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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风险管理存在的价值及应用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对我国 融体系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 统一的认识。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不过是金融借助互网络平台的一种外化,充其量是一种技术创 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可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周宇指出,互联网金融不仅了传统的金融支付方式和交易方式,而且对传统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方式 等构成了挑战。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 运营模式和风险特征,人们仍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和认识。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正在深刻影响我国传统金融业务,它与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构成互补而不是替代的关系,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必将对我国金融改革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而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属 性,仍然发挥着金融的支付清算、融资、价格发现、 风险管理等功能,还是属于金融的X畴。互联网金 融最大的创新在于创新渠道和经营模式,它的P2P 网络借贷、余额宝等在交易技术、渠道、交易方式和 交易主体等方面的创新达到了极致。
互联网金融是重大的创新,它提升了金融产品 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构建起我国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首先,互联网金融与其 说是重大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如说是重大的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对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垄 断造成了巨大冲击,迫使银行业进行变革,营造金 融服务充分竞争的良好局面。其次,互联网金融对 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了 极大的冲击,这势必会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发生 转变。众所周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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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是吸收存 款和发放贷款,从中获得存贷款利差,银行充当的 是金融中介,银行具有流动性管理优势,进行期限 转换。作为新兴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传 统业务造成了巨大冲击,这具体表现在,互联网技 术严重冲击了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作为支付中介的 重要地位,P2P网络借贷影响银行的利差收入,第三 方支付影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再次,互联 网金融的出现有助于消除金融排斥现象,实现“普 惠金融”。在我国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下,金 融排斥现象普遍存在。小微企业由于缺少抵押和 担保,所受的金融排斥尤为严重。而互联网金融旨 在为居民和小微企业提供便捷、小额、个性化的金 融产品和服务,这显著地延伸了目标客户,加速推 动了我国“普惠金融”的实践,使金融交易更加便 捷,提升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了金融服务 的可获得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对促进小微企 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最后,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脱媒 进程。在传统金融模式中,银行和证券公司作为金 融中介,架起投资者和资金需求方之间的桥梁。而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投资者和资金需求方不需要 任何金融中介,直接在融资平台上进行信息甄别、 匹配、议价和交易。资金需求方不需要提供抵押物 和担保,就能够从市场上直接获得资金,交易成本 显著下降;而投资者自担风险,有强烈的激励去收 集和甄别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金融互联网的。互联网 金融在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模式,它通过互联网实现 金融的基本功能如支付结算、融资、财富管理等。 互联网金融旨在提供小额、便捷的金融服务,其目 标客户主要是个体家庭和小微企业,而个体家庭和 小微企业恰恰是有着强烈资金需求和金融服务需 求的群体,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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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下却长期 遭受抑制、面临资金饥渴。因此,互联网金融挑战 的是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它引领居民新的消费模 式和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 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必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 格局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而金融互联网则主要是对金融机构传统业务 的技术提升,是金融机构自身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传统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线 下业务转变为线上业务,使金融消费者能够享受更 便捷服务,缩短了交易时间和体验,柜台交易被以 计算机和移动手机为主要载体的互联网交易方式 所替代,节约了提交纸质资料的时间,其中手机银 行转账、移动互联网支付、移动证券交易等都属于 金融互联网的X畴。金融互联网显著地提升了金 融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节约了交易成本。例如, 电脑终端使金融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实现交易, 移动终端更是使居民不受时间和物理地址就 能够便捷地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些无疑都给金融消 费者节约了不少交易时间,从而降低了整体交易成 本。此外,金融机构也从能够从金融互联网上获得 诸多好处,例如,柜台交易减少,店铺数量和规模显 著下降,金融机构因而更有激励进行金融创新,提 供品种丰富、个性化体验的金融产品,甚至加强内 部风险控制,使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本和营业场所租 金成本大大节约,金融消费者也能够参与分享交易 成本下降所带来的部分收益。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原则应是, 在鼓励金融创新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上寻求平衡。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金融供求关系的金融创新,它增 加了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可获得性,服务于我国 实体经济。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重大金融创新,不宜 过早实施太严格的监管,否则会抑制金融创新,影 响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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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同时,互联网金融是 新兴的金融业态,适度宽松的监管有利于鼓励 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从而 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 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 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加强宏观和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总体目标,维护公平竞争市场 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则性监管(principles - based regulation)和规 则性监管(rules - based regulation)是国际上普遍采 用的两种监管方式。原则性监管明确监管底线,其 他由市场决定,这有利于规X和促进金融创新。对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划出业务红线,留 足创新空间。规则性监管则是对金融机构的主要 业务和操作规程做出规定,要求所有机构必须严格 执行。换句话说,规则性监管属于过程监管。实际 上,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经营的特点,交易方式和 参与者多,防控风险有赖于有效的监管协调。要加 强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确保不发生区 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正如X晓 朴所指出的,对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金融业态,金 融监管应坚持开放性和适应性原则,构建包括市场 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 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关键是界定各业态的 业务边界,明确监管责任,守住风险底线,保护合法 经营,取缔XX和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 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X,并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提示业务 风险,不夸大支付服务的职能。在个体网络借贷平 台上所发生的P2P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X 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保护。股权众筹融 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更好 地服务于创新创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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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向投资 者充分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财务、资金使用 等核心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担能力,充分了 解和识别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内在风险。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上很重要的制度。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使投资 者了解企业运营状况,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防X风 险。企业还应当向市场参与人告知交易模式、参与 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在充分 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例如,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手册,披露 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约定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 关的关键信息。要探索建立争议诉讼、调解、仲裁 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 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银 监会、、、工信部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对 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实施监 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规X。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 系统是监管部门防X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的重要抓手。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给 予市场参与者充分的激励。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 的征信体系,要求对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 平台的参与人和利益关联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 数据库,包括交易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加强交 易过程监管以防X风险。此外,事后监管也是必不 可少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其风险可能具有 系统严重性,其危害程度可能极具破坏性。因此, 一旦发生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 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协 同应对和化解危机,保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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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守住不 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我国实体 经济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是对 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要在鼓励金融创 新的基础上,进一步规X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朝正确 方向发展。当务之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 性、主要业务模式的服务边界、运行模式和潜在风 险进行清晰界定和把握,建立起行业自律、互联网 金融企业内控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的金 融风险防X和控制机制,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平稳运 营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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