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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控制权争夺战的启示

来源:九壹网
“国美电器”企业控制权争夺战启示

一、国美控制权争夺战由来

一切都要从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在2008年11月份入狱后说起。

作为此次争夺战双方之一的陈晓在黄光裕入狱后即刻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同时兼任总裁,而贝恩集团则是在国美陷入了现金流危机后“雪中送炭”以可转债的方式有于2009年有条件进入国美,该条件就是贝恩投资在入股后提名三位非执行董事进入国美电器的董事会,如果贝恩的股权减少,其委任的董事人数也相应减少,但是如果发生特定事件(包括其提名的董事未获得通过)或违约事件后,贝恩有权提前赎回2014可转股债并要求国美支巨额罚金。按照双方协议,贝恩资本可相应获得董事会三个非执行董事席位。

但是在2010年5月的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黄光裕夫妇凭借其31.6%的股权,在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份比例为62.5%的情况下(据国美电器内部人士透露由于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审批的都是一些常规议案,所以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只有62.5%,这让占公司31.6%的大股东有了机会),连投5项否决票。根据国美电器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这次国美提交的12项提案有5项未获通过,还有两项出现了超过20%的反对票,其中包括贝恩资本提交的3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也未能获得通过。

这个结果将直接导致国美所要承担的相关赔偿额高达24亿元,这对于目前手头现金只有62亿元的国美电器来说,无疑是重大打击,所以以董事会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随后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重新委任贝恩的3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虽然国美董事会的此项举动使国美避过了危机,但是也意味黄光裕和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董事会的直接决裂。

以上这些难免不使人存在一些疑问,既然黄光裕是国美的创始人,又是大股东,那为什么他会完全置24亿元赔款与不顾,来反对贝恩资本的三名前任非执行董事呢?而陈晓只不过是个职业经理人,拥有的股权也不过1.47%,但是却能直接否决股东大会投票结果,重新委任贝恩的3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是为什么呢?

黄光裕身为国美创始人,同时也是大股东,他理应为国美避过所有损失,但是他在股东大会上的突然发难着实让人感觉意外,据了解,黄光裕事件后,陈晓在接任董事局后就开始寻求解决国美电器危机的办法,从2009年1月开始,陈晓先后与包括贝恩投资在内的多家潜在投资者进行了接触,并在2009年5月最终敲定了贝恩投资。但是在贝恩投资入股的细节上,主要是大股东是否参与国美电器的供股,以及贝恩投资提名的非执行董事数量上,贝恩资本与大股东之间一直存在着争议。据了解,由于面临旧的2014年可转股债的提前赎回危机,大股东最终做出了让步,即允许贝恩提名3位非执行董事,但同时大股东将通过参加供股来维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那么董事会为何又能否决股东大会的决定呢?这要归因于2006年黄光裕对国美电器“公司章程”进行了最为重大的一次修改:当天,在中环香格里拉大酒店召开的那次股东年度周年大会上,持有国美电器约70%股权的黄光裕,授予了国美电器董事会如下权利: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

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行股份。 事实上,此等授权,为黄光裕之后以国美电器为平台实施的资本运作提供了无尽的便利,此前的2006年3月,黄光裕刚刚将所持国美电器剩余35%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其在国美电器持股比例上升至75.67%,便由此开始了套现之旅。到2008年2月,黄光裕的持股比例已下降至39..48%。

陈晓出任国美董事会后,一方面增发股份,另一方面在国美电器推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9月28日特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之后,大家终于看清楚了资本的力量,双方在表决权方面几乎势均力敌、旗鼓相当,双方在核心利益方面互有胜负——黄光裕成功取消了董事局一般授权,而陈晓成功留任,但仍有一个巨大的不均势点存在——占约1/3股权的黄氏家族在国美董事局零席位和“陈晓-贝恩”联盟仍拥有至少5个席位。 国美股权结构其他, 36.61%黄光裕家族, 33.98%贝恩资本, 10.81%陈晓, 1.47%摩根士丹利, 7.38%

摩根大通, 9.75% 二、重新认识董事会

在国美案件中,我们看到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控制了整个公司,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董事会。 1.董事会组成

在董事会中,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中则根据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分为董事与非董事;其中,只有非的非执行董事与其所代表的部分股东间存在代理关系。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作为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董事会是公司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股份制公司在成立起,董事会就必须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成员可以根据章程任免,但董事会本身却既不能被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 2.董事会的性

上市家族企业创始人持股比例100.00%80.00%65.11%60.00%40.00%33.98%20.00%0.00%59.50%74.18%74.38%72.00%67.19%45.88%21.48%78%72.11%45.67%48.74%40.33%30.94%大禹节水的华谊兄弟国美电器东方园林浙江天通股份吉峰农机

由上图可知在大股东“一元制”管控的思维影响下,国内企业对于董事会地位和权威的漠视则属常事。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在上市公司中也处于权利核心地位,董事会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主要在于董事会的性如何。根据文献以及国外的董事会构成中可以看出董事比例体现了董事会的性和公正性,并通过他们来维护股东的利益。吴淑琨等学者(2001)指出董事会的性不仅表现在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而且还应考虑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状态,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董事会的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意味着董事会的性必然会被削弱,而两职分离则会加强董事会的监控性。

2.1董事

董事会构成是影响董事会结构及其内部制度关系的基础要素,很多研究文献认为,董事会的性与董事会构成密切相关,通常假定董事会的外部董事比例越高,董事会的想越强,根据Baydinger和Butler在1985的研究中发现,1970年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与1980年的股票收益率呈正相变动关系。Rosenstein和Wyatt(1990)考察了发布增加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消息当天的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他们发现,随着人名消息的发布,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0.2%,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股东将从董事的人命中获益。 2000年从中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看,只有4.92%的公司聘请了董事,中国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董事。于是在的要求下很多公司在2001年增设了两位董事。至此,董事制度的建设已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上研究表明,2001年8月在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公司的董事确实发挥了治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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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总经理、董事长两职分离

在两职合一的情况下,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与职责集于一人之身,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这显然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制度缺陷。而且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也是现在的总经理)在公司内部拥有绝对的权力\",且有着无限膨胀的可能\",原来两职分离时董事长与总经理各自对私人利益的追逐现在可能完全体现在一个人身上,而且现在还缺少了重要的监督机制。而且作为公司内两套班子的领导者,董事长(或总经理) 很有可能变成公司内部的“大者”。董事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形同虚设,因为公司设定的权力机制决定了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不可能享有与他们的领导者一样的权力,从而在对公司的种种决策中。也导致了他们无法提出自己的见解\",而不得不附和于董事长的意见或建议。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的话,董事甚至可能被扫地出门而不是得到自己的见解被采纳的结果。

2.3由以上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增强董事会的性有助于公司治理,并且我们应该从适当增加董事(或外部董事)、使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分离两方面来增加董事会的性,是董事会能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层。 3.董事会规模

3.1董事会规模过大产生的问题

公司规模影响公司的治理水平。大规模董事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有利有弊。就董事会规模变大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中,沟通协调问题和代理问题是两个主要焦点。虽然它们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但它们对公司业绩水平的影响很可能存在于同一个董事会内,并且,二者对公司业绩的稳定性也可能起到不同的作用。

3.1.1沟通协调问题

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大则会出现沟通协调问题,然而这种问题在放慢了决策速度的同时还缓和了董事会决策的极端程度,因为它要求更多的谈判和折衷以令一个更大的董事会达成最终一致意见。结果,更大规模董事会的决策倾向于更少的极端,也就是公司业绩的稳定性会增强。

3.1.2代理问题

随着一个董事会规模变大,总经理影响和控制董事会决策变得更为容易。换句话说,更大规模的董事会更可能被总经理掌控,使总经理在决策制定过程中更有力量。然而,总经理影响力和公司业绩变动性之间的关联的证据具两面性。一方面,前述文献表明有学者发现,总经理有更强大力量的公司有更多的业绩变动性。虽然学者关注的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力量制衡,但该观点一样适用于总经理和董事会之问的力量制衡。另一方面,前述文献也表明,总经理有更强影响力时其行为决策也可能表现得更为保守。因此,一个更大规模的董事会带来的总经理影响力,会带来更多或也可能更少的业绩变动性。 3.2实例研究

研究表明,在一定规模范围内,例如4~11之间的董事会,对着董事会规模提高,董事会的监督能力可能相应增加,其监督管理人员的收益超过了由于规模增加导致的沟通负效应和达董事会的决策成本(Lipton&Lorsh,1992)。Jensen(1990)也认为在适当的范围内提高董事会规模会有助于其改善效率。但并非董事会规模越大越好,实践表明在董事会规模较小的公司中,经理受到来自报酬的激励以及其面临的解雇危险更大一些。换句话说,校董事会可能对监督控制经理

更有效。

通过有关研究文献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董事会的构成进行描述统计分析,我们得出,董事会的人数大部分为9人,同时董事会人数的中位数也是9人,显示出人数为9人的董事会是上市公司最偏好的董事会规模。董事会的规模要恰当,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董事会的规模过小,会造成董事会监督与决策所必须的人力资源和知识的不足,造成决策失误;而董事会的规模过大,会造成董事之间的搭便车行为,监督成本很高,同时造成决策迟缓。

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董事会规模受到运营范围和复杂程度、监管成本与收益以及股权结构的影响,有人曾抽取了12个变量来代表这三大因素,研究发现公司规模、控股子公司数量、每股收益、最终控制人性质、国有股比例与董事会规模显著正相关;上市时间、托宾Q、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董事会规模显著负相关;自由现金流、高管人员持股比例与董事会规模正相关,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Z指数与董事会规模负相关,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主营行业数量的增加,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也会随之增大;由于高成长性公司的监管成本较高,同时为了快捷的决策,成长性高的公司将会拥有规模更小的董事会。董事会规模随董事会性的增加有缩小趋势,说明董事会性的增强能够提高监管能力,从而降低对董事会规模的要求。 3.3结论

1、应该把董事会的规模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董事会规模过小,会造成董事会决策与监督必须的人力资源与知识不足,造成决策失误;而董事会规模过大,会造成董事之间的搭便车行为,监督成本很高,同时造成决策迟缓。 2、根据上市公司的运营范围和复杂程度、监管成本与收益以及股权结构的不同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董事会规模。

三、我国家族企业的成长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迅猛,一大批企业从一人领衔的家族式管治逐步扩大,引入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甚至最终上市成为公众公司,这一过程虽然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与业绩提升,但由此而带来的诸多转变开始让人应接不暇。而其中最难让这些白手起家的企业家接受的,就是企业股权与实际控制权的被“侵蚀”,国美此次的纠纷无疑将这一问题赤裸裸地摆在世人面前。

诚然,从法理上看,第一大股东与绝对控制之间确实不是等号的关系,也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同时,其他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海外机构投资者也并不愿意国美回到黄氏一言九鼎的时代,这一点从9月28日投票表决结果可以看出来,机构投资者特别是类似贝恩的战略或财务投资者不希望只有建议权,还希望有一定决策权,何况唐诺贝恩能够将资金和海外先进理念、经验、技术和人才引进国美电器并使国美重大经营决策更加合理有效,则对国美电器而言确实是福音。 由于无论是被削权的国美董事局还是从债权人变身为二股东的贝恩资本都在面临新的困境——更加需要与大股东合作,理由不外乎大股东拥有的永难稀释的否决权,其他还有国美品牌租赁问题以及大股东或可再度发动的攻势等等。因此,求解之道仍然会向着达成董事局战略均势的和解方向发展。国美大争在势均力敌

的多方博弈后结局必然是以国美董事会话语权为核心的新均势体系诞生为标志,大股东二股东将联合重新分配董事局席位使出资比例和董事局话语权的匹配趋于合理化,这种和局将推动国美更稳健地走向进步,走向一个国际化新时代,这在国美电器连续出现天灾和人祸之后,确实应该是一件好事。

国美案例提醒了广大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公众化的过程中,应该学会自我保护,但在公司治理时不应过分看重如何把控权利,而应当关注如何制衡权利。

在这次国美大战中贝恩的角色不容忽视,那么引入贝恩资本到底对国美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呢?另一方面贝恩此次对国美的注资是否是正确的选择呢?以下是根据新浪网就贝恩资本注资国美给国美和贝恩两方分别带来的影响进行的调查得出的结论:

贝恩资本注资对国美的影响100.00%65.50%50.00%0.00%利好利空不好说19.80%14.70%

如何看待贝恩的这次注资80.00%60.00%40.00%20.00%0.00%赚钱生意赔本买卖不好说17.70%12.50%69.90% 由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大多数人认为无论是贝恩注资国美还是国美引入贝恩资本都是正确的选择,所以我们的家族企业家们在公司遇到资金紧张时,还是可以引入像贝恩这样的战略投资机构的,只是需要慎重选择。

其实,在英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个默认的惯例,即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协议时,总是不会忘记加入创始人的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而创始人还可以利用公司所设计的防止被恶意收购的规则来予以反击。按照西方国家多年发展形成的游戏规则,管理者很难与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

【参考文献】

【1】林建秀.董事会性的影响因素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0(2).

【2】赵西萍、李有根、李怀祖.董事会构成与经理控制机制关系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2. 【3】谢劼.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与合一探索.[J]金融与经济,2006(8). 【4】王冠敏.董事会规模影响公司业绩及股利稳定性的实证研究.[D]厦门大学企业管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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