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规范、统一对“甲供材料”的管理行为,为了保证“甲供材料”供应及时,质量满足设计、规范、供货合同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参加地铁公司工程建设的材料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检验单位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3 定义
3.1. 甲供材料:地铁公司项目公司为了确保地铁工程质量,对控制工程质量难度较大、易在运营期间有隐患的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材料,由地铁公司通过招投标工作择优选定的材料。 3.2 业主:地铁公司
3.3 供应商:由地铁公司通过招投标工作择优选定的材料供应商 3.4 承包商:由地铁公司通过招投标工作择优选定的工程承包商 3.5 供货合同:供应商与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
4 一般规定
4.1甲供材料不得挪用到本工程以外的地方,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运进现场的材料不得运出现场。
4.2 承包商不得私自采购材料替代甲供材料,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包商的责任,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4.3甲供材料的主材和辅材按设计图纸配备,若辅材供应数量不足,由供应商补足,供应金额不变;若因承包商保管不善,造成缺少的部分,承包商必须按同一供应渠道自购。
4.4 供应商应服从承包商的安排和统一协调,不得索取其他额外的费用。如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或增加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供应商承担。 4.5 承包商必须积极配合甲供材料的供应工作,不得随意难供应商。 4.6 供应商和承包商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材料供应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由驻地监理予以调解,若从调解开始3日内仍不能解决,则由业主协调。
4.7 供应商应在材料施工过程中,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
4.8 本规定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制定的,凡未涉及到的和不详之处,以供货合同为准。
5 材料供应
5.1 质量保证
5.1.1 供应商应保证所供材料(主材和辅材)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材料的质量。并且保证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
5.1.2 供应商应保证不会因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
5.1.3供应商应保证给予业主在供应商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 5.2 计划与供货
5.2.1 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甲供材料清单”,作为工程量清单的附件。“甲供材料清单”中应包括甲供材料的名称、种类、规格、型号、品牌、厂家、数量、单价等。
5.2.2 承包商在开工前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提出甲供材料需求计划;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承包商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下月度材料使用计划提交业主,并且实际使用计划至少应在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5.2.3 供应商在天津地区材料储存场地应有一定数量的储备材料,以满足业主或承包商临时提出的材料需求,以免影响施工进度。
5.2.4 如果业主所购材料超过合同约定数量,供应商应及时履行善意提醒之义务,并不得拒绝业主增加采购数量的要求。增加材料的单价、运输、质保等均按原供货合同执行,若新增材料不在原合同所供范围,则材料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5.2.5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供材料的规定仅限于“甲供材料清单”中所列的材料。任何为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所必需的,但甲供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材料的费用均已经包含在供应商的合同价格中。
5.2.6 到货时间早于约定时间,视现场情况双方协商卸货;到货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按供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处理。
5.2.7 供应商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作好供应准备,在送货前24小时内,与承包商落实缷货及检验事宜,并书面通知业主。
6 验收与保管
6.1 承包商应预先做好卸货准备工作,材料进场后3小时内开始卸车,否则应支付由承包商责任造成供货商的误时台班费或运回货物的相关费用 (供货商提供发生费用的)。
6.2 在甲供材料进现场时,供应商应先将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呈交承包商;由承包商和驻地监理负责,按甲供材料清单清点(种类、规格、型号、品牌、厂家、数量等)和初验(尺寸、外观等);初验不合格将材料立即运出现场,并于2日内更换,否则按供货合同中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初验合格后,现场办理材料交接手续,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在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盖章确认,不得无故拖延签单,若无故拒签,则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中扣付。
6.3 承包商对每次(批)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在到现场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样送检,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收货单上签认,作为业主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检验不合格,承包商立即以书面通知业主和供应商,并附上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
6.4 供应商收到承包商发来的材料不合格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否则业主按供货合同提出索赔和延迟交货的违约处理,承包商终止保管;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5 如多次出现延迟交货或质量检验不合格,影响工程进展或对工程造成潜在危险,业主有权另选替换的材料或更换供货单位,但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额外支出。
6.6 经现场初验和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的甲供材料,由承包商妥善保管。对其保管的要求:
a) 承包商按供应商的要求提供合适的储存条件,制定合理的储存方案,以防材料的损坏或丢失;
b) 因承包商原因发生材料的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7 材料款支付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供材料调价事宜,与承包商无关。
7.2 甲供材料供应总量按施工图理论用量与业主认可的损耗量之和结算,超用部分由承包商承担。
7.3 材料款按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月度验工计价支付。
7.4 供应商在计价的当月25日前,填写甲供材料中期支付申请单。 7.6 支付条件及具体事宜以供货合同为准。 7.7 负责施工的供应商,其施工工费与承包商结算。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地铁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8.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