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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服务站相关制度

来源:九壹网


“消费维权服务站”职责

1.受理、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服务;受理、处理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2.受理、处理消费者与本单位的消费纠纷,并做好相应记录。 3.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

4.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以及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消费纠纷事件,及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反映。

5.定期汇总、报送和分析消费者诉求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加强自律。

6.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7.处理市场部门交办的其他消费维权工作。

建立社会评估评价制度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主动听取社会意见建议,主动开展社会评估评价活动;适时组织相关社会力量对经营者开展评估评价、消费满意度调查和消费体验等活动,不断丰富内容,创新方式,增强评估评价的针对性。

建立商品和服务质量追溯制度

经营者应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积极研究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管理模式,加强进货管理,准确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确保商品质量及生产、供应、采购、销售、服务链条资料完整。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建立采购责任追究制度

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把采购和验货环节,确保采购、引入、销售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建立和落实采购责任追究制度,凡将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产品采购或引入商场、市场和平台等经营场所的,应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及上级主管人员责任,造成严重伤害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采购人员教育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建立首问责任制度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大、

中型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主体内部要建立消费调解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岗)”等消费维权机构,落实岗位职能责任,积极探索利用通信、网络、微信等社交平台,构建消费维权快捷通道,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建立赔偿先付制度

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销售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或平台经营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或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郑重承诺:

1.认真履行经营者必须承担的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诚实守信、文明经商,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本店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负责,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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