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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石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九壹网
运城市石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运城市 • 【公布日期】

• 【字 号】运政办发[2006]48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运城市石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运城市以运政办发[2006]48号印发)

为推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的深入开展,彻底解决石油市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问题,从6月中旬起至7月底,用近两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对石油市场进行专项整顿。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违规建设行为;规范经营,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经营活动。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经营合法,竞争有序,布局合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三、整治内容

(一)违规新建、迁建加油站;

(二)地下批发窝点、立桶摊点等违规经营;

(三)加油站违法占地; (四)有关部门违规办手续;

(五)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失职、渎职。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6月30日)

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围绕上述专项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和彻底清理,该取缔的取缔,该查封的查封,该追究的追究,务于7月1日将查处情况报市。联系电话:2665004,联系人:袁卫廷。 (二)督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5日)

由市牵头,组织商务、监察、安监、国土、工商、等部门对县(市、区)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三)强制取缔阶段(7月5日-7月15日)

由市牵头,组织国土、、工商、商务、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县(市、区)、开发区在自查自纠中没有取缔的违规新建站、地下批发窝点、立桶摊点进行强制取缔;对没有查封的违规迁建站进行现场查封。 (四)责任追究阶段(7月16日-7月底)

由市监委牵头,对没有完成取缔查封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石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领导组。 组 长:张建喜(市副) 常务副组长:蔡铁刚(市监委主任) 陈省平(市副秘书长)

邓援朝(市商务局) 副 组 长:李志民(市商务局副) 尚继德(市国土资源局副) 王 巨(市副) 王邑建(市工商局副) 李世元(市建设局副) 成 员:郭新胜(市监委执法室主任) 袁卫廷(市秘书五科科长) 朱春明(市商务局商业发展科科长) 杨 武(市商务局商业发展科主任科员) 闫玉虎(市内保科科长) 侯伟强(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姚瑞生(市工商局经检科科长) 王 刚(市建设局规划处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县(市、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把石油专项整治工作当成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教育所有涉油人员,务必从大局出发,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不得阻挠和设置障碍。

(二)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权限,认真履行职责,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地搞好专项整治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三)严格。对于没有规划,未经审批的新建站点要依法取缔。取缔的标准是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拆除加油设施、恢复原地貌;对于未经审批的违规迁建站要按照国土、建设等法规严格予以查封。对于地下批发窝点和立桶摊点要予以强制取缔;对违规建设、经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追究责任。市监委要对没有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各部门违规办手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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