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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日志

来源:九壹网


实 习 日 志

2009年8月6日

今天到湖南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带我的是胡志琼律师. 刚到那个律所时候挺紧张的,就怕律师问我问题,万一正逢大脑空白期,让人给鄙视了,那多不爽,直到被安顿好了,自己老老实实地坐到接待室开始看《中国司法》,忐忑不安的心才慢慢放松下来。记得之前有人嘱咐我少说话多干事,确实没什么用得着我做的,垃圾倒了,桌子擦了,地也拖过了,再说第一天去也不能进门拿把扫帚就开始干啊,人家准以为新来一清洁工呢!嗯所以我就特沉默地在那一坐,见到人只微笑,笑来笑去觉得是否有点傻,和周围人随便聊几句,也算打了招呼。

2009年8月7日

今天我去了岳塘区人民补立案材料,我真晕啊!那的人还真会为难人.因为我们所先前已经在那个立过案啦,所以这次去,就是补交一些诉讼材料和诉讼费用.但我去立案厅的时候,竟然没有一个法官说有这个案子.(其实那时已经是中午快下班的时间了,只有两个法官在立案厅窗口那办公)我按照律助的吩咐把材料交给2号窗口的法官,但法官却示意我去一号窗的法官那办理.与此同时,示意我的那个法官与一号窗口的法官不知在耳语什么.一号窗口的法官还往我这边看了看,然后我过去1号窗口,那个法官看了我的材料,就说,你这些是什么东西啊,你的立案材料呢,我说这些不是吗?他说这些是什么东西啊!反正我被他问得都蒙了,我都一头雾水的.因为我对这个案子真的很不熟悉,我也不知这里讲的是什么,我也没有看,我以为只要按照律助说的去做就行了,可没想到竟然会发生这种事.有些事是一定要自己多深入了解才行.

2009年8月8日

今天司法局的领导来所里视察工作.晚上我第一次陪领导吃饭.我不知该做什么.而我也不能随便乱说话,因为我毕尽是个实习生嘛.只是后来,来了个类似某某局的,刚好坐在我旁边,我也不知该和他说些什么,只是他说什么,我就说是,就行啦!我觉得我应该听长辈的教导,所以他们说的,都点头这样.后来我看到其他会去倒茶,我也学着去倒茶啦,而且是倒上隐啦,如果我不去倒茶的话,我觉得我在那没用,就是来吃饭的,太冷场.反正那里面我是晚辈嘛,就应该这样做.

2009年8月9日

这两天很郁闷,上班已经快一个星期了,只写了一份代理词,没有接触到其他的业务。带我的陈律师总是出去干活,当然我是无法跟去的,开庭也没有去过一次。我总结原因,可能是自己没有经验,帮不了什么忙,只能留在所里面整理文档,看案卷。

2009年8月10日

早晨匆忙起床,赶着修改昨晚忘记的合同,结果差一点迟到,赶不上上交。和师傅讨论了一下合同中的价款计算问题,才知道每一种类的合同都离不开行业的专业知识背景。律师是不得不涉足很广的职业,做医疗纠纷的案件就要对医学方面有初步了解,所里甚至有个有医学硕士学位的律师;作劳动纠纷的,又要熟知劳动法甚至每种劳动的性质特点;经济证券案件又对律师的金融知识是个大考验;而最难办的一件事是,一个律师如果想要养活自己,又不得不办理每一种业务以拓宽案源。

2009年8月13日

中午时间紧迫,因为要赶回家吃饭,又要在12点半回到律所开会。会议开得很长,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是专门针对实习生的每周培训,主任先在开场讲了一些实习生的注意事项,寄语,等等,然后陈律师开始了漫长的商务礼仪培训,据说下周是实务培训,大家总算松了口气。

2009年8月14日

下午最值得记录的是一次外访当事人。所里的杨律师找人去拜访一个外贸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呵呵,机会难得,顾不得脚痛赶紧报名跟去。到了那里刚开始听当事人陈述案情的时候那叫一个云里雾里阿。本来以为是自己不难懂得案子,结果外贸代理什么的,我真是完全不懂,还好杨律师耐心解释,总算是摸清了来龙去脉,法律关系,汗,惭愧啊。。。

因为有好多东西涉及商业秘密,在这里也不好讲,但这次至少让我深切体会到了理论与实务有多么不一样.

2009年8月15日

今天早晨去中院听所里李律师的一个案子的庭审,中院富丽堂皇.上诉人的代理人热情如火、激情四射,满法庭大呼小叫,唯恐没人注意到他,接二连三地嘲笑李律师不熟悉案情观点是多么地荒唐,李律师则暗地里嘲笑提醒着上诉方律师要看清楚他自己提交的证据以及缔结的协议。结束后,法官说调解吧,你们两方都和当事人联系一下,对方律师俨然太投入了,以当事人自居,一口一个人家肯定不同意调解,法官很郁闷,那个律师全然没有感觉到,一副非常HIGH的样子,边上的说这要是在XX的X法官那里肯定这个律师被臭骂.

2009年8月16日

郭律师说早晨中院开庭的时候六个辩护律师坐在一起根本就没听公诉人在说什么,抱着笔记本看K线图,中午一休庭许律师立马驱车回家,扔下他一个人走回来。绿油油的股市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李律师停地说我每天有加班到几点几点我有多辛苦,可是,这样的辛苦和紧张不是你自找的吗?该工作的时候你关起门来炒的热火朝天,把工作的事情全部往后推——可是他现在完全意识不到自己有多么疯狂,连当事人都不见或者是推给助理比如小洪。

2009年8月17日

下午两点半有一个“物权法与房地产”的讲座,我们几个实习生蹭着陈律师的别克车到了会场,还真是有感于那个大场面呢!心想该不会市里的律所都派员出席了吧?讲师还挺风趣,但是和在学校听讲座不同的是,时时能在讲座中听到身边的律师对讲师的观点低声讨论,发表不同意见。所谓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他们随时对外界的信息保持怀疑态度,但也能理性地从别人的观点中接受启发,和我们的海绵吸收法差很多呢,看来这也是社会磨练的结果吧!

其实会上关于不动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还是给我很深的印象的,特别是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开始的时候听得有些无措,但在向陈律师询问解答后,突然让我有想深入研究的冲动呢!

2009年8月20日

实习第三周第一天亲临实务第一线,旁听了两场当事人咨询,一个名誉侵权纠纷,一

个住户房地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当然其中也会偶尔发表一点小小的意见,不过大部分时候是在听律师对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意见和分析。会见当事人还真是门学问呢,要从当事人生活化的叙事中找出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找到最好的解决途径(其实最好的解决途径往往不是诉讼)。下午一伙人又研究了一份代理被告的合同纠纷案卷,接了一个修改装修合同的回家作业。

2009年8月21日

现在了解到其实律师是相当自由的一个职业,就像在律所,有十几名律师,每天由一位值班,负责接待来咨询的和准备打官司的人,我们都管他们统一叫当事人,其余的律师做什么都可以,来不来所里也没人,完全自由,只是他们没事的话通常会过来的,在家里呆着哪来钱过日子,在所里有时候会接着案子,或是经常和其他律师讨论手里的案子如何去解决。不管怎么说,自由和假期还是人们比较看重的条件之一,看来律师行业已经顺利入围。

2009年8月22日

这一天总共就来了一位咨询者,是涉及到担保人的合同赔偿问题,大概是债权人要跳过债务人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提出变卖房产偿还债务,但债权人不同意,房子买了还不定要等到什么时候,还是现钱省事,而已经判定由担保人承担债务的偿还,且来咨询的担保人错过了上诉期,已经到了执行阶段,最后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提交执行异议书。中间有个小小的插曲,由于律师记忆的一点点误差,差点认人家解释错了,后来看的法条,发现对于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即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是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而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只能在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前提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法》)教训往往使记忆来得更加深

刻,做律师是要不得半点马虎的,法律是如此严谨,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差错。律师后来又详细询问了在协议中(当时竟然连合同都没签)是否有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承担或类似意思的字样,确认有之后律师认定是一般担保,那么提交执行异议书才有意义。但是想想,真的那么不认真,连带还是的都分不清楚吗?

2009年8月23日

今天不知为何那么累,时不时地要陷入半昏迷状态,其实我觉得,正常人来讲看上一本《中国司法》也保证比喝了安神补脑液睡的还香,和听英语听力是一个等级的.看来看书的好处还是颇多的,这个方法值得推广.

2009年8月24日

早上又去了区人民,取证的说。从6楼跑到5楼再跑到2楼,再跑回6楼,手里还捧着一大包卷宗,可怜啊……。复印完卷宗后,走了好长一段路去坐公交,回到一百又走了好长一段路才回到所里。沿街的面包店里还散发出诱人的香味……,本来已经过去了的饥饿再次袭来。还好所里有香喷喷的饭指引着我。

2009年8月27日

接到陈律师分派的任务,干劲很足,周末两天我在家认真的思考认真的写,上网查找有关诈骗犯罪的资料,还与其他人探讨。今天上班时我交了我写的法律意见,陈律师看了后说了句“还不错,有培养潜力”。这句话让我高兴了很久。

2009年8月28日

上午与陈律师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陆某,了解案发当时的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又回所里与其他律师交换陆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陈律师还让我再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下午我就在所里专心翻阅有关各种诈骗的法律法规。顺便补习了在学校期间学习刑法的不足,使我更深入理解了各种诈骗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

2009年8月29日

合同诈骗的案子搞了一天,哎,真是人心叵测啊,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的了。那么多人都指控我们的当事人,难道他真有问题?虽然港台片里N多当事人是坏人,但是碰到自己头上,还是希望当事人是清白的,不是完全没有污点么,至少不是主谋,可现在同案犯好像把我们的当事人说成了十恶不赦,而且所有都是他策划并一手操纵的……到底该相信谁好呢?

明天就要去看守所了,见了当事人也许会有新发现吧。

2009年8月30日

今天失误了,第一次出访居然就迟到……哎,真是办事不利啊。还好我只是实习生,要是拿工资的话,不知道要被怎么批……

于是兜了一大圈还是回到了律所,还是在所里整理卷宗。周一人家就要来检查了,可是我们的大律师们,还是开庭的开庭,接待客人的接待客人。厚厚的卷宗放在一边,连签个字的时间都没有。我早上要去法庭旁听,估计是没时间了。不能再出意外的说。

2009年8月31日

打了合同、答辩词。下午研究那个装订机研究了半天,发现现在脑子有点秀逗了,不会变通了。

大律师们也真是忙啊。案卷已经堆了一大堆了,居然还没有把小结写掉,这不是影响我的工作进度嘛。害我只能趴在空调地下睡大觉。

中午的时候和刘老师聊天,学习保先,发现其实我也很先进的。

2009年9月3日

今天又是整理案卷,我整理得那么辛苦,那些大律师都没时间补,我都不好意思再理下去了。

下午大家都不在,只有王律师,现在的委托人也真会争分夺秒,下午4点三刻,我都准备回家了,他来了。那么我只好留下来接待,出于礼貌,等他讲完了再走……等于又加了个班。

2009年9月4日

今天是主任值班,像主任这样手里握着一堆案子整天忙个不停的人是不稀罕坐在所里一整天去赚那些三头二百的咨询费的,轮到他时往往由出纳替他值班,别看人家只是出纳员,解答起问题毫不逊色于正规律师,一开始挺担心她是否能够胜任,后来感觉应该为自己对她的怀疑感到惭愧呢,当我很惊讶地对她表示敬佩时,她还自豪的说,民法是她的长项!突然有种感觉,在大学里学法律,真的有用吗?似乎很浪费,就像学英语一样,也许

完全可以自学,效果可能还不错,就像她一样,在律所呆久了,一样有能力去考律师证,再想一想,学文科的,是不都是一个样子?后来的某天再次遭遇同样的问题,依然不思其解。

2009年9月5日

今天早上咨询来了位乡下的农民,关于房屋和土地买卖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许他们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但遇到问题都会不顾路途遥远来请律师帮助解答。不过,依民法老师的意思,中国如今有点太强调这个法律武器,就是凡事只想到打官司,甚至有法官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帮助鼓励群众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这就有点过了。其实在西方国家,人们已经越来越强调如何更好地利用非讼方式来解决一些法律纠纷,并在注重研究这种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完善,很遗憾,不得不肯定的是,和西方国家的很多方面比起来,中国总是落后一个时代,就像对待爱情与婚姻的观念一样,西方国家如今注重强调家庭观念及从一而终的恋爱观,而中国却正处在开放的浪尖。也许万事万物发展都有这样的规律,都需要固定的时间的积淀使它们不断变换出新的模样

2009年9月6日

今天来了位咨询的是关于医疗事故的索赔。事实上,现在几乎很少有律师接手此类官司了,原因有两个,第一,绝大多数律师都没有医学专业背景,打这类官司太累且不占优势,医疗事故官司涉及医学专业性很强,短时间内根本无法透彻地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本或是真正的原因,虽然法律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现实中,医疗机构和医疗鉴定机构都是互相通气的,中国是人情社会嘛,除非受害者在医疗机构有很强的人脉,否则让他们做出对受害者有利的鉴定结果是比较困难的,都是同行,如果在不违法的界限内,他们自然不愿得罪医院,让院方承担巨额的赔偿金,当然也有良心发现的,那位受害者就比较幸运

了,也无需感慨什么,世道就是这样。第二个原因呢,有些俗气,因为律师累死累活打下这个官司,只能收取很少的律师费,即便收了,花起来良心上也过不去。因为委托律师的当事多是受到极大伤害的,本身家里的家底可能就被没完没了的医疗费掏空了,打官司赢来点钱,还不知能撑到哪个时日,看着人家那凄惨的样子,谁还忍心再伸手去要呢?即便是劳动所得,花起来同样心有不安。这样下来,付出和收获总是成不了正比,所以就出现了上面所说的那种状况。很多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的受害者,都是自己去收集资料自己打的官司。想象和现实的差距总使如此的巨大,我们只能压住心口的疼痛,直面现实。

2009年9月7日

今天上午所上很热闹,咨询的人很多。我却主要是看案卷。下午只看了一个案卷材料,这个案卷有点复杂,把材料基本整理完整就花了约45分钟,牵涉到三个案子,分别经过一审、二审,有的还经过一审重审后再上诉等程序。我看后就是5:30以过,再迫不及待的和陈师傅交流,谈谈自己的想法。陈师傅也提出了问题还没解决,我还没看他们的代理词,没看新闻线索材料,明天再瞧,再和陈师傅交流。今天我走时已是6:00,但陈师傅和张律师都还没走,听说是在等一个当事人。

总之,今天也很忙,并没有感觉无聊,这就好。

2009年9月10日

今天下午到区见识了一场法官与律师之斗争,场面颇为激烈,从慷慨激昂到低声细语,可谓此起彼伏。双方都说对方是资格深老经验颇足的能手,当面互相恭维着。律师一面和着法官的话,另一方面却对事实的认定毫不妥协,吵得好凶。于是法官开始诉说……然后律师…….内情不能说。通过此番见识,我倒也明白了一点,当然只是自我推测罢了:

法官是如何调解双方当事人来减轻自己的工作,律师是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官周旋。总体说来,律师在这一个被大多数人认为低端高酬的工作中,是相当艰辛的,一方面被一些人嫉妒蔑视不配合工作,另一方面又被同行的司法机关……要学会在这些眼光中把握自己的方向。律师50%靠行业技术,还有50%就要靠个人的社交等综合能力了。

2009年9月11日

在定海的一个派出所调出了当事人的户籍登记情况,摘录了一份,让派出所敲了个章。一个名咨询了两个法律问题,就是涉及债务纠纷的。其实我也看到听到不少类似的纠纷,债主之所以会陷入纠纷,很多时候是由于在借钱的时候只考虑自己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忽略了将会承受的风险,甚至有时候为了个人利益模糊了合同的概念,导致模糊的概念反而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2009年9月12日

下午再次步入区,准备立案,但是再次失败。原因有几,第一,支票复印的时候忘记复印背书了。第二,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票据关系上所能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但我们没有做到。第三,诉状当事人的单位有误。其实很多时候,书上的内容都理解了,但是在着手的时候却容易疏忽,忙中也容易出乱。但总体上说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仔细谨慎。很多案件处理的失败并非不懂或者不会或者无奈,而是失误或者遗忘。

2009年9月13日

今天我那位师傅9点半才来,赶忙儿叫来第一位前来咨询的人,说了一个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她找中介买房,交了2万看房金,结果看着不满意,就不要房了,谁知中介公

司擅自把2万元转为了定金,连都没开给她,于是中介说你不买房了2万元定金就不退了。后来当事人就要起诉,匆匆忙忙自己写了一份起诉状交给了,这会儿才来律所咨询。我晕……看了她的起诉状,整个一个自己承认定金的转换。看来她要打赢这场官司是比较困难的,难怪来咨询了。可惜法庭上的风雨谁又能预测到了呢,既然她不聘请律师,也只能基本上无功而返了。

2009年9月14日

上午去了趟,将昨天写好的执行申请书交到承办法官手里(陈律师事先跟法官联系好的),就回到所里翻阅案卷。陈律师还没有来,昨天他说今天上午他去中级有点事,来所里会晚点。叫我可以翻看他以前办过案子的案卷。

今天,所里只有杨律师的助理童律师在。其他律师都出去办案了。因为我们年龄相仿,所以很快就聊开了。她是2006年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同年通过了司法考试,经人介绍到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工资由杨律师发,没有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助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对于我这个还在校的学生来说,是非常惊讶的。我对于社保的观念是:大家都是学法律的人,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尊重;律师给助理购买社保也是对助理的一种尊重,这样助理才会有基本的安全感可以更好的为律师工作。我想我以后求职时,办理社会保险的事情我是一定要自己提出来,自己的权益是靠自己来争取的。

2009年9月17日

所在企业的一员工向我咨询有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方面的事情。他可能把我当作律师了。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他向我咨询怎样维护其权益。我刚好前

几天对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了较好的准备,他的问题可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得到保护。因此,我很详细进行了解答。他听了内心显示不住的激动,说我帮了他很大的忙。我正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骄傲时,陈律师走了过来,对我的回答表示肯定。但同时提醒我说,以后碰到客户单位的员工前来咨询法律问题,而问题恰恰是由于企业违法引起的,此时应该回避回答这样的问题。还说,你以后执业了会慢慢理解我的话的。

下午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在回味着陈律师的话,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释。晚上,上网看了一篇一律师仗义为顾问单位的员工的利益而提出该顾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违法的法律意见时,遭到了顾问单位解除顾问合同。我想,陈律师担心的是否也是这个原因呢。

2009年9月18日

下午跑到溜达,出来的时候3、4个人站在大门口处,看见我过来就说:小同志,可不可以帮我们叫一辆出租车过来啊? 我也没想那么多,点点头跑出来帮他们拦了一辆,那个司机也挺搞笑,我叫他停在门口,他非要停在一个很远的地方等我,还大声质问我是不是没长脚,我跑过去解释我是帮别人拦车的,人家可能脚不方便,他才把车开到门口,这时那几个人飞快的冲出大门钻进了车,同时从楼的另一边杀出了大概10来个人,一边骂着非常难听的脏话和诅咒一边冲过来,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出租车就载着他们绝尘而去,这群激愤的妇女就对着我大骂,什么丧尽天良啊不得好死啊x你全家啊……我顿时吓的一路小跑回律师楼,这年头做好人好事都不行啦!

2009年9月19日

今天来了一个老婆婆,因为律师们都正在忙,(更关键是因为她没有带钱)所以她就拉着我非要我给她回答,说她的问题很简单,我硬着头皮说了声好,然后她的第一句话就让

我很郁闷。她问:你结婚了吗?我说没有。她说:啊,这样,那你理解起来应该有点难度。……她的女儿不孕,去某医院检查,医生让她做了一系列检查(这半个小时内我听说了很多妇科名词),导致极其痛苦而且引发了炎症。她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我和她解释了半天,最后她竟然说:我还不好跟你说太多,你想想那夫妻俩3个多月不能在一起生活,那多痛苦啊!这个精神损失你说我不能让他们赔偿吗?!我十分尴尬……

2009年9月20日

下午,我和陈律师去舟山市劳动保障局查实浙江省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费尽心力终于在几个小时以后拿到所需要的资料。回到所以后,我们立即算出工伤的赔偿数额,而受害人的家属认为这样算出的赔偿数额低了,他们认为应当在 35 万以上。陈律师耐心的与他们沟通,“工伤赔偿只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后你们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另外的民事权利,并且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算出来的,作为我们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不可能违背法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目前我们最主要的是采取措施,与保安公司进行沟通,尽快的谈判,从而使事情顺利的解决。明天保安公司要派负责人过来,我们一定要求他们给出具体的时间进行谈判,否则赔偿的事情没法解决。”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受害人的家属接受了我们的意见。

2009年9月21日

今天陪王律师出去取证了。

本来是计划初步了解一下对方的工厂情况,但是到了工业区就被保安拦住了,好不容易进入了工业区,结果却没有办法进入到工厂内部,因为工厂门口的登记非要核实找哪位,他还要事先电话联络要找的人。我本来也没打算和他们内部的人正面接触,所以就只能没

有任何收获回来了。

不得不佩服,调查公司回来的结果就大为不同,什么内容的平面图纸啊,工人数目啊,年产量啊,具体的很,但是这是人家的秘密,当然不可能告诉我。

2009年9月24日

今天和所里的会计聊天。感受到事务所的管理很重要。

事务所是营利单位,必须考虑经济效率。

如何提高事务所的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但是一个好律师并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

等我以后有了自己的事务所,我一定要拿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如何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满足顾客。

2009年9月25日

8点30时师傅来了,说:一起走送合同去。我问:啊?不查看一下?说:稍后再谈!后到客户前5分钟翻了翻..............原来是顾问单位,该合同仅供参考。

中午午餐时,师傅又谈下一案。

下午回所,拟起诉状两份并整理材料若干. \"下周一要立案\"师傅说。

2009年9月26日

今天接触到了一个调查公司。所谓调查公司就是民间的,即侦探社吧。想托他们去抓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那些调查公司通常都有背景,据说北京里也能说上话。

现在就是出来作侦探,税务局出来作税务咨询,法官司法局出来作律师。

2009年9月27日

到南京参加公,正在赶回的路上。向老师请假了。

2009年9月28日

整理案卷。

案卷材料厚厚的一沓。有双方签订的合同、生产过程中双方的会谈纪要、工程图纸、乙厂为履行合同支出的采购清单等等,林林总总、眼花缭乱。有些工程技术术语我们闻所未闻,有些证据看似与案件无关。而且因为尚未整理,顺序都是乱的。头一次接触案卷整理的我们,拿到这么厚的材料时,几乎一筹莫展。不知何从下手。

后来,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按照文件生成时间的先后,对案卷进行了初步的整理排列。细心的女生们还为每一页材料打上了页码。上面的案情,是在我们整理好案卷之后,才逐步清晰起来的。

今天带我们的张律师出去处理案子了,还没有见到他。

2009年9月29日

看来,要做好律务,功夫真的在法外。有人说,文学是人学。我想,法学又何尝不是人学呢。浙江的泽大律师事务所有句话说得很好: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伦理治国传统的东方国家,西方市民法的引入不过是近世百数十年的事情。西方的法律要与东方的传统相契合与衔接,光有法学家的引经据典自然不够,还需要律师在法律的应用中出入传统、人心,将“静”的条文运乎于“动”。这本身对律师又提出了一个要求:在中国要将法用得游刃有余,必须对中国的传统、伦理,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这恰恰是我们这些满口“洋经”,言必称希腊的大学生,在踏入社会后必经历练的一课。儒家的“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我们在课堂上听了不止一次,然而谁能想到,一个镌刻在墓碑上的礼俗,可以用作“呈堂证供”呢?

2009年9月30日

说服对方是一项很精妙的艺术,为了在谈判中说服银团方面作出让步,他引证了中外贷款实务中的大量案例。包括一些国际著名的银团贷款行执行的规则,国际惯例,还找到了对方领导的内部讲话,来印证自己的观点。功夫之细,火候之老,是我等闻所未闻的。尤其是找内部讲话这一招,可谓“知己知彼”,“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战术在商务谈判中的神来之笔。

2009年10月1日

上周为胡律师整理案卷的那件案子,线索、我方应对方法已经明朗。正如张律师所指出的那样,这是被告甲厂为了应付制度规定,而找乙厂当替死鬼。甲厂表面上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并由最符合资格的乙厂中标,但实际上,乙厂并非甲厂属意的人选。甲厂有意

将这笔生意交与另外一家并不符合投标资质的生产商,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故解除与乙厂的承揽合同,正式将任务转给其属意厂商完成。事实也正好印证了这一观点:甲厂于解除合同后迅速与另一公司签订生产合同,并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尽管接收后该批货物根本没有投入使用。

这是题外话。在起诉状中,胡律师将这些隐情按下不表,而选择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被告的解除行为无效,恢复原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原告提货。由此,我们今天要制作的证据目录,思路也就很清晰了。

2009年10月2日

关于法律的“静”与“动”的问题。纸上的法律,毕竟不会自动对人的生活产生影响。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联想到建国初法律被践踏,领导人公开表扬“无法无天”的历史,这句话益见深刻。要法律成为平民的盾牌,而非贵族的利剑,除了律师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发达。在西方国家,律师居然还能凭借诉讼,为社会开创出一项又一项规则,这不能不令人叹服制度的效用。在当代中国,法律正在完善,制度尚在建构,法律人发挥自己社会价值的空间,应该比西方更大。至于能否把握机会,把这种作用发挥好,那就是法律人自己的修为了。

2009年10月3日

“同学们的见解都有一定价值,但始终是以合同论合同。事实上,我在处理这个案子时的办法,是跳出《合同法》来找到的。我依据的法律,估计大家都想不到——《消防法》。”他稍作停顿,在我们疑惑的眼神中接着往下分析:“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走火通道不足的企业,要责令关闭整顿。甲公司装修,正好封堵了乙公司所租赁卖场的主要出入口,只

留下一条狭窄的走火通道。我们把情况通知当地消防队,对方果然很快发出了停业整顿通知。这就为我们提出的甲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主张得到了最有力的支持。目前,我们在与甲方的谈判中,逐步处于有利地位。”

2009年10月7日

作为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我们是最辛苦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同时汹涌而来,人就像是一台被指令挤满了的电脑,随时面临“死机”的危险。还好,自己挺了过来,不过毕业论文的写作,得往后拖一拖了。

2009年10月8日

请假两个星期,专心应公。期间的艰苦、惨烈,为题外话,此处按下不表。最强烈的感觉是愧疚:我离开的两个星期,实习小组的同学们要为我分摊更多的工作;自己受胡律师毫无保留的指点,却没有时间把所学知识用于律所实务,为他减轻一点工作负担。

2009年10月24日

回来的第一天,赶忙找来小组同学们的实习笔记,了解她们学习、处理过的案件。我很遗憾地得知,我离开的第一个星期,正好是这次实习过程中最为繁忙的时间。于是很羡慕她们当时经历的充实。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实习一开始,我就已经做好请长假的打算。自古忠孝不能两全,面对人生十字路口的抉择,也只能“计长远”。我相信,自己的选择是值得的。

2009年10月27日

程序法的重要性,平时有所耳闻。但教训这么深刻、案情如此典型的案例,还是第一次听到。如果不是参与实习,我根本无法想象到,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上那一句“有明确的被告”,背后有如此复杂的文章。尽管法律规定,起诉条件中不要求被告适格,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当,完全可能导致在审理前的准备中,及对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这直接导致诉讼的迁延,同时也间接地为被告了解原告证据掌握情况,提供了迂回时间与机会。一个好的律师,当善于把握制度的安排,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避免败诉的风险。

2009年10月28日

到了,我一个人上楼去找。果然不在。幸好员告诉我,那位法官去了该被告单位送达强制财产保全裁定书。电话打到太原某中心,法官接电话,说一会回去。等到十二点,得知法官到了涉案房屋,与被告单位的人员清点强制保全的财产。我和太原某中心的代表又赶到涉案房屋,还是由我出面去见法官,她正在和被告单位的人员清点财产。我告之来意,她正在气头上,冷冷地说:“中午了,我哪里有工夫看这个,下午两点半上班再说。”我不敢啃气,出来将情况告诉那位单位代表。已经快一点了,饥肠辘辘。她要请我吃饭,我说什么也不肯,怎么能随便吃当事人的饭呢,会被人家瞧不起的。只是约好两点半在门口见。

事情不大,却挺麻烦,而且一路上听那位单位代表唠叨,因为人家是女士嘛。我只是个实习律师,更不是承办的律师,所以也不便发表自己的看法。不过,她的几声“小王律师”,听起来很舒服。呵呵。

2009年10月29日

今天一波三折的经历。

早晨还在公交车上,胡律师就打来电话,让我去见一位长治L公司的总经理,帮她到省高院缴上诉费,因为那件案子的上诉状是我写的,我对案情比较熟悉。

在金港大酒店楼下的奥迪A6里面,我和她见了面。因为是第二次见面,彼此不用介绍,直接切入正题。她把一审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以及35000元的上诉费交给我,却偏偏找不到了上诉状。而今天是缴费的最后期限,否则就视为自动撤!

飞奔省高院。一进接待大厅,果然立案窗口内空无一人!时间是十一点十分。询问值班的法警,说人已经下班了。我只是稍有疑问,“才11点就下班了?”那法警竟然狠狠瞪了我一眼,似乎我说错了话。我吓得不敢再多说,说了声“谢谢”就撤退了出来。

她有重要的事情要办,我答应她下午两点半一上班我就来。

下午两点半,我准时到达。大门紧闭。三点,开门了。立案窗口内只有一名银行收费的工作人员在,的工作人员没有来。银行人员说缴费通知书上的金额可能有问题,她不敢办,让我等的人来。她的态度倒是很好,还帮我打听了那位法官的手机号码。正在我发愁人家何时能来上班的时候,法官来了。一边等她给我核算应收的金额,一边和人家“套瓷”。居然还套上了,她原来也是我毕业前在省高院实习时候那个庭的法官,已经将近10年了,还稍微有一点印象呢。

核算完毕,实收不到3万。我通知当事人的司机来接我,把办理完的事情和剩下的钱

交代给他。一波三折,却终于大功告成。回到所里,是下午四点。整整七个小时。

今天的感悟: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涵养。

2009年10月30日

中午饭后回所里,见门口蹲着一位本省某地的农民,询问后得知他是要找律师代写一份国家赔偿的申请,并代理这件国家赔偿案件。将他请进屋,详细询问了情况。原来,是他的一位亲戚因涉嫌杀害自己的丈夫被一审判死缓,后高院发还重审,再被判死刑,高院再次发还重审,最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现在要求国家赔偿。

因为还不到上班时间,所里没有律师在,我不能接手此类工作,只好让他等。幸好冯律师来的早,赶紧将事情交代给他,自己在旁边听。

冯律师询问了几句,就知道是哪一件案子了,于是很客气很委婉地拒绝了他,建议他还是找原来的承办律师。

那个人走后,冯律师跟我说起了这件案子的一些情况。原来,那个案子是法律援助案件,承担法律援助的那位律师非常负责,几经波折,终于使认识到证据不足,才撤回了起诉,即宣告被告人无罪。现在进入国家赔偿阶段,从那个当事人刚才话语中透露出的意思来看,他想“甩掉”那位律师,心底的理由很简单,就是不想支付那位律师的代理费!

2009年10月31日

天的感悟: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有待于质的提高。然而,我还是有些感触,现在中国

人的法律意识的确有很大的提高,知道遇到困难和麻烦就去找律师,这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现实生活,尤其是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拿这件案子来说,担保协议不看不要就签字盖章,借款给他人100万仅凭一张借据,对诉讼时效没有一点点概念。事到临头才想起找律师,如果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完全可以避免今后的很多麻烦,即使聘请了律师,由于自身的原因也可能会丧失诉讼的先机或者原本具有的某些优势。看来,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于质的提高。

2009年11月1日

今天给我爱我家的李经理又来了,看他那意思,面对较高的诉讼费与律师费,有点踌躇,都快一周了,还没有和所里签代理协议,倒是以咨询的名义来了好几次了。难免的,毕竟涉案标的高达300万呀!

Z律师还在,对他倒是不稳不火,有问必答。我一直在旁边静静地听着,偶尔插一两句话。我本以为对于这种没有诚意的当事人,律师一定是敷衍了事,或者到关键之处卖卖关子,使当事人不得不尽快签订委托协议,最好马上就缴费。但是,使我奇怪的是,Z律师并不是这样,从我个人的感觉来看,他给当事人的解答很详细也很专业,但是隐含的意思也相当明确,那就是两件案子各自的胜诉和败诉都在意料之中,但是最关键的还在于执行阶段,自己有足够的能力让他败诉的案子得不到执行,而使他胜诉的案子得到尽快的执行。我不仅暗暗称赞:“高!实在是高!”看来自己又学到一招啊!

不过,这也不是一般律师可以做到的,要看律师的社会关系了。

2009年11月2日

下午三点钟,我们准时来到看守所,接待的宣传干事老何把我们引进位于铁门前的监所办公区视频室。根据规定,我们是不能进入监区的,讲课安排在视频室进行,通过看守所内部的闭路电视,传输到各监区,由各监区组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本监区收看直播。

2009年11月3日

今天,冯律师准备的讲课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并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讲述,时间大概45分钟左右。冯律师讲的时候,我并不专心,而是幻想着什么时侯。

2009年11月3日

早晨一到所里,主任王律师就找我谈话,要我协助他做一些小案子,具体程序和事情由我负责,因为我还不具备上庭的资格,所以他只负责出庭。说到做到,他立即交给我一份简单的案卷,让我联系当事人,从签订委托协议开始谈。

案情很简单:周某承包新金山大酒店的美容美发屋,交押金3万元,协议规定合同期满即退还押金。协议到期后,新金山大酒店拒不返还押金。随后,新金山酒店变更为东金大酒店。现周某欲起诉。

2009年11月4日

下午三点,当周某到了所里。我再次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请教冯律师后,决定先到

太原市工商局查询该酒店的注册变更资料,了解新金山大酒店与东金大酒店之间的关系。小武开出介绍信,我始终拿不准是否还需要其他证件,比如律师证。别说律师证了,就连实习证,我都没有啊,万一人家要看,岂不是麻烦。经过商议,介绍信里面加了冯律师的名字,他又慷慨的把他的律师证借给我,以防万一。

我和周某来到工商局。倒还顺利,工作人员只看了介绍信,就帮忙查询。结果是,新金山大酒店已经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东金大酒店则没有查到工商登记。我不知怎么才好,决定让周某了解一下东金大酒店的全称及工商登记地,而我则返回所里请示。

2009年11月5日

请示王律师,他问我,是否查到新金山大酒店的股东资料及出资情况?显然,我没有查。他在埋怨我白跑一趟之后,耐心地告诉我,应该去查新金山大酒店的股东资料及出资情况,因为即使新金山大酒店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还可以起诉该酒店的股东。我恍然大悟,心里责怪自己还是没有实践经验,一遇到难题,就不会连贯思维了。于是,马上联系当事人,明天上午,再赴工商局!

2009年11月6日

一大早到了太原市工商局,周某已经等在那里了,显然他很着急。

但是,结果却令人失望,因为按照规定,查询股东资料需要介绍信和经办人证件,而我根本没有任何证件!这就是准实习律师的尴尬啊!查不成,只好返回。路上,我寻思着,回律所看哪位熟悉的律师在,请他和我一起去就好了。然而,所里只有Z律师在,我哪里

能请动人家,只好作罢,告诉周某等我电话联系。而下午所里开例会,显然是办不成了。刚满怀歉意地送走周某,主任王律师的电话接踵而至,是要我去太原中院取一份判决书。立即出发,这次还算顺利,在接待厅等了一会儿,就联系到了主办法官,上楼取了判决书,临走,还不忘告诉人家,我是实习律师,以后请多多关照。

2009年11月7日

今天有一位律师出庭,顿时后悔不已,无疑失去一次学习的机会。不过,幸好明天韩律师要出庭,马上和他取得联系,人家欣然同意。下午,接着看所里的法律书籍,然后开会,快到5点半,会议结束,主任王律师前脚刚走,冯律师就吆喝大家打扑克,连我正好四个人。一玩就到了7点,冯律师又赶着要回家看CCTV1的《乔家大院》,大家才散。今日感悟:实习生活并非每天忙碌,但是有心人总可以找一点事情来做。我就打算密切联系内勤,了解每位律师的上庭时间,好跟人家去学习。

2009年11月8日

今天的庭审很顺利,只一个半小时就结束了。案情简介:甲有限公司和乙煤矿签订购销合同,后发生欠款纠纷。后发现,甲公司的两个股东牛某和张某并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而是由丙信用社出具存款证明,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才得以成立。现牛某已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刑(一审),乙煤矿将甲公司、牛某、张某、信用社及会计师事务所诉至,要求牛某、张某与信用社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自己已经撤资,拒不参加诉讼。由于一审只判令甲公司和牛某承担责任,而张某、信用社及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所以乙煤矿上诉,聘请我所律师为代理人。

2009年11月8日

今天的庭审,牛某因被羁押而未到庭,张某与会计师事务所拒不到庭,所以,参加庭审的只有信用社与煤矿的代理律师。由于双方对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因此经过简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即告休庭,择日宣判。庭审过程中,听到对方信用社代理律师的陈词,我觉得相当好笑,如果不是胡搅蛮缠就是对法律理解错误,好容易等到庭审结束,就迫不及待地与其辩论起来。!

2009年11月9日

所里的两位年轻律师都在,于是和人家谈起去工商局调取资料的事情,那位郝律师下午有事情,那位小李律师欣然同意,于是,立即联系周某,约好下午在所里见面。为了不让周某等我,我中午都没有回家,在楼下面的小饭店请小李律师吃了一碗面,就在所里等候。毕竟要给人家一个良好的印象,也便于接下来的工作。下午两点半,周某准时来到。找小武开出介绍信,和小李律师一起出发。

到了工商局的办事窗口,律师证和介绍信递上去,资料就调了出来,总共56页。小李律师建议全部打印,周某也没有什么意见,打印一张1元,连查询费50元,共计106元,自然是周某买单。然后,拿着打印出来的资料,连同复印的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到楼上档案中心,加盖查询章,全部程序即告完成。

• 2009年11月15日

早晨起床,居然瑞雪飘飘。地面很滑,一路上小心翼翼,还是按时到了所里。上午,主任王律师在,我将打印出来的那份司法解释让他看,他一边点头称是,一边教育我,“看看,你得搞清楚有几个被告才行,要落下一个,不就麻烦了。”我也频频点头,等他一走,就赶紧联系周某,准备谈签订委托协议的事情,遗憾的是,他出差到了外地。哎,只好等

他回来再联系了。说实在的,这件事情又让我受到了一次教育,作为律师,必须对案情和法律有相当的了解,否则遗漏了被告,对当事人来说就可能是无可挽回的事情。

• 2009年11月16日

有几位律师先后来到,我知道他们几个都是没有车本的,而我正打算学车,于是积极拉拢他们加入。人多了,相跟上去学,多热闹啊。还好,他们都有意向。一上午接了一个电话,打出一个电话。

• 2009年11月19日

昨天下午,主任王律师突然打我手机,问年前我代办的那个长治L公司的上诉案件的立案,当时立案庭给了我几张收据。我实在记不起来了,他也没有说什么。晚上,杨总又打我电话说,据说应该有两张收据,其中一张应该由她交中院,现在中院由于没有收到那张收据,所以没有将她的上诉材料转到高院,而我当时只交给她一张收据!她让我告诉主任,看如何补救。我当时就发懵了!我确实记不起来,当时高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给了我几张收据。难道我少拿了一张收据?要是因此致使当事人上诉不成,从而造成损失,岂不是大问题?自己还没有正式“上岗”,就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昨天晚上,我连觉都没有睡好!

• 2009年11月20日

今天上午,由于另有重要事情,我没有去所里。下午,赶到所里,只有副主任冯律师在,我将事情的原委讲给他听,谁让他是我的“师傅”呢。他听了之后,斩钉截铁地告诉我——高院给当事人的收据只有一张!另外一张,应该在内部流转,由高院交中院。

我这才稍微松了一口气。截止下班,主任王律师都没有再提这件事情。哎,职业的转换确实不容易啊,由于很多事情是初次做,等于是从头学起,以后还是应该多问问冯律师才是。

• 2009年11月22日

今天早晨八点半,我准时来到看守所。因为今天是看守所规定的家属给在押犯人送东西的日子,我们的咨询对象主要是在押人员的家属。

因为是早已达成协议的例行咨询,所以没有惊动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我们在用作接待大厅的食堂,找了个座位坐下来,前面放着事务所的铜牌。前来送东西的家属不少,断断续续有几个人过来咨询。

2009年11月24日

下午,打电话给司法厅,工作人员称,找司法局咨询。

又联系司法局,工作人员居然说,因为没有接到司法部的通知,他们还没有去司法厅领证。哎,中国的事情就是奇怪!

• 2009年11月26日

今天大概是我实习以来最忙的一天,但遗憾的是,几乎都不是在忙工作。

其实所里也没有需要我去办的事情,只是冯律师刚刚接手一个案子,就让我和小郝律师讨论案件的事实、证据、核心和焦点,然后向他汇报。我们讨论出结果,他又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我们觉得,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应该是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所在。

2009年11月28日

晚上,接到市司法局法规处李的电话,让今天去填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并缴费50元,而颁发资格证书的时间确定在下周四,届时将举行一个颁发证书的仪式,并邀请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参加,与过关人员进行双向交流。

放下电话,心里有些复杂,从去年得知自己通过后,就期盼证书能早点发下来,直到接到电话之前,还是觉得,就在手边而得不到,现在终于看到了曙光。我在高兴之余,还赶忙将这个消息告诉了一起通过考试的几个朋友,他们还没有接到通知呢!

2009年11月31日

今天起了个大早,梳洗已毕,就急匆匆坐公交车往市司法局赶。半路上,一位已经办完的任警官打来电话,说填表的时候要身份证、毕业证和准考证的号码。我当时就急了,因为昨天的电话里没有说啊。身份证的号码我记得,准考证也带了,惟独没有毕业证的号码。家里没人,回家也来不及了,给所里打电话,看有没有我的毕业证复印件,结果是否定的。灵机一动,给司法局打电话告之情况,工作人员说他们那里有,可以帮我查。这才松了一口气。

2009年12月5日

9点半,来到法规处办公室。已经有四五个人在这里办了。我填了表交了钱领了会议通知,那位说可以帮我查毕业证号码的工作人员却出去了。我又跟办理的那位女同志说,

能否先空下,我下午回家之后再打电话告诉她。人家没有异议。湘潭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确实不错,尤其是法规处,很和蔼的。回到所里,没什么事情,捱到中午,吃饭、打扑克,和一位律师讨论了一个案子。看所里也没有人了,就提前回家。刚给司法局打了电话,告诉了人家我的毕业证编号。就要拿上法律资格证了。激动中。

2009年12月12日

上星期基本上是闲了七天,可是这周刚开始,就突然忙了起来。

早晨刚到所里,主任王律师已经在了。他在北京呆了将近半个月,一回来就先给了我四个“当头炮”。第一炮:他问我年前我承办的那个在省高院立的案子的进展情况。我忙联系省高院立案庭的法官,人家回答,年后还没有分案子。第二炮:我承办的那个退还押金纠纷的案子的进展情况。这个案子,幸好我一直在盯,周某在运城施工工地还没有回来。第三炮:让我计算某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或者作为工伤案件的补偿金额。我还是第一次很系统地接触这种案件的赔偿,于是连查阅所里的法律书籍,又请教韩律师,总算计算了个粗略的数字。第四炮:由于小武不在,他让我打印一份辩护词,明天开庭要用。一连四炮,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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