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这一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1)主体指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或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或资格才能构成。(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以与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与犯罪目的动机。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3)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任何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要件。(4)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与危害行为实施中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因此,任何犯罪构XX必然包含表明主体和行为特征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反映社会危害性并表明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二、三大法系犯罪的构成与比较 (一)、法系的理论
法系最具代表性的犯罪成立理论是立体化、阶层式的理论模式。德国的贝林格将犯罪成立要件归结为构成要件符合性、XX性和有责性。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内涵作了具体阐释:1、构成要件是法律概念,与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需要明确区分;2、构成要件是刑法各条中特殊了的“罪”,是特殊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一般的构成要件;3、构成要件不仅是XX类型,也是责任类型;4、构
成要件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并指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XX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依据的概念性规定。日本的山中敬一把构成要件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包括狭义的构成要件、XX性与责任、其他客观的处罚条件等。狭义的构成要件指记述各个犯罪类型的个别的特征(笔者注:类似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先行于XX性和有责性的判定。区别的意义在于将作为犯罪应被处罚的行为和不值得处罚的行为加以区分。意大利有学者认为犯罪成立条件中应当包括典型事实、客观的XX性和罪过三要素,且认为此三分法是建立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以上观点都将XX的和责任的要素放在构成要件之外进行递进式的考察,经过发展形成了通说认为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判断犯罪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区别刑法意义和非刑法意义上行为的基础。其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以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等;主观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目的、倾向等。一般认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可推定XX,但若存有XX性阻却事由,则不能评价为犯罪。XX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义务冲突等。有责性是该当性和XX性之外的第三个要件,是“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就所实施的XX行为而对行为者进行的规X的非难”。即有责性是指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种规X的评价,一般认为,有责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的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的理论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的特点,涵盖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前者包括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和犯罪意图(主观方面),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包括行为、结果、情节和因果联系等;犯罪意图的具备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分为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后者又称为责任充足要件,若存有合理抗辩事由,行为将被排除出刑法评价的X围。诉讼意义上的合法抗辩(免责事由)包括无责任能力、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圈套、安乐死、紧急避险、合法防卫、执行职务、体育竞技与其他可宽恕情形。
其从反面说明了犯罪成立除了要符合积极的本体要件,还要排除消极的抗辩事由。这也反映出英美法系国家刑法规X适用的逻辑在于:实施了符合实体意义上犯罪要件的行为人被推定为有责任,被告一方负责依照诉讼意义上的免责事由进行合法辩护。 (三)前苏联和我国的祸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源于前苏联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组成。从组成结构模式上可以形象地称之为“祸合”式。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二者是有区别的。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仅存在于部分犯罪中。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与危害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生理醉酒等都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与强弱。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与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过失与犯罪目的和动机。
前苏联以与衍生于前苏联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四大要件同时具备,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这种体系的“缺陷之一是注重宏观定性研究而忽视微观操作研究。”这种体系进行一次否定性整体评价,体现了刑法的功利性价值,适用的简洁性,是一种静态的、封闭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利于保障机能的发挥,但这种犯罪构成模式却体现了理论、立法和司法统一,符合我国国情,所以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一直占据通说的地位。
(四)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比较 l、差异性
(1)犯罪构成各要件的逻辑结构不同
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的是一种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各要件具有密切的相互依存性,对犯罪与否的评价是综合性的一次评价,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判断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各要件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模糊:而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三要件之间是相互并各自发挥独特评价功能的关系,三要件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先形式后实质”的一种判断过程,各要件间逻辑结构相当清晰。
(2)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 ①有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前苏联刑法体系中一个新增加的独特概念,我国现通常将其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这一概念在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内容。法系国家犯罪成立体系中即使有称为客体的,也是作为行为客体或保护客体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这里的行为客体就是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保护客体不是构成要件,而在我国,在保护客体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客体概念却是作为构成要件来使用的。排除犯罪性行为(XX阻却事由)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形式要件是以实质要件为基础的,实质要件的排除同时也就意味着形式要件的否定,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意外事件等事由之所以阻却犯罪,是因为其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没有犯罪构成的形式存在,而非
过去我国与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说的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且其法律地位,是被排斥于犯罪构成(成立)体系以外存在;而法系由于主X形式的犯罪构成,认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在XX阻却事由存在的场合可排除XX性而并不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即此类行为虽由于缺乏XX性而不认为是犯罪,但观念上它们仍是具有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行为,且其法律地位,无论在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中都能找到立足之处,前者的XX性与有责性,后者的合法抗辩都包容了上述事由。
在递进式模式中,阻却事由包括XX性阻却事由和有责性阻却事由。如果XX性阻却事由成立,就不需要进行有责性评价;在双层次模式中,作为责任充足条件的排除合法辩护,包括正当理由和可得宽恕阻却犯罪的成立;在耦合模式中,存在刑事责任能力阻却或减弱的事由,也存在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在递进式模式和双层次模式中,阻却XX、阻却责任与排除合法辩护是在构成要件之外单独进行的判断;耦合模式则是在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内部探讨阻却事由,而不是单独将犯罪成立与犯罪阻却作对立性评价,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②“罪过”内容不同
“无罪过则无犯罪”,罪过要件在我国犯罪构成耦合模式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法系递进模式中,
既有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又包含期待可能性;在双层次模式中,犯罪意图具有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四种形式,属于犯罪本体要件的重要内容。
2、要素的对应性
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中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应;行为客体、行为、行为的状况和行为结果可以对应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其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与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主观要件的内容;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能力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广义的)相对应。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下所面临的挑战
对于我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与质疑的声音,是由来已久的,并在最近这几年当中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但这种质疑与批判在过去几十年中并不是同一个调子。笔者认为,这大体上可以分为“改造论”和“移植论”两个派别。
1.“改造论”
所谓“改造论”,也可称之为“改良论”,出现于上个世纪十年代,其基本路线是在维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传统模式和格局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良,主要方法就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体系进行拆分重组或是置换位移。通过增加要件或者减少要件的方式,形成了所谓两要件说、三要件说与五要件说。
(1)两要件说。该说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两要件由行为要件(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和主体要件构成。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组成的。该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其主观要件作为定罪的内在依据,客观要件作为定罪的外在依据,认为犯罪客体是行为人的意识与行为活动的共同对象,在犯罪的认识活动和行为活动中的指引和作用中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因此不可以作为一个的构成要件存在。该观点将犯罪主体分为资格与身份主体,对行为人通过刑法上的评价的程序是资格主体——犯罪构成评价——身份主体,因此,犯罪主体不应该成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和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组成,其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的内容,而不属于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应当分解到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中去,应当归入客观构成要件;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作为罪过的前提,放置于主观构成要件。
(2)三要件说。该说的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将犯罪客体进行排除。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危害社会行为(包括主观罪过、行为客观形式、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与犯罪客体。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评价因素、行为结构和责任要件。
(3)五要件说。该说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基本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上述观点的提出,对深化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些观点即使是从不同的视角对“四要件说”提出了大量的修正和批评,但在总体上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与创新,只是仅仅对传统理论进行重新的排列与组合。传统的“四要件”观点至今也占有着绝对性的统治地位,被学者普遍接受,也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肯定。
2.“移植论”
所谓的“移植论”,也就是实质意义上的“革新论”,在近十年间开始盛行,这是随着我国与外国在刑法学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而产生的。在这期间,德日刑法学基本理论迅速传入我国并且获得青睐,有些学者直接主X全面移植法系的以三阶层为特征的犯罪成立
模式,来实现某些学者所称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国际化的目标。
“移植论”的基础就是对中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彻底否定,其理由颇为复杂,笔者认为整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1)从历史学和价值学的角度来看。赞成“移植论”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上是移植前苏联刑法理论的产物,然而前苏联的刑法理论时在当时阶级斗争的基础上建立的,是纯意识形态的产物,已被实践证明其的不可行性,我们应该对其彻底的抛弃。他们认为德日刑法学作为近代世界刑法理论的中心,其犯罪论体系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为缜密与精美的,并且在法系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是解释了为什么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要追随德日理论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包括我国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系在广义上都能够归为法系国家中,我国在法律文化方面、司法系统、诉讼模式等方面跟法系具有一定的亲缘性和相似性,而且在 1949 年之前的时期我国的刑法理论完全是引进当时的德日刑法理论体系,在今天的我国XX地区仍然保持了以德日为师的法律体系传统,因此对德日刑法学理论进行移植并不会发生水土不服的问题,也就是说明我国师从德日刑法学的可行性。
(2)从逻辑学和功能学的角度来分析。“移植论”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逻辑结构和功能上都存在着内在缺陷与
固有局限,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相比较而言,主要集中在两点:
首先,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静态的耦合结构,四个构成要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循环依赖关系,而不是逐步推进的位阶关系,因此只是在揭示定罪结论而没有体现出定罪的过程,实质是体现有罪推定的思维,容易制造冤假错案;相比较,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体系表现为动态的立体式递进结构,在构成要件该当性、XX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评价环节逐层依次实现过滤,不但揭示了其定罪的结论,而且展示出定罪的过程。
其次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只是在研究犯罪构成积极要件而没有研究犯罪构成消极要件,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阻却犯罪的行为放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外进行单独的特殊的研究,仅仅凸现出社会保护机能而缺乏保障机制;相反,德日刑法学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在XX和责任两个要件中架设XX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判断机制,将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进行一体化考量,实现入罪功能与出罪功能的和谐配置,更符合制约国家刑罚权、保障的要求。
四、结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和重要课题,也是刑法学者、实务操作者一直关注和关心的焦点问题。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理
论)是一个古老而又热门的问题,从其萌芽、创立到不断的成熟,世界各国的刑法学者为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时至今日各国的行法学者仍在为其的不断完善而从不同的视角和侧面进行探索和努力,使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推进,向广度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