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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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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烟花爆竹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 ( 具 ) 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 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 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 二) 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 以上且至少有 1 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 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

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并考核 合格。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 依 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 二) 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的要求;

( 三) 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 ( 生活区 ) 、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 ( 中转库或收发室 ) 、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 四) 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 五)A 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 六)A 2 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 七)A 3 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人;

( 八)C 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3.5 平方米;

( 九) 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 十) 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 十一) 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十二) 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 十三) 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 的要求;

( 十四) 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的要求;

( 十五) 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 2 台机组,制造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 4 台机组,机组间应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 1 人;其他工序 ( 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 ) 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 1 台机组;

( 十六) 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 十七) 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 二) 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文件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三) 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 一)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 三) 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 四) 在安全区内设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一式三份 ) ;

( 二)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复印件 ) ;

( 三)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四)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五)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六)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七)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

( 八)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九) 厂区设计图纸;

( 十) 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的企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 三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则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

(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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