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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窗招标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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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年汽车萧山项目一期工程 车间塑钢窗主要技术要求

1. 材料要求:

(1)塑钢窗型材选用中财塑材; 海螺型材。塑钢窗主型材壁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图集要求。 (2)型材外颜色:瓷白色

(3)玻璃为浮法平玻 杭玻、浙玻 生产,技术性能应符合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应根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及具体图纸要求的门窗尺寸、安装位置等,选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玻璃。

(4)窗五金件:滑轮、滑撑、月牙锁、铰链、执手均采用上海普威。 (6)玻璃与塑钢缝隙的密封方式为 [三元乙丙] ,保证防水效果。 (7)工程所有的密封胶采用杭州之江有机硅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鼠牌建筑用硅酮中性胶和硅酮通用胶(JS222、JS225),泡沫填缝胶采用普丽嘉牌。 (8)各种材料的技术等级、光泽度、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优等品要求。

以上招标人关于用于本工程的材料的约定是本次投标的最基本依据,玻璃及铝型材强度、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强度、平面变形等投标人应经过复算,满足规范要求。 2. 塑钢窗性能试验

塑钢窗的三性试验由中标单位组织招标人、监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参加,在国家认可的试验室内进行。试验结束后,试验机构应出具完整的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 制作要求:

3.1. 型材加工应在车间内进行,车间应有良好的清洁条件;有适用于加工型材

的设备、机具,并满足精度要求;所用的量具要能达到测量相适应的精度,在计量认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生产厂间应配合招标人、监理公司质监人员

的定期、不定期检查。

3.2. 所有塑钢窗构件在加工制作前,应对照建筑、结构施工图及现场实物进行

核对,并对现有洞口、埋件进行精心测量,调整偏差,因中标人工作疏忽或失误引起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3.3. 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才能进行制作加工。加工时应采

取有效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3.4. 不得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胶结材料,不得使用未经认可的胶结材料,不得

使用过期产品。

3.5. 加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观感质量良好,办理检验批验收。 4.

装验收要求:

4.1窗在制造、检查、验收、使用、包装、运输、安装等过程中应符合或等同于或高于现行国家标准。

4.2中标人应使用训练有素的安装人员,持证上岗,按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4.3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批准。 4.4中标人在施工前必须现场复核门窗洞口尺寸,加工大样图纸必须经过招标人确认,按招、投标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定位、尺寸大小选型及标高要求施工,所有材料必须经过招标人再次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4.5招标人有权对进场的塑钢窗进行现场随机抽检,包括锯开横截面检查,若抽检结果不合格,则认定该批次门窗不合格,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若抽检结果合格,由招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6中标人应对自身产品进行必要和足够的保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寻求配合和监督。如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成品、半成品损坏,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支持中标人的任何索赔。

4.7因中标人原因造成返工时,应注意对土建方及其它已完工产品的保护,如造成土建方及其它产品的损坏,中标人应予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招标人和监理确定,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该款项应在中标人当期进度款报批前予以支付,无支付凭证,招标人有权不进行进度款审批程序。若对招标人和监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保留必要的原始记录,在竣工验收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4.8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验收:中标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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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招标人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地方规定、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必须通过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

4.9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合同约定套数的完整竣工工程资料。 5.其它说明 5. 1提供产品小样:

(1)塑钢型材长度100mm一段; (2)玻璃150mmх150mm一片; (3)密封胶样品; (4)门窗五金件各一套; (5)密封垫固定

(6)样品窗平开窗和推拉窗各一档,规格600mm*1000mm; 中标单位的样品样窗由建设方封存,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5.2图纸与本技术要求出现矛盾之处,以技术要求为准;

浙年莲花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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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塑钢窗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青年汽车萧山项目一期工程 报价单位 联系人 冲压车间 焊装车间 涂装车间 总装车间 报价 发动机车间 油化库 供油站 合 计 其他优惠 备注

报价单位(盖章): 报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若选用其他品牌材料,质量应高于甲方指定品牌的主要参数,价格不应高于甲方所指定材料。

浙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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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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