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 讼,请求判令被告姚江石材市场有限公司还款以及支付 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协调,借助法律强制手段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防 止破产,避免债权、股权损失及职工失业,有利于实现企 业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 人、债权人、股东、职工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着 尖锐的利益冲突,特别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更为严重。 利息、罚息、复利等 新时代建材安居市场有限公司以其 提供抵押的财产捌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该 债务。新时代建材安居市场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 日被杭州市临川I区人民裁定重整,该公司在辩 称的理由之一是新时代公司已破产重整,从破产申请受 理之日起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审理认为因新时 代公司已被裁定重整,故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利息部 由于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刚刚建立不久,在许多方 面仍然不够成熟、完善,尤其是在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立法规定方面存在着缺陷,一些法条仅做了原则性的 分依法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但在抚州市新时代建材安 居市场有限公司重整期间,原告的抵押权暂停行使,如果 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抵押 权人行使权力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可以向人民请求恢复行使抵押权。这个案例暴露出 了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 抵押权暂停行使,有担保债权的利息是否继续计算,担保 物在重整程序中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有 规定并无具体的措施与之配套。这样一来,有担保债权 人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愿采用破产重整程序。例 如,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杭州萧山 姚江石材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②保 证方式为抵押担保加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 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7 5 O万元。后因被告经营困 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行使,但对已造成的损害 如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法律却没有规定等等。 难,原告按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向提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g.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947(2011)03—0041—03 l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为了授赦债务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限 l 制并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调整,Alv, ̄弥补了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将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 地结合在一起。I 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较为严 重,I而我国有关的制度、规定又尚不成熟、完善。文章对怎样既能实现破产重整的目的又使有担保债权 }I 人的利益不受过分侵害,意即各方利益能达到相对的平衡进行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 度。 关键词:有担保债权;破产重整;利益平衡 作者及单位:朱明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610074) 巍雒鼗酸学院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l 面 丽 f法 f设 一、我国破产重整立法中有担保债权保护的现存 理时停止计息。该条法律没有规定给有担保的债权相应 的利息补偿。但从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看,担 在债 我国现行破产重整立法有些法条规定不尽合理,有 保物担保的不仅是本金,也包括利息、费用等;可见,权的计息方面,破产法的规定有缺失。 l 问题 些规定则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惟陛。在破 f 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了, 但是法律却没有给予其充分的保护。这样,就使担保债 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影响了整个社会对担保制度的 信心,进而破坏交易安全,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具体来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担保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 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恢复行使担保 权。虽然该法条规定有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存在减损的 说: i.有担保债权人不是重整计划的主体之一 我国《企 破产法》第7 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 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 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 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 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 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 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 草案。可见,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由重整人(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的做法。有担保债权人不是破产 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无权提出有竞争力的重整计划草 案。 2段有建立有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过程的监督机制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 0条规定:自人民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 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 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 91条又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 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 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 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可以 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可见,我国破产法 在重整程序监督机构的设置上,采用的是由管理人进行 监督并对负责和报告工作的模式,而没有赋予有担 保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监督权。 3.缺失有担保债权损失的救济措施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 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 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 可能时有权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但对已经造成的 损害如何赔偿,法律却没有规定。 二、磁_产量整中对有担保债权与保护的博弈 破产重整制度更倾向于保护社会的利益,而法律对 一方利益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利益的与牺牲, 因此破产重整制度为维护社会的利益,就必须对担保债 权进行。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的,就 是为防止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使债务人企业丧失再生的 物质基础,进而影口向到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因 为有担保债权所涉及的担保物都是价值较高的大型生产 设备及厂房等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物质资料,这些财 产的有无,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生死存亡,若任凭有担保 债权人扣押变卖,则可能导致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无法继 续进行。因此,破产重整制度不仅是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获得清偿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使企业获得复兴的机会,以 便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这充分体现了重整程序将社 会利益放在首位的价值取向。由此,为确保重整能够取 得成功,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受至0了限帝0。 众所周知,要求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调整达到绝对的 公平是很难的,法律在保护一般社会正义时,就不可避免 地要牺牲和个别正义。如果对有担保的债权人(主 要是商业银行)行使优先受偿权进行而无相应的损 失分担或消减机制,那么就有可能极大地增加有担保债 权人的借贷风险。如是这样,银行等融资主体对贷款的 发放将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并将提高贷款融资的条件,这 又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融资成本的提高,企业贷款难度的 增大,阻碍资本的流通,最终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 此,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而牺牲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又不 为其提供法律的保护,最终将会导致社会利益的不利益。 在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 权暂停行使,如果在立法上没有对该造成的损失给 予一定的补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因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所作出的牺牲最 例如债务人对有担保债权人在重整期间的利息损失要给 予补偿:对重整期间担保物的价值的减损或者灭失要给 予担保债权人一定的现金补偿或者为其提供额外的担保 或者替代担保等等,以满足其对交换价值的追求,最终实 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各取所需的双赢局面。 大,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其将有可能遭受到担保财产的 贬值、灭失等严重损失。因此,一方面让有担保债权人承 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法律却不对其 受的权利给予充分的救济,这将极大地损害其利益, 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在有担保债权人 三、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策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的破产重整立法刚刚起步,尚不 完善,针对我国的实际并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笔者认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同时,又给予其相应的救济措施,这样 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利益法学的观点认为,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 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的斗争,法的最后任务是平 衡利益,此处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尽管各 利害关系人都竭尽全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是陷入 经济困境的债务人所剩资源有限,已无法满足所有利害 关系人的要求,从而引起剧烈的利益冲突。如果对各利 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不当,就会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影响重整的效率,损害社会公平,最终将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健康发展。同时,对有担保 债权的,有违担保法的规定,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因此,在担保权的同时给予相应的保护,以实现利益 的平衡。所谓利益平衡,是指制定一定的准则,并按照这 些准则对利益的冲突进行协调,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 标。④ 破产重整中对有担保债权进行,主要是保证债 务人能充分利用担保物来实现复兴,着眼于物的使用价 值。破产重整中对有担保债权的保护,主要是源自对担 保物的优先受偿权,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物具有双重 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者之间互不排斥。 因此,对有担保债权的与保护应该能实现利益的平 衡。要实现二者的平衡就得分别满足它们的需求,对有 担保债权而言,就必须满足其对特定担保物交换价值的 追求;对债务人而言,就得满足其对特定担保物使用价值 的追求。债务人为了破产重整的需要而使用担保物,满 足了其对物的使用价值的追求。重整程序了有担保 债权的行使,使其优先受偿权未能及时实现,从而未能满 足有担保债权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追求。为了实现利益 平衡,我们应当尊重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前取得的 优先受偿权,尽量减少中止执行对担保财产价值的影响, 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中应增加有担保债权人 重整计划,是指重整程序中形成的规范债务人振兴 措施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的法律文书。@针对单纯由重 整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立法缺陷,李永军教授主张重整计 划应由重整人在债务人的协助下制定,而在未任命 重整人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制定。其理由是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实际债务状况缺乏系统的了解,难以提出可行的重 整计划:股东虽然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但并不直接 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故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 也不了解,难以提出切实的计划。重整程序开始后,重整 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有了 较为深刻地了解,加上其具有专门的知识,因此,在债务 人的配合协助下,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比单纯由债务人 提出更为合理。李永军教授的主张虽然是一项很好的立 法建议,但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仍然离不了债务人与管 理人的范畴,没有将有担保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包 括在内,不利于实现利益的平衡。 综观美国、日本等国则采取多元制的做法,不同利益 主体都有权提出重整计划,没有把有担保债权人等利害 关系人排除在重整计划制定主体之外。美国和日本的做 法比较科学合理,这样不仅可以优化重整计划方案,提高 重整计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而且考虑到了有担保债权 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切实可行,值得我国借 鉴。 ’ 2雇破产重整中应增设有担保债权人的监督 制 建立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确保重整程 序的效率与公平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有担保债权人担保权的行使受到了,在权利的 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利益的平衡。赋予 有担保债权人对重整 理论探新 叫停[EB/OL].[2olo一07—02]http://vcww.cfi.net.cn/ 叫停[EB/OL].[2OLO一07—02]http://www.cfi.net.cn/ p201 0(】702o00133.htm1. p2O1 O(】702o00133.htm1. ⑦张东红南京银行:异地扩张高成长居同行业之最 [EB/OL].[2010—04—05]http://wvcw.chinasecurities. xinhua.org/ssgs/02/201004/t201004052385435.htm. ._⑩北京银行异地扩张加速【EB/oL1.[2010"09-15】 http://www.yikuo.com/news/2010—09—15/84__ 2010915162825849148893.shtrn1. ⑧北京银行异地扩张加速【EB/oL1.[2010-09-15】 http://www.yikuo corn/news/2010—09—1 5/84— ⑩中国锣 蛊会网站. ⑩中国银监会网站. 2010915162825849148893.shtm1. ⑩同柏顿数据库. 参考文献: ⑨中N_r-商银行官方网站. ⑩黄俊杰中国26d" ̄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之争 【EB/OL].[2009—07—29]http://discover.news.163.corn/ 09/0729/09/5FCM60OD000125LI.htm1. 【11郑重.过度扩张引爆地雷阵齐鲁银行案追踪[N】_华 夏时报,2011一O1—17(AO9). 【2】陆岷峰,张惠.中国商业银行保持适度规模发展的 ⑩中国银监会网站. ⑩中国人民毒艮彳于网站. ⑩孙铭,万敏银监会彻查渤海£艮行新设分行或已被 研完一基于银行且 包并口度与系统}生风险的分析U】衡阳师 范学院学报201 1(02):42—49. 责任编辑孙鸣 .(上接第43页)济措施的一种。因为,由有担保债权人对 重整程序进行监督,保证了重整人能够更加善意地履行 自己的职责,避免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进而更好地维 护自己的利益,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因此,笔者建议在破 于担保物的灭失给予现金补偿或者为其提供替代担保; 如果所提供的担保不够充分,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列为公 益费用,于第一顺位获得清偿。当担保财产对重整无价 值或者对担保权的将导致有担保债权人陷入经济困 境时,应当解除,允许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 权。 产重整程序中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中应当有 有担保债权人的代表。 3建立对有担保债权的损害补偿机制 对于重整期间有担保债权利息的计算方面,各国立 法不一,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因 注释: ①刘锋,梁红漫破产重整制度安排下银行债权保护 面临的风险对策:风华集团案例U] 南方金融,2008(11). 为,美国的立法模式在有担保债权利的同时,给 予其充分的救济措施,以弥补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损失, 既注重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又注重对有担保债权人利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民事判决书》<(2009)杭 萧商初字第5074号>. 益的保护,较好地实现了重整利益的平衡,比较科学合 理。具体来说,就是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应当规定在破 ③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M】.法律出 版社.1996. 产重整程序开始后,有担保债权的利息不停止计算,如果 担保物的价值超过主债权的价值,在担保物价值的范围 内,对延期清偿给有担保债权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 不低于法定利息的补偿。另外,在重整期间,对担保物减 损的价值给予等额的现金补偿或者追加相应的担保:对 ④董庆祝论破产重整制度中队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D1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B. ⑤李永军、王新欣、邹海林破产法[M】.中国大学 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王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