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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异议书

来源:九壹网
异 议 书

异议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阚学芬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9号。

异议人就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吉长基审字(2013)第067号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一、异议人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诉异议人请求判令解除签订施工合同、给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及承担二次招标费用。上述诉讼请求与工程造价鉴定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向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时,异议人不同意该鉴定。该鉴定报告结论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联系。所以异议人对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造价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二、异议人对该鉴定报告当中的第三项:工程审核范围和内容及第四项的工程造价审定情况提出异议。

1、第三项、工程审核范围和内容

本次审核对整个合同预算进行逐项审核,审核时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合

同内容里已全部完成的细目直接采用原合同单价,未完工程我们按照备案的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进行组价,未完工程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采用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

异议:造价公司在审核时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异议人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全面,该工程实际完工包括经济签证、变更部分,但鉴定公司在作出该鉴定报告时并没有将实际完成的经济签证变更部分包含在内,所以导致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准确。

对同一工程作出的鉴定报告采用两种造价鉴定标准(原合同单价与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对异议人很不公平。报告应按同一个造价鉴定标准作出。否则该鉴定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异议人无法认同。

2、第四项、工程造价审定情况

经审核,本工程已完工程造价金额为23,514,807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61414元),未完工程造价19,873,419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6,905,252元)。

异议:已完工程鉴定结论未包含经济签证变更部分,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准确。对未完工程采用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不予以认可。

异议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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