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基金业务治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宗旨:遵循公平、老实、信用原那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目标:保证基金业务标准化运作,提升基金业务开展效率,保证股东和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金治理业务.
第五条基金治理部为公司基金治理工作的承办部门,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基金的 发起、设立、募集、治理及退出工作.
第二章基金业务治理流程
第六条 根据级别权限,经公司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工程并需要由公司担任 基金治理人发起设立基金进行投资的,基金治理部作为基金运营的具体承办部门, 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合法高效有序的运营治理 基金. 第七条公司基金业务治理流程具体如下: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 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九条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水平和风险承担水平,
合格投
资者的筛选标准及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标准, 应与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发 布的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相一致.
第四章募集资金
第十条 基金治理部在合格投资者甄选完毕后, 举行基金路演推荐会,向投资者 介绍工程情况、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伙协议? ?基金募集 书?. 投资者确认后,基金治理部应召开基金合伙会, 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伙协 议?及?出资确认书?,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需〕.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    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三条 公司自行销售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 别水平和风险承担水平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 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公司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公司委托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 认等举措.
投资者风险识别水平问卷、承担水平问卷及风险揭示书具体参照基金业协会公布 的相关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拟定.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水平和承担水平问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 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 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集资投资基金,如投资 者有非法集资行为且隐瞒情况的,投资者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非法集资的 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基金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治理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 辖区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基金的预核准名称, 完成工商注册登 记工作. 第十七条基金治理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根本 信息资料申请登记备案.
基金治理部将登记材料备齐后,应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基金业协会将在 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名单及其根本情况的 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六章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 公司募集基金,基金治理部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 基金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 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所有必备的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 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 责任划分 及保证投
资者资金平安的连带责任条款.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设立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托管协议?,约定相关托管事项,开立托管账户.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保证障基金财产平安的制 度举措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同一基金治理人治理不同类别基金的, 应当坚持专业化治理原那么; 为预防基金治理人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公司应对基金治理人进行相应职业操 守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司基金治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淆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 不公平地对待其治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 益输送;
4、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根据规定履行责任;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 法律、行规和中国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 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基 金的信息披露规那么、内容及格式指引具体参照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治理人及其 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治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保证所填报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 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治理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根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等方面 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活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对基金募集及工程推进有奉献的,
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金额占募集总金额 1%以内〔含〕的,由总裁办公会 决定;超过1% 〔不含〕的,由总裁办公会提请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自觉遵守中国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依法 对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的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与公司基金业务有关的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 得作出违反法律、行规及本方法规定范围外的行为.
10年.
第八章 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第二十 在工程成立之初,公司工程小组应为所投资工程设计合理有效的退 出方式,根据工程的进展进行适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工程的退出时间、方式等关键要素,应由投资业务部工程组拟定投 资退出方案,形成?工程投资建议书?,并根据预期时间内完全退出.工程实施 前工程组应考虑工程无法根据预期时间或预期收益退出的特别处理方案,
经投资
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他退出事宜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并参 照?公
司投资业务治理方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基金的退出必须优先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完成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将及时 注销基金治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公司 ?公司章程?制定,并 适时根据法规的变化和公司业务的开展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