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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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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治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觉贷款发放、治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治理;

(三)为判定贷款缺失预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纳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缺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阻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显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缺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确信要造成较大缺失。

缺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旧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定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要紧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治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阻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要紧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假如仍旧逾期,或借款人仍旧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峻的特点,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九条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差不多要求

第十一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

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操纵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方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治理;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治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治理信息系统,保证治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截了当采纳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治理需要动身,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纳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假如阻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依照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在采纳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治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治理和评估的和程序。关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形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形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治理,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差不多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操纵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治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形。

第二十一条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把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形,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形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分类、程序的执行情形进行检查

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贷款分类的监督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显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信贷治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判。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贷款缺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形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截了当信用替代项目,也应依照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形和担保情形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缺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慎重会计原则,并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贷款缺失预备金计提的指引,提取贷款缺失预备金,核销缺失贷款。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指导原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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