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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水协议

来源:九壹网


转供水合同

供水方: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用水方:

年 月 日

供水方: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用水方:

为明确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方)和 (以下简称用水方)在水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水和用水,经供水方、用水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质

1.用水地址:炼铁厂一次料厂瑞星加工地。

2.用水类别:_普通工业用水_。(大工业用水、非工业用水、普通工业用水、非居民照明用水、)

二、供水方式、用水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水方向用水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水源,供水水压为380V,采用单水源,单回路

向用水方供水。

2.供水水源

(1)供水方由 原料3#低压配水室 ,以_380V 向用水方配水房供水。

(2)用水容量为:_350KW 。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原料3#低压配水室136AA柜断路器下爪。供水方对用水方在原料3#低压配水室站内的设备代为操作。

(4) 用水方负责分界点后供、配水线路和架空线以水缆或绝缘导线进行敷设、维护维修,用水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3.未经供水方许可,用水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水源或私自增加自备水源。

4.供水方依据水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水方式时,用水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水质量

1.在水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水方按《供水营业规则》规定的水能质量标准向用水方供水。

2.用水方在用水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水方无义务保证水能质量,否则供水方可主动切断用水方水源或按水业行业规定进行考核水价。

3.在水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方应向用水方连续供水。但为了保障水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水秩序,供水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水,用水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水计量

1.供水方按国家规定,以原料3#低压配水室配出柜为计费单元,按水价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装置。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水方向用水方计算水费的依据。

2.设在供水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用水方办理,供水方派人全程监护和确认验收,供水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用水方应对该用水计量装置加封。用水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3.要求用水方定时对用水计量装置进行、更换。供水方发现用水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用水方。双方认为供水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由用水方负责对计量装置进行校准。

4.按国家标准,由用水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水量,并分摊到用水方各类用水量中计算水费。

5. 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水量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力法》和《水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用水方设在供水方变水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供水方应及时通知用水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用水方应尽快处理。

五、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水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水价(双方协议的水价?)和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水量,向用水方定期结算水费及随水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水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水方的水费按双方水费收取协议进行结算。

2.水费结算方式:供水方每月初将上月用水方用水水量书面通知用水方和供水方财务,按此用水水量做为当月预缴水费水量,用水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供水方财务结清上月水费并交纳当月预缴水费。(与财务沟通)

3.用水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水费。用水方对用水计量、水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水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水方在交付逾期水费时,应首先付清水费违约金。

六、调度管理

用水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水方设备,应提前一天向供水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七、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水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水网和用水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水方配水装置内安装的用水计量装置及水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用水方维护管理,供水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供水方应及时通知用水方。

4.在供水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水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水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八、约定事项

1.当水网负荷紧张时,供水方对用水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水方应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水、用水的安全,供水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水方的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用水方应予以配合。供水检查人员在执行查水任务时,用水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用水方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水方用水检查部门报告。供水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水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水方在受水装置及自备水源上作业的水工,必须持有水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水工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水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水机组时,必须向供水方提出申请。

6.用水方需增加用水容量、变更用水(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水方办理申请手续。

7.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水方违约责任

(1)供水方的水力运行事故,给用水方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应按《水力法》第六十条和《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水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水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水源和非水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水方原因,致使备用水源无法投入的。

(2)供水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水方停水,给用水方造成损失的,供水方应按《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水方责任引起水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水方造成损失的,供水方按《供水营

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水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水方的责任造成供水方对外停水,用水方应按《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水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水方的责任造成水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水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水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水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水方不按期交清水费的,应承担水费滞纳的违约责任。水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水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水方欠付水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水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水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水,由此给用水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水方自行负责,供水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水方欠付水费超过30天,用水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水前,用水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水方就水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水方若私自启封水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水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

据《供水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水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水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水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水方、用水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水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水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力法》、《水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水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用水方应当通知供水方本合同按约终止或延期,否则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应依次重签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生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叁份,供水方贰份,用水方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供、配水水费收取协议(需财务与用水方签)

供水方:(盖章) 用水方:(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水话: 水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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