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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来源:九壹网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 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 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 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 机、通讯设备等。交通工具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具。

2.3.4配有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质监机构应配备质量检测人员,且须持证上岗。省辖市质监机构不少于5人,县级质监机构不少于2人;仪器设备配置按苏建质(2000)3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通知》执行。

2.3.5 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录1)行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科室)工作职责;人员(站长、副站长、总工、土仟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 师、质量

监督员、财务人员等)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借聘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考核 及奖罚制度;考勤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制度等。业务骨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工作 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 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 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制度;检测管理和申诉处理制度等。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建立(监督人员工作手册)。

2.4质监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内部科室。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综合科),总工办,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县级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

2.5各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2.5.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厅委托,主要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1) 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考核和管理。

(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

(4)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动态,适时组织交流开展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经验,拟定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水平的措施和要求,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统计工作。

(5)组织实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参与全省工程质量检查。

(6)参与省优和国优工程评审、推荐工作。

(7)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8)承担综合性较强或认为有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完成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省辖市和县(区)质监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丁程项目质量监督中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

(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

(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8)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刘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

(10)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1)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

(12)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辖市质监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和专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不具备监督能力的质监机构所属区域内的大型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6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质监机构的设立实行“一市(县)一站”的原则,即省辖市和县原则上驹只设立一个质监机构。对于不具备设立质监机构条件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其辖区内的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7已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队定符合要求的省辖市郊区、开发区质监机构,在辖区内监督的工程范围为:

(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单体建筑在六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3)厂房跨度在18米以下的工程;

(4)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

2.8质监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年检一次。未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一律不得擅自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3.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3.2质监人员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师、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一级质量监督师由国家认定,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由省建设厅认定。

3.3对质监人员的要求及一般规定:

(1)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须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入省辖市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新进入县级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质监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公正科学,勤奋学习,团结协作,严格监督,清正廉洁;

(3)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中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质施函[2002]29号)要求,行为规范,文明执法;

(4) 质监人员不得跨行业、越级监督工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变相获得好处;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邀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监 督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产 品;不得与被监督对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得在其它机构兼职;

(5)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主监人负责制,主监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

(6)质监人员对外出具的所有文件,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7)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师可按有关规定行使独立签字权,质量监督员无独立签字权;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及(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应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

3.4一级质量监督师应符合下列条什: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亡学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经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含6年);

(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5二级质量监督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经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6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4)经过省级以上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一级质量监督师资格;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二级质量监督师以上资格;

(2)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名正职二名副职;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一名正职一名副职。

3.8质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业务培训。一、二级质量监督师每年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不少于4日学时,质量监督员每年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4学时。

3.9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两年对质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核发相关匠书;省辖市及以厂质监机构应每年对本站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监机构。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4.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4.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质监机构应核查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报表:(样式见附录2)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岩土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5)其他需要的文件。

4.3质监机构对报监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口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在收取质量监督费时,质监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4.4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信息库。

4.5质监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报监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

5.1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日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5.2《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按工程规模和类别确定主监人。质监组不少于2人,主监人应由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

5.3《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样式见附录2)。《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5.4《方案》应由主监人组织编写,二级质量监督师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应由质监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其它工程应山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中核批准。《方案》应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5.5 主监人应在丁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 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质监组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样式见附录2),并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5.6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力‘案》时,应由主监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5.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6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6.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6.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用跟踪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施工现场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

监督暂停施工通知书》等(样式见附录2),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样式见附录2),定期向社会公布。

6.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6.3.1建设单位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4)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工程肢解发包情况;

(7)设计变更的程序;

(8)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9)在装修过程十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1)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6.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

(3)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

(5)设计变更的签字盖章;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6.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宁;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

(3)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和实施;

(5)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

(7)检验批、隐蔽工程的白检及工序报验;

(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

(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10)质量事故(问题)的汇报和处理;

(11)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2)工程资料的及的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

(2)监理部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比例)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及审批;

(4)见证取样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的验收把关;

(6)监理资料的整理;

(7)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驰;

(8)监理指令单及通知单中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

(9)工程质量验收的执行。

6.3.5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检测报告的签字:

(3)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4)是否按规定在三天内将不合格枪测结果上报质监机构。

7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7.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及其条文对施工过程十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7.2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采用定期检查利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检查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按监督工作方案,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休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单。

7.3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物质量。采用日测、检测仪器等对丁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3)对桩基于分部、主体分部利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7.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川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作业面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验收、地基处理:

(2)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验收;

(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

(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

(5)幕墙工程隐蔽。

7.6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重点

7.6.1地基处理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2)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

(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7.6.2桩基工程

(1)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或验收记录;

(2).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

(3)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4)桩基施工方案;

(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

7.6.3深基坑开挖与支护

(1)基坑支护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检查记录和复试报告:

(3)基坑开挖顺序;

(4)基坑支护监测记录:

(5)基坑支护验收记录。

7.6.4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

(3)基础轴线与标高;

(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

(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几何尺寸;

(7)基础外观质量:

(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5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

(3)混凝土配合比及汁量情况;

(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

(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及几何尺寸;

(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6装配式结构

(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2)隐蔽验收记录;

(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

(5)节点联结处理;

(6)结构性能试验记录:

(7)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7.6.7砌体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情况;

(3)砌休组砌方法:

(4)砌体接搓处理;

(5)监督抽测砌体砂浆强度;

(6)砌休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8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验记录、复试报告;

)和半成品合格证、检

(2)进场验收记录;

(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

(4)构件的强度试验报告;

(5)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6)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7)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

(8)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

(9)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10)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9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

(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

(3)构件制作质量;

(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

(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0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

(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

(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

(4)幕墙工程的三项性能检测报告;

(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

(6)构件的节点联结;

(7)幕墙的防火处理:

(8)幕墙的避雷处理:

(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

(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

(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1吊顶工程

(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

(3)防火、防腐处理:

(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2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1)原材料及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2)基层处理;

(3)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

(4)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

(5)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3防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

(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

(4)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汽道的设置):

(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

(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

(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4给排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3)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4)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

(5)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

(6)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

7.6.15电气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2)电管的安装质量;

(3)导线规格和连接

(4)配电箱、盘安装;

(5)电气接地和避雷接地;

(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6通风空调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

(3)工艺性检验记录;

(4)风管的保温及涂装质量;

(5)功能试验(调试)报告:

(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7电梯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轨道的安装质量;

(3)电梯检验报告;

(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8智能化安装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2)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

(3)智能化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汜录。

7.6.19道路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2)路基基层及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

(3)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20桥梁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2)灌注桩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动测试验报告;

(3)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

(4)现浇混凝土混凝土配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5)予应力的伸长量、张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

(6)混凝土予制件安装质量:

(7)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21盾构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

(3)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

(4)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

(5)壁后注浆质量;

(6)监控量测地表隆陷、隧道隆陷、土休内部位移、衬砌环内力变形、土层压应力: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22矿山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隧道开挖质量;

(3)初期支护质量: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

(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设质量,混凝衬砌厚度、外观及强度质量:

(6)监控量测控制隧道净空收敛,适时二衬。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23明挖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围护桩和抗浮桩基工程质量;

(3)基坑丌挖与支撑构件加工质量:

(4)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安装质量;(5)主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棍凝土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6)防水层施工质量:

(7)回填质量(包括厚度和压实度);

(8)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24给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和予应力混凝土管):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枪验:

(5)管道回填质量;

(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汜录。

7.6.25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过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平基利管座质量、混凝十抗压强度等;

(3)管道安装质量:

(4)检查井的质量:

(5)闭水试验;

(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及记录。

7.6.26燃气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

(5)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8.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质监机构运月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材料、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8.2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质量抽测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2)质量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思想因素随机确定:

(3)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培训,持证上岗:

(4)经抽测对质量确有怀疑的,质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

进行检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5)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6)每次监督抽测后,船督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样式见附录2)

8.3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砌体结构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中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保护层厚度;

(2)混凝土结构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的混凝土强度、缺陷、重要构件的JL何尺寸,—宇要受力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独立柱和悬挑结构等应列

为监督抽测的重点。

(3)各质监机构町结合本地区实际,抽测原材料、构配件等。

(4)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和弯沉。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予制混凝土件

等的混凝上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

验。

(5)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8.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人法、拔出法、现场试块封样等;

(2)砌筑砂浆强度一般采用回弹法、贯入法、筒压法、切块、现场试块封样等:

(3)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局部破损、尺量法,电磁法和雷达法;

(4)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原材料、构配件,采用现场封样,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

8.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

10层及其以L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项建筑,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l万平方米计:

(4)每层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8.6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1)建立检测仪器设备台帐。仪器设备必须建卡立帐,认真填写设备名称、规格、价格、采购日期、编码等,要定期盘点清理,做到帐、卡、物相等。

(2)凡精密贵重型仪器设备,必须由经过专职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使用。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者也应接受过专门操作技术培训;所有仪器设备均须严格按操作要领进行规范操作,精心保护。

(3)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检修、校正。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期限和实际状况到有关部门或厂家检修、校正。

8.7质监机构应对丁程质量监督扪测的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9.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9.2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9.2.1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质监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监机构知悉辖区内发生质量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质监机构报告。

9.2.2质监机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

9.2.3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质监机构。

9.2.4质监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后,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

9.2.5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问题)技术处现方案及设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记录报质监机构。

9.3质监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人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10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10.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10.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10.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于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10.2.2质监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谁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10.2.3质监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

10.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包含两强报告)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10.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首先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同时还应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还应包括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10,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般规定

10,3.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口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10.3.2质监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10.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致时,应提㈩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2)质监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10.3.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市查意见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㈩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汁、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伞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式见附录2)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电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机构按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综合性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

11.2质监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样式见附录2)

11.3《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主监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监督工程师签认,经监督方案批准人审查,质监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11.4《监督报告》应根据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查情况,基本反映参与工程建没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物质量状况。11.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所下结论准确,并不得涂改。

11.6《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休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7)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2.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质监机构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12.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12.2.1文本档案(见附录2)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5)施工现场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

(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

(10)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1)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12)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13)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

(14)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15)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6)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1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8)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19)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21)分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2)分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23)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24)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记录:

(2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0)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汇总表:

(31)附件l: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2)附件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

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3)附件3: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4)附件4: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5)附件5:行政处罚有关资料

(36)附件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资料(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7)附件7: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12.2.2质监机构每年定期将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12.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整理、归档要求:

12.3.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12.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文件的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必须真实、准确;

(2)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

(3)归档文件字迹清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4)归档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x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卷内文件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②页号编写的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叠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12.3.3案卷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汀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12.3.4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1)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

(2)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

12.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12.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质监员整理,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12.4.2质监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12.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存的期限为10年,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20年。

1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3.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质监机构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3.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3.2.1质监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3.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3.2.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局域网,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县(区)质

监机构至少应配置计算机及简单通讯设备

(modem)。

13.2.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质监机构应 在计算机上安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软件,该软件须满足本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质监机构可安 装相关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图书管理、文件管理等办公自动化内容的软件。

13.2.5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要求:

(1)市级以上的质监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网络管理员;市级以下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计算

机管理员,并经过专门培训。

(2)对监督软件的所有使用者应进行培训,达到计算机应用的初级水平。

13.2.6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讯要求:质监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及上级质监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主少每月向省站报送一次电子报表。

13.2.7设立网站要求:

(1)市级以上的质监机构应在Iernet互联网上建立独立的域名网站,市级以下的监督机构可以网页形式链接在其主管市的网站上。

(2)质监机构的网站(网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①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②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的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③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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