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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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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办法

(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竣工资料在工程建设、

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修中的作用,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此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及《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

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完毕上交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检查合格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二章 工程竣工资料管理职责

1. 施工项目部及专业公司职责

第一条 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施工资

料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并对

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并

上交质量管理部。推迟报送日期,应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向公司质量管理部申请延期报送,并申明延期报送原因,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报送手续(参考附表1)

第四条 负责编制5套竣工资料,除给城市建设档案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各一套以外,还应将其中一套上交本公司作长期保存。并且上交公司的资料其要求标准不低于城市建设档案馆。

2. 质量管理部职责

第一条 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接收、暂时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二条 负责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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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档案室职责

第一条 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接收和长期保管工作。 第二条 负责已归档工程竣工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移交公司质量管理部的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

第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单》应使用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

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第二条 竣工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美观 第三条 竣工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齐全。

第四条 竣工文件和竣工图纸的组卷、封面目录的填写以及案卷规格与装订必

须严格执行《建筑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规定。(在2003年2月1日前开工的施工项目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2000(〔2002〕569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移交公司质量管理部的工程竣工资料内容

1、工程开工、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必须为原件) 2、竣工图 3、施工资料:

①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② 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

审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③ 施工物资资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④ 施工记录: 隐/预检、交接检等 ⑤ 施工试验(调试)记录 ⑥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 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报送的工程档案内容和组卷表可参考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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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延期报送竣工资料申请表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面积 竣工日期 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单位 预备报送竣工资料内容: 延期报送原因: 申请延期期限: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对延期报送竣工资料的意见: 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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