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佛发[1999]1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   【发布日期】1999.04.09   【实施日期】1999.04.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佛山市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1999年4月9日 佛发[199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5
第二条   市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电力、邮电等跨地区施工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在建设单位所在地或者工程工地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在各代管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依法进行的发包承包活动的结果应当予以认可。各代管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依法进行的发包承包活动的结果亦应当予以认可。 对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同一次发包承包活动,建设单位在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经缴纳费用的,其余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择优、讲求信用的竞争原则,保证工程质量,反对恶性压价及竞缩工期。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整体、全面地进行。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进行招标,也不得指定承包队伍或者分包队伍。
第五条   各行业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
第二章 交易中心
第六条   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集中进行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  2 / 5
交易中心由市建委主办,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交易中心的活
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等活动提供条件较好的场所;
(三)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银行营业等有关部门进驻交易中心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完整的配套服务。
第   下列建设工程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如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报市批准,并在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区内凡属投资(包括参股投资和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交通、水利等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发包承包的,应当到交易中心登记并公布;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前款所列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进驻交易中心办公。该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由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进行管理。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报市批 3 / 5
准后实行。
前款所指服务费用由进场办公单位和交易单位按比例负担。已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了有关费用的,不得重复收取。
第三章 交易中心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宏观。
第十二条   管委会由佛山市领导及市建委、交通委、监察局、财政局、水利局、房管局、城建局、国土局、邮政局、电信局、工商局、环保局、气象局,佛山电力工业局,佛山消防局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依法对交易中心内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批准交易中心的工作制度;   (二)管理和监督交易中心的工作;   (三)对建筑市场进行宏观;
(四)协调交易中心运行过程中管委会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研究、决定涉及交易中心的需要共同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城乡建设的副担任,市副秘书长和市建委、市监 4 / 5
察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其它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管委会领导小组的成员。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事务由交易中心承担。
第四章 招标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范围内的土木建筑、装饰装修、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路桥梁、水利、电力、设备安装(含水、电、空调、消防、电梯、燃气、环保、电讯、防雷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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