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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 【发布日期】2000.09.15 【实施日期】2000.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77号)

市、州、县,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了较大发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正在逐步推行,残疾人就业率从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现在的70%以上。但是,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省劳动就业总体水平。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办发〔199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1 / 3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优惠和保护,使他们与健全人一样,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权利。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适合劳动的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全省3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12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2000年末,全面完成我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到2005年,使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0年底以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并全面开展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要按有关法 2 / 3

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残疾职工数

量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不得精简残疾职工。对有特殊才能和特殊贡献的残疾人,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可纳入安置比例;持有伤残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和工作人员证的,经认定残疾程度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经补办残疾人证后,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缴纳。财政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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