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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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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I POLICY INTERPRETATION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张艳萍 一、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在差异也无需调整。(2)以存货、自用建筑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的,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初始成本,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 的,按差额记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此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出现了差异,需按会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增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反之,若其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按差额记入“资本公 积——其他资本公积”,此时虽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了差 异,但因初始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既不影响当期会 计利润,又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在当年调整,待该投资 性房地产处置或转换为自用固定资产确认当期收益时再做调整。 二是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纳税调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 动”,计税基础为“初始成本一折旧摊销”,此时应按税法认可的本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 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一条规 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生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 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H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 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初始 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1O月发布的《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8O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 折旧摊销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会计确认的本期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则调增)。 三是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固定资产时的纳税调整。采用公允 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在转换 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 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计税基础为“初始成本一折旧摊销”, 需按税法认可的转换前本期折旧摊销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 会计确认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为公允价 值变动损失则调增)。另外,由于转换后该固定资产折旧原值、折旧 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明确了采用公 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作为税法 上的应纳税所得,并允许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即投资陛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为“初始成本一折旧摊销”。 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其账面价 值与计税基础存在着差异,因此,一方面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需要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纳税申报表中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所得税》第四条的 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纳税调整 一期限等发生了变化,会计上实际计提的折旧额与税法认可的折旧额 会有所不同,应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中资产调整项目下 是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时的纳税调整。(1)投资性房地产采用 的“固定资产折旧”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凋整。 四是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的纳税调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后,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二者之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对外购、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其实 际成本作为其初始成本,这与税法中规定的计税基础相一致,不存 N'-5oooo X 0.005=250万元。 该公司税务处理如下:(1)在2006年,由于在计算当年的企业 所得税时,已将预售收入10000万元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故其预交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 2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在2007年底结转60000万元销售收入时: 的50万元的土地款应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减少当年的应纳 税所得额;(2)在2007年,当年缴纳的土地为250万元,由于 结算的收入为60000万元,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00万元,故应调 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3)在2008年,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300 贷:待摊费用——预交土地300 致无差异。 (3)在2008年10月清缴土地款时,需补交200万元 (500—300)土地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 ̄2006),经济科学出N. ̄2006年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 通知》,国税 ̄[20081299号。 (编辑熊年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财佘通讯・综合20l0年第3期(上) 制度解读I POLICY INTE1KP1KETATION 间亦不再存在差异,此时应将前期确认的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暂时 性差异转回,据以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根据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记“其他 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初始成本+公 允价值变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值变动收益50万元;二是会计确认但税法不认可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第一年后续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150万元;三是投 资性房地产未计提但税法认可的折旧--25万元。三项调整综合为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5万元。第二年纳税差异调整额包括两部分: 一是会计确认但税法不认可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第二年后续计量产 允价值变动及其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分别借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由此可见,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确 认了两项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转让收入与初始成本的差额 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万元;二是投资性房地产未计提但税 法认可的折旧--30万元。二项调整综合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 万元。第三年纳税差异调整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前未计提但税法认可的折旧一l0万元;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 会计确认但税法不认可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30万元;三是该投 资性房地产自转换日至处置日之间税法认可但未计提的折旧额 确认的其他业务利润。而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 基础为为转让收入与“初始成本一折旧摊销”的差额。因此,投资陛 房地产处置时应按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减应纳税所 得额(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则调增),同时按该投资性房地产自 转换Et至处置日之间税法认可但未计提的折旧摊销额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再按该投资性房地产税法认可的本期处置前的折旧摊销 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纳税申报与账务处理 [例]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该 公司于第一年2月将一套自用房产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出租日该 房产的原值6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不考虑残值,月折旧额为 2.5万元,已提折旧2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第一年末该房 产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第二年末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480万 元。第三年4月,该公司终止与乙公司的房屋租赁,并于当月以 460万元价格将该房产出售。该公司三年的会计利润均为500万 元,假设不存在除此项投资『生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所得税调整项目。 (1)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该投资性房地产应 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一年转换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000000 累计折旧 25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0 第一年末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5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0000 第二年末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借:投资胜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 第三年转让日 借:银行存款4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6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48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 8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300000 (2)甲公司该投资眭房地产的纳税调整。 甲公司该投资性房地产三年的账载金额和计税基础等相关数 据如表1所示。其中第一年纳税差异调整额包括三部分:一是自用 固定资产转换成投资陛房地产时会计确认但税法不认可的公允价 65万元;三项调整综合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5万元。 表1 单位:万元 年度 会计 账载 计税基础 暂时性 纳税 应纳税 应纳 利润 金额 差异 调整额 所得额 税额 500 450 35O一2.5×1O=325 125 —125 375 93 75 500 480 325—2.5×12=295 185 -60 440 11( 500 0 O O 185 685 171 2 企业在填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调整内容主要涉及附表七“以公允价值 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中相关内容,甲企业三年间各年填报数据如 表2所示。 期初金额 期末金额 纳税调整额 资产种类 账载金额 计税 账载金额 计税 (纳税调减以“一’表示 (公赶 ) 基础 (公允价值) 基础 1 2 3 4 5 三、投l(第一年: 0 O 450 325 —125 资性房J(第二年] 450 325 480 295 -60 地产f(第三年 480 295 O O 185 合计 此外,还需根据该表第1O行的纳税调整额合计数,填列附表 三“应纳税所得调整明细表”中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 第三项“调增金额”(金额为负时填写第四项调减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若存在应 纳税的调整,应与自有固定资产一并,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 纳税调整明细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会计与税法差异 进行调整。 (3)甲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在三年中分别就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表3):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 第一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37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12500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 第二卑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 第三年 递延所得税负债4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125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版。 (编辑熊年春) 射佘通孔・综合2010 ̄Jg 3l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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