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支持中小
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从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看,其经济腾飞的关键,无不是通过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获得成功的。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发展潜力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作为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忽视的作用。发展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已经被公认为促进经济成长的一项基本。从我省的实际来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和促进其做精、做专、做大、做强是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的具体体现。
一、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依据
完善的采购制度包括采购方式、采购管理和采购等要素, 采购的功能是成熟、规范的采购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购买区别于一般的私人购买活动, 它的规模性、公共性、公益性决定了采购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社会经济意图, 采购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扶持, 是发挥采购功能的重要方面。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有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一)理论依据。发挥采购功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经济学上有其渊源。凯恩斯主义认为,采购是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一种有效手段,要利用财政支出的增减来熨平经济周期,防止经济大起大落。这一观点,使得采购作为经济的重要手段得到重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正是采购经济发展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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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采购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与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依据, 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我国, 《采购法》是规范采购活动的基本立法, 它对采购目的、原则、范围、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以及采购管理等方面作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其中, 第九条明确规定: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这表明, 在采购法律体系中, 已经将利用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加以明确。
(三)国际惯例。在世界贸易组织的《采购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中也明确地指出: 发展中国家的采购可以满足本国促进国内产业的建立或发展, 包括农村或落后地区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需求。美国及其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 在其采购中, 对中小企业或者实行比例照顾, 即法律规定采购的订单必须有多少份额给予中小企业, 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或者直接规定中小企业在参与采购市场竞争时, 可以在价格、交货期限或其他方面, 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和照顾。
er、建议
(一)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支持发展民族工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采购的主体(以下简称采购人),要充分认识优先采购国货对支持民族工业和本国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以身作则,优先采购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民族工业发展;财政部门要按照国货优先原则安排采购资金和计划,认真落实采购功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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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时,要主动帮助采购单位了解国内产品市场,制作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国货优先原则。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完备申报手续,按规定主动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严格把关,对不应当采购进口产品的不予审批;对符合规定的本着有利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按照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 对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务必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报资料不完备的采购单位,要帮助指导其补充资料。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没有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的项目,制作采购文件时要明确标注进口产品投标无效的实质性条款;对采购国家非鼓励和非进口产品的,应当帮助采购人了解产品市场,务必将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商务、技术指标发布在采购指定网站上公示7日,征求国内企业意见,为财政部门审核提供依据。
(三)发挥采购功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和“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在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条件,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发改等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指导采购人在部门预算中标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实际采购中加强对三类产品采购的统计和监督检查,建立采购指标体系和评审标准。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增加优先采购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等,采购程序严格按制度规定操作执行,确保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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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首购和订购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采购人可以通过采购方式首先采购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或者面向全社会研发和生产机构,订购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建立并实施基于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和订购激励机制,督促采购人严格首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必须由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对我市及我省纳入国家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首购、订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任何潜在的国内供应商。
(五)加快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为企业参与采购市场竞争提供通畅渠道。采购指定媒体内容涵盖国家采购法律法规、我省管理办法制度、各种招标采购信息、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等业务。同时,还可以发挥地方采购信息媒体作用,为地方企业参与采购市场提供快捷有效的业务指导,具备条件的地方,地方采购监管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网上举办企业座谈会、知识讲座等活动,宣传采购,帮助企业了解采购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扩大企业生存能力。
(六)规范招标文件制作,制定合理的评标标准,为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财政部门要按照国货优先原则,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科学规范的招标文件,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写入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 特别是通过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排斥或任何潜在的国内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评标标准时,可以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给予适当的优惠幅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分别在价格和技术评标项中给予评标总分值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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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因素,或者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可能细化评标标准,对不满足非实质性要求条件的可以折算分值,降低废标率,减少企业投标成本。
(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是采购发挥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如营销业绩和非强制性的资质等)故意抬高门槛中小企业投标;对信誉好又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企业在评标时可以给予适当加分,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在符合采购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中小企业的生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授予中小企业合同的比例不低于30%。优先采购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集中就业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此类情况作为特殊条款,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在评标时给予适当加分。
(八)强化合同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保持一致;依法维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采购合同的管理,及时做好合同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特别是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合同(包括首购和订购合同)应当监督其认真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后,简化支付手续,缩短支付流程,及时拨付采购合同资金,原则上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九)依法处理投标企业的质疑和投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采购人和采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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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全权委托除外)共同依法受理投标企业的质疑,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对反映的问题做出合理答复,不得敷衍塞责;对反映问题属实,存在明显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投标企业的投诉,要严格按照法定事项予以审核,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予以受理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反映问题予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切实为企业参与采购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