显大量地下降。这说明,美国301条款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尽管美国在WTO内取得了胜诉,但美国内心还是不踏实的,因而,在实施301条款时,不得不小心谨慎。当然,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加强,使美国看到了能通过 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这也是301条款调查案件不断减少的重要原因。

第四,美国实施301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用301条款这根“大棒”敲开别国的市场大门,发挥其威慑力,而不是动辄采取制裁报复。从美国实施301条款120多起调查案件来看,真正进行制裁报复的案件不多,不足 10%。当然,制裁报复是美国采取的最终手段,也正是存在这一最终手段,才能发挥其威慑力。

第五,提起301条款的调查范围很广,但仍局限于 WTO 规则的范畴,有些301条款范畴内的内容,如关于劳工权利问题,尚无进行调查的先例。

最后,美国针对中国301条款的调查,目前都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尚未涉及到其他领域,双方通过 协商都达成了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完全解决问题。另外,美国一些组织和人士提起的有关劳工权利和人民币汇率的301条款的投诉,均被美国贸易代表驳回,对此值得重视和研究。

第四章 美国贸易代表针对我国发起的301调查申请与结局

4.1 美国贸易代表对我国提起301调查申请的基本情况介绍

下表为美国一些组织和贸易代表提起“一般”301条款调查申请和美国贸易代

表拒绝调查申请的简表:

提起时间 提起的组织 结果 当年4月28日 驳回 当年11月12日 驳回 当年11月12日 驳回 当年5月27日 驳回 当年7月21日 驳回 主题 劳工权利 人民币汇率 人民币汇率 人民币汇率 劳工权利 2004年3月16日 美国劳工联盟和国会产业组织 2004年9月9日 中国货币联盟 2004年9月30日 美国国会中国货币行动联盟 2005年4月20美国国会中国货日 币行动联盟 2006年6月8日 美国劳工联盟及产业工会联合会 4.2 浅析04-06年美国贸易代表对我国5次申请310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对“一般301条款”调查申请的拒绝 美国贸易代表对上述五起申请,毫无例外地都予以拒绝。

1、此五次要求对中国进行301条款调查的申请,主要是由二个组织发起并提出的,一是美国的劳工联盟及产业工会联合会,一个强大的美国劳工组织,代表了美国产业工人和组织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中国大量产品出口美国,给美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刺激和实惠,但对一些竞争力较弱的生产厂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是美国国会人士组成的组织。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原因,美国的参、众两院中的不少人还对中国持不友好和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 他们中的有些人还在国会内提出针对中国的议案。因此,由这样一些人士组成的组织提出301条款的调查申请也就不足为怪了。

2、此五次提起调查的申请,主题十分明确和集中, 即针对我国的所谓劳工权利问题和人民币汇率问题。中美有关劳工方面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有关中国产品出口问题就引起争执。随着中美贸易不断的发展,中国输美产品大量增加,引起了美国一些生产厂商的不满和恐慌,他们在频频使用反倾销等手段的同时,也千方百计寻找其他救济方法,301条款无疑是他们很好的选择。中美有关人民币汇率的争端,时间虽不长,但发展很快,来势很猛。尤其是中美之间贸易逆差的扩大,更是像火上浇油,越来越难解决。美国两名参议员舒默和格拉姆 ,从2003年开始就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提案,要求中国将人民币大幅升值,否则将对中国商品征收27.5%的关税 。可见,美国国会有关中国货币组织在短期内三次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人民币汇率同一主题的301条款的调查申请,也就不难理解了。

3、美国贸易代表对五起申请毫无例外地都予以拒绝,其所用的理由,简单而且明确,即:(1)展开调查并不能解决案件涉及的问题;(2)目前美国行政部门正在和中国就相关问题进行密切的磋商以求解决;(3)根据301条款对此采取行动,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因此,美国贸易代表决定不开展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列举的理由是桌面上的,表面上是合理的,也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最根本的是,按照目前国际规则,如 WTO 协议和中美两国有关协议规定,美国如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是很难站得住脚的,也必然会受到中国强烈的抵制和挑战。事实上,在这些组织要提起301条款调查申请之前,美国政

府有关部门领导,如美国财政,包括美国贸易代表本人,就已表示将拒绝接受这种调查申请。笔者认为,这才是美国贸易代表拒绝申请的真正原因。

4、美国贸易代表对五起301条款调查申请的拒绝,并不表明中美两国在劳工权利和人民币汇率问题解决了,不会再动用301条款或其他方面的手段来针对中国。笔者认为,短期来看,即使再有组织和人士提起类似主题的301条款的调查申请,美国贸易代表仍然会加以拒绝。但从长期来看,这种想法就不切实际了。美国和美国国会以及相关组织还会以种种方法和手段,甚至动用301条款针对中国。目前,尤其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美国国会针对中国的立法和立法活动,一旦有关针对中国的议案得到通过,那么,情况就要变得复杂得多,矛盾会更加尖锐。

第五章 我国应对美国单边贸易的措施

5.1从行业及国内角度,探讨应对措施

5.1.1发挥行会作用

美国经济学者丹尼·罗德里克对不同类型国家在贸易自由化以后出现的外部风险以及这种外部风险对收入和消费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发达国家抵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外部风险的能力明显要好于发展中国家,原因之一在于后者对经济的监管和控制能力非常弱,缺乏防范风险的预警机制,没有建立其有效的控制机制。当前,众多国家对加入WTO后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的重要性已经达成了共识。已有的比较成功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有:美国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印度的“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中国可以建立重点行业的产业 进出口 预警系统,防范可能的贸易风险。 此外,行业协会在贸易外交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行业利益。在美国,行业协会成为WTO框架下游说和影响调整产业与贸易以及解决 国际贸易 纠纷的主要力量。 WTO倡导的公平竞争是就某项产业而论,并不保护个别企业。因此,个别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可能单个实现,必须通过行业协会以产业的形式实现。单就反倾销而论,美国行业协会在反倾销申诉和应诉中就充分发挥了申诉人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建立行业发展数据库方面也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例如追踪国外的生产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技术更新。这些信息通过行业协会到达相关的国内公司,使它们能够避免在未来由于调整生产和出口而产生贸易纠纷。中国国内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规范、服务企业出口行为中的作用,通过为出口企业提供进口方有关反倾销法律,进口方相关产业的市场价格、市场份额、生产数量、产品利润及产业工人就业情况等信息,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灵活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5.1.2提高出口产业竞争力,建立对美出口专项监测和保护机制

在当前不断深化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多边贸易谈判逐渐向环境、竞争、投资措施等与贸易有关的国内渗透,这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力图从WTO协议和融入世界经济中获取最大利益时,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在国内进行制度创新和彻底改革的迫切任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潜在”收益,只有在同时出台与开放相配套的和制度安排的国内条件下,这些收益方能转化为现实。中国在调整

内部经济结构,实行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贸易的同时,可以确立和进一步发挥自己的贸易优势,在减缓可能的冲击和回避风险等方面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避免贸易规模单纯过大和数量激增,要增强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包括提高科技含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避免反倾销、技术壁垒和美国337等贸易纠纷。另一方面,加快国内改革进程。虽然将改革与WTO规则的导向结合是重要的,但开放是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向外部开放不应取代发展战略。中国国内改革更需要超越贸易方面而推动社会诸多层面的发展,包括完善规划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最大程度地降低中美贸易摩擦产生的外在环境因素,全面保障中国的贸易收益的获得。

5.2 从国家角度,探讨应对措施

5.2.1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以WTO基本准则探讨应对措施

“301条款”法律制度实质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经济动机,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和智力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式的贸易普惠制看似公平,实际上与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应尽义务是极不相称的,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要求和准则进行市场准入,自然会对美国有利。毫无疑问,美国最近和其他国家的“301条款”制度的争端,实际上就是利益争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出发,避免经济民族主义和义愤,防止激化矛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中,汲取益处,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应当注意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和相关协议的生效,TRIPS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标准国际化,DSU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程序国际化。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和DSU协议有着极其的相似性,无论是争端的提出、磋商,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都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终结。

5.2.2从国际政治角度出发,制约美国单边贸易

根据美国、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与多边贸易关系的特点,需要团结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与美国的“机制霸权”相抗衡,削弱美国将单边主义嫁接到多边贸易中的行为。发展中国家这一利益集团在WTO多边贸易中规模最庞大,集团内部利益关系相当复杂,在许多方面同时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因而难以形成利益上的一致性。 WTO实践证明,过于笼统的条款、待遇,没有也不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任何利益。如发达国家只有 25个,尽管在农产品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其他货物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服务领域等存在利益上的广泛一致性。因此今后要考虑形成范围相对较小,经济利益相对一致的发展中国家内部集团,才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提出具体的适合这一集团的规则。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空间,为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寻求实质的收益,才能逐渐弱化美国等发达国家在WTO中的强势地位和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参与条件、履行义务、运用规则、增强集体谈判能力等方面通过共同努力减少在多边贸易中的风险。

第六章 结论

6.1全文总结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为与美国进行经贸往来的外国和学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课题,在纷纷谴责美国301条款霸权性和单边主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其在战略上和在运用策略上体现了相当的智慧,301条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维护美国国家经济利益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说到底,美国敢于使用受到纷纷谴责的301条款,是美国强大的国力使然。

美国的301条款与当今世界的潮流格格不入。WTO多边贸易为美国带来了许多利益,但同时,也对美国起到了一定的制约,301条款调查案件的大量下降或多或少说明了这个问题。美国301条款不会“万岁”,但也不会马上“寿终正寝”。美国不会主动放弃301条款,其他国家只有不断地与之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才是上上之策。其中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一个不仅是理论上而且是事实上的真正“合理”和“公平”的世界贸易体系。当前,尽快完善WTO多边贸易是当务之急。当然,解决这一问题并非一日之功。所以,各国应对美国301条款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6.2 本文的不足之处和未解决的问题

首先,本文由于基于美国301条款探讨美国单边贸易,所以角度比较单一,不能够全面反映美国单边贸易的全貌。

其次,本文对于抵御美国单边贸易的措施多是基于国家层次的,而没有特别关注行业甚至企业的具体做法。

最后,由于笔者收集资料有限,且学识浅薄,难免对于本文的一些观点的论证不够全面、深刻,望读者谅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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