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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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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安全生产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通过人、机、环境的协调运作,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2.0.2 安全管理

通过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计划、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活动,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0.3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责任分解并落实到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制度。 2.0.4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5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2.0.6 危险源辨识

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7 五牌一图

五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0.8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离相对基准面2m及其以上,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0.9 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0.10 沉箱近程浮运拖带

航程在30n mile以内且连续航行中无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 2.0.11 沉箱远程浮运拖带

航程超过30n mile或连续航行中需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

3 基本规定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 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1.2 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等制度。

3.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2.1 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

3.2.2 项目经理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3 作业班组和施工船舶,应配备兼职安全员。

3.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1 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2 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3.3.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3.4 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级安全教育表的格式可参见附录A。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3.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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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危险源辨识

3.4.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分级。

3.4.2 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等级,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3.5 施工许可

3.5.1 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5.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3.6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3.6.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 3.6.2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使用在下列项目: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直接相关的支出。

3.7 劳动保护

3.7.1 施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3.7.2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3.7.3施工单位应组织特殊作业环境或条件下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7.4 施工单位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9 文明施工

3.9.1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9.2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的设置应符合文明和卫生的要求。 3.9.3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3.9.4 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件等的堆放和机械、设备的摆放应整齐、稳固、规范、标识清楚,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或影响安全。工程垃圾和废弃特应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

3.9.5 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沐浴间、食堂、饮水设施、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和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及时对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处理。

3.10 施工安全保险

3.10.1 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作保险,并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10.2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环境条件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办理不同类别的保险。

3.11 安全检查

3.1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3.11.2 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应采取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措施和验收结果,应留有原始记录,并形成闭合。

3.11.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在整改、验收未完成前,必须停止施工。

3.12 应急预案

3.12.1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13.2 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4 施工安全技术准备 4.1 施工现场总体布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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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施工现场水、电、路和通信应畅通,场地应平整、坚实,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规定。

4.1.2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不得设在易产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水、洪水侵袭和雷击的区域。

4.1.3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4.1.4易产生噪声、粉尘、烟雾和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作业,应远离办公区、生活区和人群密集区,并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5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4.1.6施工水域内布置的临时设施,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1.7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3 水上临时设施

4.3.1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

4.3.2临时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3.3设计水上工作平台应考虑自重荷载、施工荷载、水流力、波浪力、风力和施工船舶系靠力等。借用工程结构作临时工作平台时,应按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核算。工作平台搭设时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水上工作平台应稳固。顶部应满铺面板,面板与下部结构连接应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4.3.3.2水上工作平台顶面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上下人员的爬梯应牢固,梯阶间距宜为30cm。平台上作业场地的大小,应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4.3.3.3水上工作平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救生器材。 4.3.3.4在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

4.3.4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4.3.5水上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宜小于60cm,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跳板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张挂安全网,跳板端部应固定或系挂,板面应设置防滑设施。

4.3.6舢板、木筏、浮筒等水上临时工作设施,使用前,应经过24h重载漂浮试验。使用时,应限定作业人数,配齐救生设备。

4.3.7水上拖带舢板、木筏、浮筒等,其上不得载人。

4.3.8在波高大于等于0.8m或流速大于等于1.0m/s时,不宜使用舢板、木筏或浮筒等进行水上作业。 4.3.9施工船舶临时锚泊地应进行水深测量;浅滩、水下暗礁和障碍物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临时锚泊地应选择工况条件和水底土质适宜的水域,并具有足够的船舶回转水域和富余水深。

4.4 施工用电

4.4.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4.4.2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4.4.3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4.4.4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4.4.5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 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 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4.6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4.4.7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4.4.8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4.5 场内道路、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地

4.5.1场内临时单向机动车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坡度不宜大于8%,弯道半径不宜小于15m。交叉道口或事故多发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5.2场内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5.2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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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架空线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

4.5.3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的堆放应符合第3.9.4条的规定。 4.5.4路面块体等小型预制块的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4.5.5成捆钢筋及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型号码放,垛底及垛中应铺设垫木,垛高不宜超过1.2m。 4.5.6构件焊接、钢筋对焊或其他明火作业的场地,必须与易燃易爆或危险品的存放场所、木材加工场地等分开,并用实体墙隔离或采取其他有效隔离措施。

4.6 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

4.6.1办公区和生活区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和防火的规定。在地震频发区宜选用轻型结构或集装箱式房屋。

4.6.2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临时搭建和建筑特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4.6.3办公区和生活区的供电应与动力线路分闸、分路设置,且不得随意发动线路可增设用电设备。

4.7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4.7.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作业环境、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7.2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临时用电规模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4.7.3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 4.7.4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4.7.5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4.7.6船舶调遣和拖航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方案。

4.7.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4.8 安全技术交底

4.8.1工程开工前,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均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手续。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的格式可参见附录B。

4.8.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8.3安全技术交底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危险源和危害因素; (2)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职业健康与环保要求;

(4)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5)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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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

5.1一般规定

5.1.1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5.1.2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5.1.3施工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和定人、定机的要求。

5.1.4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应良好。安全保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 5.1.5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时,必须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1.6从事有粉尘、腐蚀、放射性或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专用防护用品。

5.1.7施工现场的坑、洞、沟、漏斗及升降口等处,应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8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确需拆移的,应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5.1.9陆上作业时,遇有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雷雨或风力大于等于6级的天气,应停止打桩、振冲、强夯、排水板打设、深层拌和、地边墙施工和泵车输送混凝土等作业。当风力大于等于8级时,应对设备采取防风加固措施。

5.1.10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 5.1.11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5.1.1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1)超载或被吊特重量不明; (2)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3)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4)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6)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7)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

(8)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9)越钩或斜拉;

(10)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5.7 起重吊装

5.7.1起重吊装作业应明确作业人员分工,专人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7.2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5.7.3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 5.7.4起重船、机起吊构件时,驻位应得当。起吊异型构件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重心和吊点位置计算、配置起重绳索,并进行试吊。

5.7.5当被吊物的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能力的90%及以上时,应进行试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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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起重吊装作业时,指挥和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建筑物或构件边缘、死角等危险部位。

5.7.7一台起重设备的两个主吊钩起吊同一重物时,两钩升降应协调,且每个钩的吊重不得大于其额定负荷。

5.7.8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起吊前必须根据重心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5.7.9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符合第4.7.3条的规定,并对起重机的吊重、作业半径做出规定。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 5.7.10水下吊装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0.1构件入水后,应服从潜水人员的指挥。指挥信号不明,不得移船或动钩。 5.7.10.2构件的升降、回转速度应缓慢,不得砸、碰水下构件或船舶锚缆。

5.7.10.3水下构件吊装完毕,应待潜水员解开吊具、避至安全水域、发出指令后方可起升吊钩或移船。 5.7.11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吊譬、吊具、辅具、负,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7.11的限值。

5.7.12陆用或船用机械设备所使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设备规格书或说明书的规定。

5.7.13起重、吊装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根据被吊物的重量和起吊方法经计算后选用,且不宜小于表5.7.13的限值。

5.7.14采用绳卡固接钢丝绳时,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绳卡数量、间距应符合表5.7.14的规定。绳卡的滑鞍应设在钢丝绳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且不得正反交错使用,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5.7.15采用编结方式连接钢丝绳端部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应小于300mm。 5.7.16起重吊装前,应检查钢丝绳及其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5.7.16-1限值时,应予以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小时,应将表5.7.16-1报废标准按表5.7.16-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5.7.17吊装绳扣的扣头部位出现断丝时,应切弃断丝部分重新插扣。

5.7.18钢丝绳的断丝数量少于报废标准,但断丝聚集在小于6倍绳径的长度范围内或集中在任一绳股里,亦应予以报废。

5.8高处作业

5.8.1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5.8.2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8.3高处作业场所的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

5.8.4高处作业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8.5高处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应预先撤除或进行固定。所存物料应堆放平稳,作业工具应装入随身工具袋,拆卸的物料不得向下抛掷。

5.8.6高处作业不宜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8.7高处作业应设置爬梯,作业人员不得沿立杆或栏杆攀登。

5.8.8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风力大于等于6级或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5.8.9人行塔梯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工况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8.9.1人行塔梯在高度方向应每隔4-6m设一平台,踏步高度不宜大于30cm,踏步梯应设置防滑设施和安全护栏。

5.8.9.2人行塔梯顶部和各阶平台应满铺防滑面板,四周应设置安全护栏。

5.8.9.3人行塔梯安放时,地基应稳固,四脚应垫平,并应用底脚螺栓等进行封固。塔梯安放在驳船上,四脚应与甲板焊牢,必要时还应增设斜撑或缆风绳等。

5.8.9.4螺栓连接的分节塔梯,螺栓应紧固,并应采取防退扣措施。 5.8.10安全网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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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安全网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8.10.1安全网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不得系挂网格绳。安装完毕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8.10.2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

5.8.10.3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的高差越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

5.8.11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保管。安全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8.11.1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检验。安全带使用应高挂低用,并扣牢在牢固的物体上。 5.8.11.2安全带的安全绳不得打结使用,亦不得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

5.8.11.3安全带的各部件不得随意更换或拆掉。需要换新安全绳时,其规格及力学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加调经绳套。

5.8.11.4安全带应经常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应作报废处理: (1)织带磨损、灼伤、酸碱腐蚀;

(2)织带出现明显变硬、发脆的老化现象;

(3)金属部件磨损出现明显缺陷以及受到冲击后发生明显变形。

5.8.12安全网、安全带应由专人检查、发放和保管,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无化学品污染和尖锐物的仓库或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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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水上抛石施工

5.9.1挖掘机、装载机等陆域施工机械临时安放在驳船上进行抛石作业应符合第4.7.3条的规定,并应确定驳船装载量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的作业条件。

5.9.2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

5.9.3作业完毕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并将铲斗收回、平放、封固于甲板上。

5.9.4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块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人员。 5.9.5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站人。 5.9.6夜间抛石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

5.9.7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责人的指挥。

5.9.8开体或开底驳装载块石不得偏载或超载。 5.9.9开体或开底驳抛石应控制船位和抛石速度。

5.9.10在软土地基上抛石时,施工顺序、抛填速率和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

5.10沉排、铺排及充砂袋施工

5.10.1运输船舶靠泊铺排船应事先与铺排船取得联系,待铺排船放松靠泊侧锚缆后方可靠泊。 5.10.2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卷排时,排布上、滚筒和制动器周围不得站人。 5.10.3吊运混凝土联锁块排体应使用专用吊架,排体与吊架连接应牢固。吊放排体过程中应使用控制绳等措施控制其摆动,吊起的排体降至距甲板面1m左右时,施工人员方可对排体进行定位。 5.10.4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

5.10.5充砂袋冲灌前,灌砂口、输砂管接头及高压水管接头应连接牢固。冲灌时,高压水不得射向人员或电气设备。

5.10.6充砂袋或砂枕沉放前,应检查沉放架的制动装置。电器设备应设专人操控。

5.10.7水上抛放充砂袋或砂枕时,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

5.10.8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5.13软基处理

5.13.1软基处理的施工场地应进行整平,3m范围内的高差不宜大于20cm。地基承载力较差地段应采取防止施工设备沉陷或倾覆的措施。

5.13.2软基处理施工前,应对施工机械、桩锤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施工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13.3陆上两台砂桩或排水板打设机械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5倍机身高度,当无法达到2.5倍机身高度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

5.13.4排水板打设机在斜坡上行走时,斜坡坡度不得大于设备的许用倾角。打设机不得在斜坡上回转。 5.13.5打设排水板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套管的下沉情况,当发现下沉速度突然减缓、套管发生过量弯曲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沉管。

5.13.6打设机械不得停放在潮汐、河水可能侵袭或雨季易于积水的地方。

5.13.7振沉砂桩或碎石桩等在桩管遇有软土层时,应控制桩管下沉速度。遇有障碍物时,应停止沉管。 5.13.8起吊灌料斗应缓慢,不得碰撞桩管或打设架。

5.13.9向桩管内灌砂或碎石时,灌料斗的下方不得站人。操作灌料斗控制绳的人员亦应站在安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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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0启动振动锤或振冲器前应发出警示信号,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

5.13.11振冲的初始阶段应控制下沉速度。发现地面异常塌陷应及时拔出振冲器,并移开起重机。

5.13.12深层拌和处理机就位后应将机架摆放平整、稳定,并采取止动措施。处理机移位应关闭电源,并由专人看护和移动电缆线。

5.13.13深层拌和施工时,桩架出现摇晃、偏斜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5.13.14强夯机架级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有关规定设置起重机辅助门架。

5.13.15强夯施工应设置警戒区。警戒区的警戒范围应通过试夯确定,但不得小于起重机吊臂长度的1.5倍。夯击时,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或采取其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

5.13.16修理夯锤或清理夯锤通气孔应将夯锤平放于专用支墩上,不得在吊起的夯锤下方作业。

5.13.17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夯锤或负载行走时,总起重量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夯锤应处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夯锤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5m。

5.13.18在强夯过程中发生粘性土吸锤时,夯锤不得直接强行起吊。

5.13.19施工人员在各类打设机架上作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5.13.20振动锤的电缆线,宜采用悬吊方式。易磨损的部位应采用耐磨绝缘材料进行包扎防护,并定期检查。

6预制构件起吊、出运和安装

6.1一般规定

6.1.1预制构件的起吊、出运和安装应符合第5.7节的有关规定。

6.1.2起吊混凝土预制构件时,混凝土强度应萍踪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6.1.3被吊构件需空中翻转时,构件应保持平稳,吊高不宜过大,不得快速翻转。 6.1.4大型构件吊装应采用控制绳控制构件摆动,施工人员不得直接推拉构件。

6.2预制构件起吊、出运

6.2.1构件装驳前应制定装驳方案。

6.2.2大型或长细比大的构件吊运应根据构件外形尺寸和重量等使用专用吊具。

6.2.3起吊混凝土预制构件时,吊绳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45度。作业人员应避开构件的外伸钢筋。 6.2.4大型构件吊离地面20-50cm时,应暂停起升,检查起重设备的制动装置、吊索受力状态和构件平衡状态等。

6.2.5大型构件起吊应使用慢车起落,不得突然刹车。

6.2.6大型构件起吊后,船舶、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构件悬吊状态下不得长时间停滞。 6.2.7拖车装运大型构件前,应检查牵引车和挂车的联接机构、制动软管等是否安全可靠。

6.2.8构件装车、装驳应按布置图将构件装放在指定位置,并应根据构件种类、工况条件等对构件进行封固。驳船甲板上应留有通道和必要的船员工作场地。

6.2.9起重船在吊重状态下移船时,各绞缆机应协调配合,缆绳收放速度应均匀。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 6.2.10沉箱移动下水或装半潜驳前,应对通水阀门操纵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对沉箱、通水冷门进行渗漏水检查。

6.2.11台车一滑道工艺移运沉箱下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6.3构件安装

6.3.1大型或复杂的构件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典型施工。

6.3.2安装前应根据构件的种类、形状和重量,选配适宜的起重船机设备、绳扣及吊装索具。构件上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3.3构件起吊后,起重设备在旋转、变幅、移船和升降钩时应缓慢、平稳,吊安的构件或起重船的锚缆不得随意碰撞或兜拽其他构件、设施等。

6.3.4构件安装应使用控制绳控制构件的摇摆,待构件稳定且基本就位后,安装人员方可靠近。 6.3.5受风浪影响的梁、板、靠船构件等安装后,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避免坠落。

6.3.6吊安消浪块体的自动脱钩应安全、可靠。起吊时应待钩绳受力、块体尚未离地、挂钩人员退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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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后方可起升。

6.3.7用自动脱钩起吊的块体在吊安过程中严禁碰撞任何物体。

6.3.8刚安装的扭王字块、扭工字块、四角锥等异型块体上不得站人。需调整块体位置应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3.9吊安大型构件时,吊索受力应均匀,吊架、卡钩不得偏斜。 6.3.10大型构件安装宜使用起重船上的绞缆机钢丝绳控制其摆动。

6.3.11吊安大型水下混凝土构件的吊具宜采用锻造件。采用焊接件应对焊口进行探伤和材质检验。 6.3.12大型构件装驳应根据驳船的稳性和构件安装时的起吊顺序绘制构件装驳布置图,并按构件装驳布置图装船。构件装船后应根据工况条件进行封固。

6.3.20沉箱安装宜在风力不大于6级,波高不大于0.8m,流速不大于1.0m/s的工况条件下作业。

7桩基施工 7.1一般规定

7.1.1桩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制定对临近建筑物、架空线路、管线、岸坡、围堰等的监测方案。

7.1.2陆上施工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打桩机、起重机等的作业要求。水上施工前应进行水深测量,并清除水下障碍物。

7.1.3作业前应对沉桩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吊桩绳扣、滑车、索具等应经计算后选用。

7.1.4沉桩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和非作业船舶不得进入沉桩作业区。 7.1.5施工人员在桩架上作业应符合第5.8节的有关规定。

7.1.6吊桩时桩锤应置于桩架底部,捆桩绳扣应采取防滑措施,不得斜拉或越钩吊桩。

7.1.7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

7.1.8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或乘坐电梯笼上下桩架。

7.1.9沉桩过程中,桩架上的电梯上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并监视沉桩情况。 7.1.10在沉桩过程中,柴油锤的油门绳、液压锤或振动锤的控制器应设专人操控。 7.1.11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 7.1.12打桩作业停止后,桩锤和替打应落地或封固在桩架底部,吊钩应封固。

7.1.13陆域沉桩后,低于地面的桩孔或不高于地面0.8m的管桩应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4灌注桩

7.4.1安装钻机时,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装应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缆风绳。

7.4.2钻机不得超负荷作业。提升钻头受阻时,不得强行提拔。

7.4.3当钻孔内有承压水时,护筒顶应高于稳定后的承压水位1.5-2.0m。 7.4.4群桩同时钻孔时,相邻施钻的孔位应保持安全距离。

7.4.5灌注桩成孔过程中地面发生大面积坍塌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采取应急措施。

7.4.6泥浆池的泥浆不得外泄,废浆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泥浆池的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7.4.7钢筋笼应设置吊点,必要时钢筋笼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7.4.8水上钢筋笼分节吊装对接宜在施工平台上设置悬吊装置。

7.4.9使用钻孔设备灌注混凝土应对钻架、吊譬、钢丝绳和索具等进行受力验算。

7.4.10冲击成孔的钻机应经常检查冲锤、钢丝绳、绳卡和吊譬等的磨损或变形。开孔时,应低锤密击。正常冲击时,冲程应根据土质的软硬程度调整,最大冲程不宜超过4m,并应防止发生空锤。

9疏浚和吹填施工 9.1一般规定

9.1.1工程开工前,应了解施工水域的水文、气象、地质、水上水下设施资料和港航规章,并根据施工现场工况条件合理选择疏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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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工程开工前,陆地吹填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3疏浚施工中挖到危险或不明物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处置。

9.1.4疏浚船舶在库区、坝区下游或回水变动区施工应预先了解水库调度运行方式。 9.1.5水上建筑物附近疏浚作业应根据设计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9.7吹泥船

9.7.1吹泥前,排泥管线附近的人员和船舶应撤离,并应与排泥区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9.7.2清理沉石箱应在关闭泵机并在操纵台上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后进行。

9.7.3吸泥管堵塞后应关闭泵机并在操纵台上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堵塞物应设专人监护。

9.8泥驳

9.8.1泥驳不得超载。泥驳装载过程中的纵横倾角应在允许范围内。 9.8.2卸泥时,泥驳不得在横浪或转向航行过程中卸泥。

9.8.3清除泥舱内较重杂物时,绳索、卡具及捆缚方式应安全可靠。提升前,舱下人员应撤离。用泥驳的绞缆机向外拖拽杂物时,绞缆人员应站在缆绳的侧面,其他人员不得靠近缆绳。 9.8.4装泥过程中泥驳舱内不得打捞杂物,确需打捞时应停止装泥作业。

9.8.5泥驳的甲板工作场所及通道应保持整洁、通畅,及时清理油渍,污泥等,不得堆放杂物。

9.9排泥管线拖运架设

9.9.1排泥管线对接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固定管线的一侧。

9.9.2调整管线对接螺栓孔的位置时,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指伸入法兰孔内。紧固管线对接螺栓时,作业人员身体的各部位不得进入排泥管下部。

9.9.3受潮水影响,斜坡段或坝顶上的管线应进行固定。

9.9.4排泥口的管线架应稳定牢固。斜撑与水平杆应相互牵拉形成整体。

9.9.5水上拼接管线应设专人指挥,并应由起锚艇配合,作业人员应2人以上。

9.9.6风浪、流速较大的水域接拆排泥管时,作业人员应系牢保险绳。工作船上应配备带保险绳的救生圈,并设监护人员。管线晃动严重时,应停止接拆作业。

9.9.7在通航水域沉放水下排泥管线必须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并设置警戒船只。

9.9.8挖泥船自吹注水沉管时,管线的注水端应采用管线锚予以固定,且注水速度不得过快。 9.9.9空压机充气起浮水下管线时,充气管的耐压强度应满足要求,接口应绑扎连接牢固。 9.9.10锚艇起吊水下管线时,吊力及起吊索具应计算确定,起吊应缓慢施力。

9.9.11管线拖航前,浮筒应经漂浮试验,浮筒两侧链条及卡带应完好,卡带螺栓应拧紧,首尾管口应用堵板予以密封。

9.9.12拖航时管线两侧宜各系一根钢丝缆,连接各节浮筒,并应收紧,受力一致。 9.9.13被拖管线上应设置号灯、号型,其高度应高出管线1.5m以上。

9.9.14拖轮拖带浮筒,管线时,拖带的管线长度应根据拖轮的拖力,水文气象,航道条件等因素确定。拖轮的拖带能力应满足在静水中的拖航速度不小于5kn的要求。拖带航行时,风力宜小于6级。 9.9.15排泥管线需通过桥孔,桩群时,排泥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10主要施工船舶安全操作

10.1一般规定

10.1.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10.1.2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 10.1.3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10.1.4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1.5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10.1.6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10.1.7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10.1.8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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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1.10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合适的锚型,锚重和锚缆。

10.1.11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10.1.12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松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10.1.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 10.1.14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10.1.15在流速较大的河段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就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0.1.16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0.1.17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信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0.1.18解、系缆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18.1解系缆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10.1.18.2作业人员不得骑跨缆绳或站在缆绳圈内,向缆桩上还缆时不得用手握在缆绳圈端部。

10.1.18.3绞缆时,绞缆机应根据缆绳的受力状态适时调整运转速度。危险部位有人时,应立即停机。 10.1.18.4抛撇缆前应观察周围情况,并提示现场人员。

10.1.18.5移船绞缆应观察锚缆的状况,不得强行收绞缆绳,且不得兜拽其他物件。

10.1.18.6陆域带缆必须检查地锚的牢固性。缆绳通过的地段,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10.1.18.7施工船舶靠泊后,系缆长度应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节。 10.1.19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19.1船上应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1.19.2作业现场应有监护人员,并备有救生设备。

10.1.19.3船舶在航行中或摇摆较大时,不得进行舷外作业。 10.1.19.4舷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脚手架或吊篮。 10.1.20使用船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20.1船舶电气检修应切断电源,并在启动箱或配电板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10.1.20.2配电板或电闸箱附近应备放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0.1.20.3带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应急措施。

10.1.20.4船上人员不得随意改动线路或增设电器,禁止使用超过设计容量的电器。 10.1.20.5船舶上使用的移动灯具的电压不得大于50V,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10.1.20.6岸电和船电系统为中性点接地的三相交流系统时,船舶接岸电必须将岸电接地线与船体接设施进行可靠连接。

10.1.20.7蓄电池工作间应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杂物。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1.21进入施工船舶的封闭处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21.1施工船舶均应制定进入封闭处所作业的安全规定。

10.1.21.2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通风器材,防毒面具,急救医疗器材,氧气呼吸装置等应急防护设备或设施。

10.1.21.3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封闭处所应进行通风,并测定空气质量。

10.1.21.4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时,封闭处所外应有监护人员,并确保联系畅通。

10.1.21.5在封闭处所内动火作业前,动火受到影响的舱室必须进行测氧,清舱,测爆,通风时,严禁输氧换气,作业时,必须将气瓶或电焊机放置在封闭处所外。

10.1.21.6封闭处所内存在接触性有毒物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0.1.22收放船舶舷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22.1收放舷梯应控制舷梯的升降速度,舷梯上严禁站人。 10.1.22.2舷梯,桥梯的踏步应设置防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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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3舷梯、桥梯下应张挂安全网。

10.1.23救生艇上的设备和物资应完好有效,救生艇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操作演练。 10.1.24施工船舶不得搭乘或留宿非作业人员。

10.2自航式施工船舶

10.2.1拖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1拖航前应制定拖带方案。

10.2.1.2拖缆施放前,作业人员应清理甲板作业区。放缆人员应理顺拖缆,并合理站位。

10.2.1.3启拖时,拖轮应待拖缆受力后方可逐渐加速。拖航中,拖缆附近不得站人或跨缆行走。调整拖缆应控制航行速度。

10.2.1.4拖轮傍靠被拖船时,靠泊角度不宜过大,并应控制船速。傍拖时,各系缆受力应均衡有效。 10.2.1.5拖轮与被拖船间放置缓冲垫时,船员不得骑跨或站在舷墙上操作。 10.2.2锚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2.1抛、起、移锚应有专人指挥,正确使用车舵,控制船速。 10.2.2.2风浪中起锚时,锚艇不得横浪驻位或强行起锚。

10.2.2.3打开脱钩装置抛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易于避让的位置。

10.2.2.4连接缆绳的卡环通过导缆孔,带缆桩时,缆绳应缓慢收放,并设专人监护。 10.2.2.5抛起锚作业时,施工船舶应与锚艇作业相协调。 10.2.3交通工作船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3.1交通工作船应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与施工水域相适应的有效证书。

10.2.3.2船上配备的消防、救生及通信设施应完好、有效、适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 10.2.3.3交通工作船应按核定人数载人,不得超员运行或客货混装。 10.2.3.4船上严禁装载或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有毒物品。 10.2.3.5航行中,乘船人员不得站,坐在无安全护栏的舷边。 10.2.3.6登船和下船的乘员人数应清点和记录。

10.2.3.7交通工作船靠泊施工船舶应预先与施工船舶取得联系,确定靠泊位置及登船方法。 10.2.8乘员上下交通工作船应待船舶停稳后,按顺序上下。

10.3非自航式施工船舶

10.3.1驳船装载不得超宽,超载或偏载 10.3.2起重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2.1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熟悉吊装方案,明确联系方式和指挥信号。 10.3.2.2根据吊装要求,起重船应指导驳船选择锚位和系缆位置。

10.3.2.3吊装前,吊钩升降、吊臂仰俯,刹车性能应良好。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 10.3.2.4吊装结束后,起重船应退离安装位置,并对起重吊钩进行封钩。 10.3.3打桩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3.1吊桩、立桩、仰俯桩架和桩定位应服从打桩指挥人员的指挥。

10.3.3.2打桩架上的活动物件应放稳、系牢。架上的工作平台应设有安全护栏和防滑装置。 10.3.3.3电梯笼必须设有防坠落安全装置。笼内必须装设升降控制开关。 10.3.3.4桩锤检修或加油时,严禁启动吊锤卷扬机。 10.3.3.5穿越桩群的前缆应选择合适位置;绞缆应缓慢操作,施工船舶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缆绳两侧10.0m范围内。

10.3.3.6桩架底部两侧悬壁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作业要求。跳板的移动和封固装置应灵活、牢固、有效。

10.3.4混凝土搅拌船作业除应符合第10.1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第5.5节的有关规定。水上过驳供料时,抓斗吊机的安全操作应执行第9.5节的有关规定。 10.3.5铺排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5.1锚泊时,铺排的滑板应根据水文气象条件放至适宜的位置。 10.3.5.2设有滑板的侧舷严禁靠泊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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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3拖航时,滑板应拉起并与船体锁定。 10.3.6半潜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6.1装载前应确定下潜装载、航行、下潜卸载各作业阶段可能出现的工况条件下装载物和船舶的安全性。当无资料和类似条件下施工的实例时,应进行验算。

10.3.6.2半潜驳应根据水文气象条件抛锚驻位。下潜水域应满足下潜深度要求。

10.3.6.3半潜驳下潜前,与下潜有关的设备和控制系统应经检查并处于完好状态。甲板面上不得留有任何施工机具及材料,并应关闭水密装置。

10.3.6.4下潜或起浮应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10.3.6.5下潜时的风力、波高和流速等不得超过该船的作业技术性能指标。 10.3.6.6下潜至起浮物即将处于漂浮状态时应控制好起浮物的控制缆绳。 10.3.6.7起浮物移出半潜驳应根据风浪、水流及起浮物的牵引方式,缓慢放松控制缆绳,不得撞击半潜驳。 10.3.6.8在起浮或下潜过程中,甲板面即将露出或浸入水面时,半潜驳的纵、横倾角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10.3.6.9半潜驳的浮力储备舱必须保持水密,严禁旋转任何物品。

11特殊条件下施工

11.1雨季

11.1.1雨季施工应制定防洪,防汛安全应急预案。

11.1.2雨季前,大型施工围堰,堤坝和土石边坡等应采取加固和防坍塌措施。易受水流冲刷的部位应采取防冲或导流措施。

11.1.3雨季来临前,基坑、闸室或干施工河道的排水设施应进行检查,修复或完善。

11.1.4潮湿多雨季节必须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电气开关必须采取防雨措施。

11.1.5雷雨季节到来前,施工现场的烟囱、水塔、高层脚手架、易燃易爆品仓库及起重、打桩等设备的避雷装置应进行检查。

11.2冬季

11.2.1冬季施工现场的道路、工作平台、斜坡道和脚手板等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11.2.2办公、住宿或工作间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采用煤炭炉取暖必须具有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11.2.3作业前,工作平台、脚手架、斜坡道和船舶甲板上的冰雪应清除干净。

11.2.4遇有雪天、风力大于等于6级的天气或电梯滑道、电缆结冰时,施工现场的外用电梯应停止使用,并将梯笼降至底层,切断电源。

11.2.5船舶甲板上的泡沫灭火器、油水管路和救生艇的升降装置等均应采取防冻措施。 11.2.6冰冻期不宜在封冻水域进行长途调遣拖航。

11.2.7冬季施工不得攀爬结冰的登高软梯、起重臂架,不得在结冰的高处平台、水上墩台、桩帽和横梁上作业。

11.2.8冬季施工时,冻结的氧气瓶、乙炔瓶、阀门、胶管等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或开水加热。采用热水解冻时水温应控制在40度以下。

11.2.9在封冻河流上施工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当地的气温、结冰期、冰层厚度、冰层质量、施工荷载和施工经验等确定施工工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需在冰上作业应经充分论证并进行载荷试验后方可实施。冰上作业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1.2.9.1冰层应与水面直接接触。冰层下应无城市、工业排水或其他能加速冰层融化的污水流过。

11.2.9.2车辆在冰上行驶必须事先对冰路进行探测,冰路两侧应设置标志。载重车的冰路应远离未冻实的水域300m以上,行人冰路应远离未冻实的水域100m以上。

11.2.9.3行车的冰面应平整、无凹形冰面、无冰坡、无厚雪掩盖。 11.2.9.4凿开的冰槽边缘应设置围挡。单人不得进行冰上作业。 11.2.9.5冰上使用吊机作业应在吊机下铺设钢木垫排。 11.2.9.6施工前应在冰面上设置沉降观测点,施工中应随时进行观测。当冰面发生明显凹状变形或裂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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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停止作业。

11.2.10内河流冰期施工应及时掌握水温,流量、流速变化和上游闸坝放水信息。流冰前,水上在建构物、临时设施和施工船舶等应采取防撞措施,并应在施工现场的上游布设破冰防线。

11.3高温季节

11.3.1高温季节施工应按时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设置必须的防晒设施。远离基地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医疗救护点。

11.3.2高温季节施工应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宜避开高温时段。 11.3.3在高温条件下必须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通风和降温措施。

11.3.4施工船舶的舱室应经常打开进行通风透气,并在打开的舱口处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施工船舶的呼吸管道应保持畅通。

11.3.5施工现场使用物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防晒措施。

11.4热带气旋季节

11.4.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抗热带气旋的组织领导机构、指挥系统和应急抢险人伍,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

11.4.2施工现场应按预案的要求对在建工程、车间、仓库、临时建筑、生活和办公用房等进行防风加固,疏通排水沟渠,配备防抗热带气旋的材料及设施。

11.4.3陆域施工机械和运输机械应选择不被水淹、避风条件较好的存放场地。大型固定机械应制定加固或快速拆卸方案。

11.4.4施工单位应落实船舶避风锚地和施工人员的转移地点。

11.4.5施工现场应配备防热带气旋物资和设备,并应落实监护和调遣拖轮。

11.4.6发布热带气旋警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4.6.1防台指挥系统必须实施24h专人值班制度,并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和查阅有关台风信息,跟踪掌握热带气旋动向。

11.4.6.2陆域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必须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转移。

11.4.6.3临时发电机组、值班专车和必要的救护设备等必须提前到位。抢险队伍和医务人员必须处于戒备状态。

11.5夜间

11.5.1施工船舶或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设备,照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11.5.2作业现场的预留孔洞、上下道口及沟槽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夜间警示标志。

11.5.3探照灯或其他照明设备的光束不得直接照射施工船舶、机械的操作和指挥人员。 11.5.4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号灯。 11.5.5碍航的水上设施、未完工程应设置警示照明灯。

11.6能见度不良天气

11.6.1船舶雾航必须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航通告发布后,必须停止航行。

11.6.2自航施工船舶应预先了解、掌握航标布设、通航密度、船舶活动规律和锚泊船只的分布情况及航道边缘以外水深。

11.6.3船舶航行时,驾驶人员应按规定鸣放雾号,减速慢行,注视雷达信息,并派专人进行瞭望。

11.6.4航行中突然遭遇浓雾应立即减速,并测定船位;继续航行时,应符合第11.6.1条和第11.6.3条的规定。

11.7无掩护水域

11.7.1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必须满足无掩护水域的工况条件。

11.7.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非自航施工船舶的数量、大小和种类,配备适量适航的监护拖轮和救生设施。

11.7.3远离陆域基地的海上施工现场应配备通信和救护等设施,并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临时食宿的住宿船和交通工作船。

11.7.4避风锚地应选择在相对较近、水文气象条件较好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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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施工单位应向气象台收集中长期天气及海浪预报,并每天按时收听当地的气象和海浪预报。 11.7.6非自航施工船舶应配备防风锚,并应对锚机、锚缆采取加固、回升措施。 11.7.7停止作业后,施工船舶应将起重钩、桩锤、抓斗、臂架及属具等进行封固。

11.8其他特殊条件

11.8.1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内施工应相应制定预防洪水、泥石流、滑坡或塌方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11.8.2傍山施工应对施工现场周边山坡上的危石进行处理。

11.8.3在风暴潮易发区施工时,临水岸坡应采取防冲、消浪等措施。 11.8.4在地震频发区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12施工船舶调遣和海上防风

12.1施工船舶调遣

12.1.1船舶调遣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计划和应急预案。

12.1.1.2拖轮的功率、拖力应根据沿途水域、被船类型经计算确定。应急设备必须正常。 12.1.1.3拖轮与被拖船应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规定和各项要求,并取得适拖证书。

12.1.1.4施工单位应掌握启航港和沿途数天的水文气象信息,召开调遣会议,确定开航时间,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12.1.1.5拖轮的拖拽设备应确保正常,并应采取防止拖缆磨损的措施。拖轮或被拖船应根据航区配有备用拖缆及拖属具。

12.1.1.6被拖船应设置明显的吃水线标志或渗漏水警报装置。 12.1.2施工船舶封舱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2.1封舱加固应绘制物件摆放及封固图,并进行船舶稳性校核。船龄较长、航程较远的船舶应对船体钢板进行测厚检查。

12.1.2.2拖轮与被拖船甲板上的各种排水设施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12.1.2.3拖轮与被拖船的舱口、人孔、门窗、通风筒、空气管和拖航中暂不使用的海底阀、舷外阀等均应水密关闭。流水口及流水孔均应保持畅通,排水活动挡板应启动灵活。

12.1.2.4锚链孔应配备防水压板,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严密,但不影响紧急抛锚。 12.1.2.5被拖船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各类的排水泵、管系及吸水口,均应保持正常状态。

12.1.2.6无排水设备的被拖船应至少配备一台具有动力的移动式排水泵,并应配备适量的堵漏器材。 12.1.2.7有船员留守的被拖船上的通信、救生、消防、应急等设备与设施应满足船舶检验部门的要求。 12.1.2.8被拖船油舱、水舱及压载水舱应根据装载规定和稳性需要装潢或排空。影响船舶稳性的舱底水应清除。

12.1.2.9起重、打桩、疏浚等施工船舶的吊臂、桩架、臂架和活动物件,应进行封固。离港后,除防风锚外,其他锚具应吊至甲板收妥封固。

12.1.2.10桩锤、替打等应平放于甲板上,并用枕木垫起,封焊牢固。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短途调遣时,桩锤、替打宜降至桩架滑道下部进行封固,吊锤的钢索应收至受力状态。

12.1.2.11吊钩应放置在甲板上封固或平台横梁上焊制专用吊点将其系锁牢固,吊钩钢索应收至受力。 12.1.2.12全回转起重船的吊臂应放在固定的托架上进行封固。封固时,不得在吊臂上直接施焊。 12.1.2.13全回转起重船、打桩船、铲斗或抓斗式挖泥船等的机身转动部分与甲板间应垫牢、封固。 12.1.2.14具有定位钢桩的施工船舶应将钢桩卸下,封固在甲板上或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封固,伸出舷外的吊杆、跳板等均应收进船舷内固定。

12.1.2.15绞吸、链斗式按泥船的绞刀桥架、斗桥除应用钢缆或保险杠固定外,还应用斜撑焊接牢固。 12.1.2.16铲斗式挖泥船的铲斗、仰俯架或抓斗式挖泥船的抓斗等均应放在固定基座上,并用松紧器与基座张拉封固。

12.1.2.17在封舱加固时,有推进器的被拖船应将尾轴与主轴脱开,尾轴和舵应固定。 12.1.3船舶调遣拖航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3.1启航后,拖航主管部门应掌握船舶的航行动态,确保通信畅通,实施24h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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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2拖航期间,船舶至少每隔12h收听一次气象、海浪预报,并记录风力、风向、波高、波浪周期和48h天气趋势。

12.1.3.3拖航过程中,被拖船的航行灯、吃水线标志及航行状态应由专人监视,并作好记录,有留守人员的被拖船应主动与拖轮保持联系。

12.1.3.4拖轮应与岸上基地保持24h通信联络,并定时报告舱位、气象、航速及航行情况。

12.1.3.5在调遣途中需避风锚泊时,拖轮应及时报告原因及预计续航时间,并应按避风港的港章、港规和指定地点进港停船或锚泊。

12.2施工船舶防风

12.2.1施工单位应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和施工水域的掩护条件、水深、风浪、水流及其变化,制定相应的防风应急预案。

12.2.2季风季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2.1施工船舶的抗风浪能力应满足施工水域工况条件。

12.2.2.2施工单位应每天按时收听气象和海浪预报,加强对水文气象的分析。

12.2.2.3施工船舶应储备充足的燃油、淡水、缆绳、索具、备件和生活物资,医药用品等。 12.2.2.4季风期间,施工船舶应适度加长锚缆。风浪、流压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船位。

12.2.2.5施工船舶的门窗、舱口、孔洞的水密设施应完好,排水系统应畅通,管系阀门等应灵活有效。必要时应配备移动式抽水机。

12.2.2.6施工船舶上的桩加、起重臂、桥架、钩头、桩锤、抓斗和挖掘机,起重机等主要活动设备均应备有封固装置。

12.2.7施工船舶应加强起重臂,打桩架、定位钢桩、臂架和锚缆等设施的观察,风浪可能对船舶或设备造成威胁时,应停止作业。

12.2.3施工船舶防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3.1施工单位应制定防台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12.2.3.2避风锚地应选择在具有天然或人工屏障,且水文条件、水域面积适宜的水域。

12.2.3.3台风来临前,装有物资的船舶应尽快卸载,来不及全部卸载时,应调整平衡后进行封固,并提前进入避风地点。

12.2.3.4甲板、两舷及人行通道应设置临时护绳和护栏。

12.2.3.5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航行或锚泊重要设施严格随意拆检。

12.2.3.6在台风期间,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甚高频(VHF)守听制度,及时收听、记录气象预报及台风警报,并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跟踪、标绘台风路径及未来走向。

12.2.3.7在7级风圈半径到达前,非自航船舶和水上辅助设施应调遣至避风锚地。自航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案和自身抗风浪能力,适时抵达避风锚地。

12.2.3.8在台风威胁中,施工单位就掌握施工船舶进入避风锚地的位置和锚泊情况,并与施工船舶保持密切联系。

12.2.3.9在台风袭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避风锚地必须设有抗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掌握台风动向,及时向施工现场、各施工船舶发布台风最新消息和指令。

12.2.3.10采用锚泊方式抗台时,施工船舶应与其他船舶或障碍物保持足够的距离,并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备妥主机。

12.2.3.11抗台风时的锚泊方式,应根据地形、气象、水文、水底土质等自然条件确定。非自航船舶宜采用单点锚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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