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有限性
【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同时,监督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此类监督直接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其他权益,而在一定限度下行使此项监督权才能保证最终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 隐私权 法律界限
一般而言,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义是新闻机构通过媒介对社会行为进行的监督的活动,处于社会监督的范畴之内,并且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一起构成社会监督网络体系的一种监督形式。
纵观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历程和表现形式,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它具有特定的载体,即只能通过新闻媒介,但仅在新闻媒体上通过发表新闻事实来进行的监督不属新闻舆论监督。其次,主体是特定的,只有新闻机构才能进行,即经过国家新闻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具有许可证。再次,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任何人、任何组织的社会行为原则上都可以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具有非强制性和非职权性,新闻舆论监督只能暴露事实,对社会行为不能进行职权干预。
新闻舆论监督的特点决定其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活跃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本文重点以新闻舆论监督对于“隐私权”的介入的限度为入口,简析此类监督活动与侵权行为的平衡,最终提出对现今新闻舆论监督完善的想法。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最主要的法律支撑点是舆论监督权,这使得新闻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加以整合,最后将之公诸于众的功能。而隐私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个体公民能有效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排除外界对自己信息的侵犯,两个完全不同的功能属性和法律支撑必然性的导致冲突。
此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是新闻获取方式上的侵犯;二是新闻内容本身的侵犯。在当前,随着科技的进步,动态的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可能有很多,如偷录、偷拍、贿赂赎买等等。但较为常见的是以一种不为当事人所知的隐蔽的方式去获取相关信息,如偷录、偷拍等,这种方式学界称之为隐性采访。之所以要采取这种隐蔽方式,可能是被采访者的不配合,也可能是客观情况的不允许,总
之,肯定是通过正面、直接采访无法获得所需信息,无法达到预期的采访目标才“不得已而为之”。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信息,虽然不全面,但大多数都属于被访者的隐私性信息,成为侵犯隐私权的典型表现之一。而新闻内容本身是否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其实就是指该信息是否属于别人的隐私。由于信息千差万别和不可预见性导致个人隐私受保护的程度有很大不同。
无论如何,法律的终极价值之一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公平,主要是一种利益机制上的平衡。因此,若法律仅注重隐私权的保护而忽视新闻舆论监督,在隐私权实现的同时新闻舆论监督势必受到过度的压制。没有了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人们的知情权自然无法实现;反之,若法律仅注重新闻监督舆论而不注重保护人们的隐私,又会出现人们可充分得知外界信息,个人信息安全无法保障的局面,在这样的社会里,恐怕人们很难找到安全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新闻舆论监督与隐私权又是相互依存的。
当然,新闻舆论监督并不仅仅存在于对隐私权的侵犯,在其他领域同样因为新闻工作者对于底线没有很好的把握而造成不必要的侵权,甚至有故意利用新闻媒介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由此,新闻舆论监督要避免新闻侵权,就必须把握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底线。避免新闻侵权,并不是说因为怕吃官司就放弃新闻舆论监督,而是既保证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又不对被监督人造成侵权。避免新闻侵权是为了更好的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避免新闻侵权,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掌握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
纵容自由是人类最本质的需求,在价值位阶中处于最高,但现代的法治社会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因此,新闻工作者的任务并不仅仅是传达新闻内容,报道新闻消息这么简单,承担其本身新闻监督的职责之外还必须与现行的法律相协调,以下几点就是关于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性原则。
第一,及时、准确的掌握相关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无论是记者还是编辑在开展舆论监督时都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舆论监督的内容,从而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本身适法。
第二,编发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稿件时,应将法律作为检验稿件内容的惟一评判标准。具体而言,一是编辑部在发表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稿件时,对监督对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不可片面相信记者,或依赖提供稿件人的保证;二是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时,编辑应对稿件内容进行核实,尤其是涉及批评内容的社会来稿更应如此。核实包括派人实地采访,到有关部门咨询,请教法律专业人员等;三是新闻媒体要配备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建立内部审查制度,防
止记者和他人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时进行“暗箱操作”。
第三,各个新闻机构要制定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规章制度,凡是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稿件都要按照相关的编辑流程进行操作。该请示的请示,该核实的核实,从制度层面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合规性。
第四,新闻媒体的记者、编辑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时,应对准备进行采访的内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和研究,熟悉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有关新闻侵权法律判定界限和掌握的司法标准进行预先研究。在采访时一定要保证采证程序合法,证据来源合法,全面又具体。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完善
鉴于此类监督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虽然有着以上种种限制,但新闻业必须坚持承担舆论监督这个重要职责。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本身的进一步完善,笔者简要的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提出一点建议。
首先,就外部环境,应当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力支持下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要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及时同党委和政府部门沟通,取得它们的支持、理解与帮助。同时,善于独立自主地抓好新闻舆论监督的每个环节,努力做到每个环节的工作有法律依据,有事实支撑,有充分的民意支持,确保每次新闻舆论监督都能够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其次,就内部而言,部要有明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抽调精兵强将主管和打理专门从事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部门,支持和鼓励在该部门工作的编辑记者,在阅读文件、职称晋升、工资待遇、考勤指标、出差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方便,传媒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抓该部门的工作,直接同在舆论监督一线工作的记者编辑保持热线联络,给予直接指示。
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是非常大的,我国的还是刚刚起步,随着新闻媒介日新月异的变化,监督手段也必然更加多元化。因此,必须要把握好基本的准则和底线,无论何种情况谨记人民利益至上。
参考文献:
[1]刘海明.法律监督与新闻监督[J].新闻导刊,2007,(4).
[2]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管理及其完善[J].新闻爱好者,2008,(7).
[3]李静.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J].记者观察,2008,(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