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汇编的通知
风电场所属保部门:
为加强我风电厂的安全管理,保证全体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电厂设备运行部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和本行业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我厂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下发给本厂所属的各个部门,望遵照执行。设备运行部将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文件精神,随时对该规定和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设备运行部
20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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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汇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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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规定】:
1.生产场所戴用安全帽规定 2.手持电动工具使用管理规定
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定 4.手持及移动式电动机具安装漏电保护器规定 5.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动机具等检查、试验标准 6.喷灯使用管理规定 7.绞磨使用管理规定 8.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
9.锅炉、空压机管理使用安全规定 10.钻床使用安全规定 11.砂轮使用安全规定 12.无齿锯使用安全规定 13.液压钳使用安全规定 14.电焊机使用安全规定 15.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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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制度】:
1.移动梯子、平台、高凳日常检查维护责任制 2.电焊机使用管理、定期检查试验及维护责任制 3.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维护管理责任制 4.脚手架(越线架)搭设分级验收制度 5.施工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 6.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8.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9.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0.雷管、导火索、炸药管理制度 11.起重机械、机具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12.起重机械、机具管理制度 13.工器具保管制度 1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5.电、气焊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6.档案、资料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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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8.汽车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9.缺陷消除率、及时率考核制度 20.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
1生产场所戴用安全帽规定
1、任何人进入升压站和风电厂内(除升压站主控室、综合办公楼外),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帽壳完整无裂纹或损伤、无明显变形。
3、帽衬组件(包括:帽箍、顶衬、后箍、下额带等)齐全、牢固。 4、帽舌伸出长度为10-50mm,倾斜度在30度-60度之间。 5、永久性标志清楚:
(1)制造厂名称及商标、型号。 (2)制造年、月。 (3)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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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6、安全帽应大小适合,系紧帽带。
2手持电动工具使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手持电动工具应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1.2 工具应建立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1.3 工具应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修。
1.3 不熟悉电动工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4 使用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不准提着导线或转动部分。 1.5 在梯子上使用时,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1.6 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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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具的合理选用
2.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2.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2.3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2.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3 对软电缆或软线的安全要求
3.1 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注:原有以黑色线作为保护接地或接零线的软电缆或软线应逐步调换。
3.2 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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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插头、插座的安全要求
4.1 工具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带有接地插脚的插头、插座,在插合时应符合规定的接触顺序,防止误插入。 4.2 工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4.3 三级插座的接地插孔应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连接起来。 5 保护接地电阻
5.1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不大于4欧姆。 6 对机械防护装置的要求
6.1 工具中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7 检查和维修
7.1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 7.2 工具必须由班组安全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7.2.1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7.2.2 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7.2.3 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7.3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d.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f.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g.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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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7.4 工具除定期检查外,还必须由各单位安全员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的测量试验,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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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 测 量 部 位 │ 绝 缘 电 阻 ( MΩ) ────────────────┼────────────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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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1
━━━━━━━━━━━━━━━━┷━━━━━━━━━━━━ 注: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7.5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7.6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7.7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7.8 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7.9 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7.10 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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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定
为了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在使用中引起的人身
伤亡事故,本标准对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中的安全技术要求做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1 分类
1.1 Ⅰ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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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1.3 Ⅲ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2 设计、制造
2.1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
2.2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2.3 工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的章节说明工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3 选购和储运
3.1 工具的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选购和使用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
3.2 工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3.3 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3.4 工具必须由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保管,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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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技术管理
4.1 工具的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包括:
4.1.1 贯彻执行本标准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的要求。 4.1.2 监督、检查工具的使用和维修。
4.1.3 对工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技术教育。 4.1.4 对工具引起的触电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4.1.5 必须按照本标准和工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 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 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 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 操作者注意事项。
4.2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5 工具的合理选用
5.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5.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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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5.3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5.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6 对软电缆或软线的安全要求
6.1 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注:原有以黑色线作为保护接地或接零线的软电缆或软线应逐步调换。
6.2 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7 对插头、插座的安全要求
7.1 工具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带有接地插脚的插头、插座,在插合时应符合规定的接触顺序,防止误插入。 7.2 工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7.3 三级插座的接地插孔应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连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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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护接地电阻
8.1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不大于4欧姆。 9 对机械防护装置的要求
9.1 工具中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10 检查和维修
10.1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 10.2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0.2.1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10.2.2 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10.2.3 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10.3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d.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f.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g.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h.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10.4 工具的定期检查,除10.3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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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MΩ
━━━━━━━━━━━━━━━━┯━━━━━━━━━━━━ 测 量 部 位 │ 绝 缘 电 阻
────────────────┼────────────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1
━━━━━━━━━━━━━━━━┷━━━━━━━━━━━━ 注: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0.5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0.6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10.7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10.8 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10.9 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10.10 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10.10.1 绝缘电阻测量按表1。 10.10.2 绝缘耐电压试验按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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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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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验 电 压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件 ├─────┬─────┬──────
│ Ⅲ类工具 │ Ⅱ类工具 │ Ⅰ类工具 ────────────────┼─────┼─────┼──────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之间: │ │ │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380 │ │ 950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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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绝缘耐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10.11 工具如果不能修复,必须办理报废销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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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持及移动式电动机具安装漏电保护器
规 定
一、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
1 、漏电保护器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6829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认证标志,其技术额定值应与被保护线路或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配合。
2、 对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的选择
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2)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3) 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4 )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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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施工要求
1 、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2 、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必须保证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飞弧距离大小按漏电保护器生产厂的规定。
3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外部连接的控制回路,应使用铜导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
4、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低压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措施。
5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应操作试验按钮,检验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6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的检验项目 a.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b.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三、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管理
1 、漏电保护器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
3、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必要时对其进行动作特性试验,不得连续强行送电;除经检查确认为漏电保护器本身发生故障外,严禁私自撤除漏电保护器强行送电。
4、定期分析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有故障的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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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由制造厂整定,按产品说明书使用,使用户不得随意变动。
6、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除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外,对断路器部分应按低压电器有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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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动机具等检查、试验标准(参考)
工具类型 工具名称 检查周期 1、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手持电动工具 手电钻、手砂轮等 2、 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3、 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每半年 一次 绝缘电阻 测试周期 测试项目 测试标准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不小于 2 MΩ。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不小于7 MΩ。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不小于1 MΩ。 测试工具 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砂轮锯(无齿锯)、电动绞移动式电动机具 磨、抽水泵、真空泵、电动压缩机等 1、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2、 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每半年 一次 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不小于 0.5 MΩ。 用500伏兆欧表测量,额定电压在1000V以上的机具,应使用1000V兆欧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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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每季一次 每半年 一次 一次一、二次绕组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MΩ。 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焊接工具 电焊机等 绝缘电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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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喷灯使用管理规定
一、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二、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螺丝塞拧紧。
三、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要把喷灯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使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四、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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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绞磨使用管理规定
1、绞磨必须安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6。
2、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置。
3、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操作绞磨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由低速到高速,再由高速到低速进行,不得随意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进行。
4、绞磨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及维修,至少每季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
5、电动绞磨每半年测试一次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小于 0.5 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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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
1、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及进行操作。 2、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3、装有过卷扬器、过负荷器、行程器以及起重臂俯仰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4、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5、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6、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7、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8、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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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10、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11、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 行。
12、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3、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4、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15、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6、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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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3)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 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5)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8、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19、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20、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21、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与该线路的主管部门联系,做好防护措施或停止供电才可进行吊运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电力线路两旁附近工作时,起重设备(包括起吊物件)与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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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电 线 路 电 1kV以压 与供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m) 1.5 下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330kV 2 4 5 6 7 22、悬臂式起重机吊杆升起的仰角不准超过75°。起吊前应检查仰角指示器的位置是否符合实际。
23、悬臂式起重机空车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10°~30°左右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在吊杆上。如系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车前的横档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钩滑车必须闸住。
24、使用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500kg重量的物件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如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架脚下垫置道木。
25、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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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锅炉、空压机管理使用安全规定
一、锅炉
1、锅炉三证(登记簿、许可证、年检证)齐全; 2、安全阀灵敏、可靠、定期校验; 3、水位计清晰、显示正确; 4、压力表灵敏正常、定期校验; 5、给水泵可靠;
6、有水质处理设施和化验仪器(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7、停炉采用适当的保养方式; 8、常压锅炉定期检查排汽管,无结垢; 9、使用蒸汽为热源的热水锅炉(箱)、茶水炉等 二、空压机
1、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技术资料齐全; 2、安全附件齐全,安全阀可靠,定期校验; 3、零部件无严重锈蚀;
4、结构设计合理,焊接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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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压容器汽源压力不超过允许限值,排汽管管径设计合理,直通大气,无阀门。
10钻床使用安全规定
1、使用钻床时,需把钻眼的物件安设牢固后,方可开始工作。
2、清除钻孔内的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
接清除铁屑。
3、使用钻床不准带手套。
4、不熟悉电气工具使用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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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砂轮使用安全规定
1、砂轮必须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它不良情况。
2、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
3、台式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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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齿锯使用安全规定
1、无齿锯至少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无齿锯应无裂纹及其它不良情况。每半年测试一次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小于 0.5 MΩ。 2、无齿锯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锯片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无齿锯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无齿锯。
3、使用无齿锯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不准用无齿锯的侧面研磨。
4、使用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的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5、无齿锯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填写检查、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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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液压钳使用安全规定
1、使用前检查外观完整无损坏,无油液泄漏。
2、液压钳在压接时,输出压力达到70-80Mpa时,已达到了压接要求,一般不要超压使用。
3、液压钳转铁上部安全盖不得随意拆除。
4、液压钳工作油液同高压液压泵用油液,为32号液压油或机油。绝对不得用其它液体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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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焊机使用安全规定
1、未经过专业培训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 2、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3、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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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在承装易燃易爆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构件上进行焊接。 5、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6、焊接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并断开电源。
15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各供电公司配电网新建设备、原有设备变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中压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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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压配电线路的变动,应由运行班提出申请报县市供电公司审批,其中中压主干线,网架线路及联络线变动应报供电公司专责工程师审批,供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用户接在供电部门所辖配电网上的线路变动,由用户提出申请报县市供电公司批准。
3、公司所辖线路原则上不准与用户线路、农电线路同杆架设,不准在同杆下方架设广播通讯线路等。如需并架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履行相关协议。
二、 柱上开关、环网柜、分线箱
1、分歧线路开关的变动,由运行班提出申请报供电分公司审批,主干线和联络线的分段及联络开关的变动,报供电公司审批。
2、环网柜、分线箱的新增及变动报供电公司审批。 三、 配电变压器、配电站
1、凡新投入的变压器、配变站应采用先进技术产品,变压器投运前应具备出厂及交接试验合格证;
2、变压器的变动,由运行班提出申请报供电分公司审批; 3、配变站的新增及变动报供电公司审批;
4、变压器、配变站在供电公司间的调动应履行调拨手续,并报供电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四、 低压配电线路的管理
1、低压配电线路(小区电缆)变动,由运行班提出申请报供电分公司批准;新建的小区设计,由供电分公司提出报供电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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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压线路(小区电缆)和接户线的变动应事先通知运行人员。变动后.应经运行人员验收,并符合标准;
3、运行班应掌握低压网(小区电缆)运行情况,及时提出改造方案,报供电分公司。
16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设备缺陷指运行中设备发生异常情况,设备性能改变,达不到运行标准要求,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各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对缺陷进行统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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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缺陷分类:
1、 紧急缺陷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
2、重大缺陷指缺陷比较严重,但设备还可短期运行。 3、一般缺陷指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二、 设备缺陷规定消除时间:
1、 紧急缺陷必须尽快消除(一般不超过24小时)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2、重大缺陷应在短期(10天)内消除,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3、一般缺陷应列入年、季、月工作计划,按期消除。年消除率不低于85%。
三、 缺陷处理及汇报程序:
1、运行人员,设备专责人(发现人)发现缺陷后,提出缺陷处理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运行技术员审定,记在缺陷记录薄上,另一份备存。
2、技术员审定后交供电公司(工区)专责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意见。一般缺陷转检修或运行班处理,重大以上缺陷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缺陷处理后,必须由设备专责人到现场验收并签字,不合格时将处理单转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4、检修中发现并已处理的缺陷不再执行缺陷单。但统计在当月的缺陷消除中,未处理的缺陷应执行缺陷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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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理结束的缺陷单保存一年。
1移动梯子、平台、高凳日常检查
维护责任制
1 梯子、高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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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1.2 定期检查合格,有记录。
1.3 木、竹制构件连接牢固无腐蚀,变形。
1.4 金属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禁止使用钉子)。
1.5 防滑装置(金属尖角、橡胶套)齐全可靠。 1.6 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1.7 人字梯绞链牢固,开度拉链齐全。 2 移动式(车式)平台
2.1 有统一、清晰的编号,准许荷重标志醒目。 2.2 平台四周有护栏,高度≥1.2m。 2.3 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
2.4 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合格,采取了可靠的防止漏电保护措施。 2.5 液压操动机构完好,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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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电气及机构部分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缺陷能够及时消除。 2.7 在检查周期内使用。 3 检查、试验
3.1 移动梯子、平台、高凳等每月检查维护一次,由班组安全员负责。
3.2 梯子每六个月试验一次,由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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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焊机使用管理、定期检查试验
及维护责任制
1 电焊机
1.1 电焊机必须符合现行有关焊机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1.2 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3.1.1条款现行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 ,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作业,则对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1.3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 高、 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适合特殊环境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防护措施。
1.4 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室外使用的电焊 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1.5 电焊机必须装有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焊机超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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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个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1.6 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1.7 采用启动器启动的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焊机。 1.8 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m,二次线接头不超过三个,接头部分应用绝缘材料包好。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1.9 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 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1.10 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 板平面内。
1.11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12 电焊机受潮,应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
1.13 保管、使用单位每季进行一次电焊机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单位安全员负责每半年测试一次一、二次绕组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电阻值不小于1MΩ,检查及试验后应填写检查试验记录。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焊机电源 ,及时进行检修。
1.14 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 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所通过电流一致。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必须及时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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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经常检查和保持焊机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柱接触良好,保持螺帽紧固。
1.16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1.17 电焊机的接地
1.17.1 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等设备或外壳、电气控制箱、焊 机组等,都应按现行(SDJ)《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接地,防止触电事故。
1.17.2 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连接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
1.17.3 禁止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 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1.17.4 电焊机组或集装箱式电焊设备都应安装接地装置。 1.17.5 专用的焊接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2 焊接电缆
2.1 焊机用的软电缆线应采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要求应根据焊接需要载流量和长度,按焊机配用电缆标准的规定选用。 2.2 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柔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IM伲?缋峦馄て损时应及时修补完好。
2.3 连接焊机与焊钳必须使用软电缆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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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连接接头。当工作需要接长导 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连接处应保持绝缘良好。
2.5 焊接电缆线要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套等保护措施。严禁搭在 气瓶、乙炔发生器或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和材料上。 2.6 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 来作电焊导线电缆。
2.7 禁止焊接电缆与油、脂等易燃物料接触。 3 检查试验
3.1 电焊机应每季检查一次,由保管班组安全员负责。
3.2 电焊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一、二次绕组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试验由单位安全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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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维护管理责任制
一、火灾报警系统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消防设备维修后必须恢复原来状态,不得随意更改原器材、线路。属保修内容,立即通知保修单位修理、保养,并记录在案。
二、消防设备故障维修一般不超过8小时,若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时间上报管理处,限期解决。
三、值班员应熟悉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誓信号与住宅区(大厦)各火灾监测点之间的对应和编排。
四、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为确保运行正常,工程技术部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保养项目计划表》进行检查:
1、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主机各项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是否正常,有无指示灯损坏或异常,进行主、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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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每日保养记录表》中,自检功能检查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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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自检键,让报警控制器进行自检。 (2)然后按消声键,消去控制器的声音。 2、每月检查:
(1)完成每日检查保养全部内容。 (2)控制器主要工作电压测试。
(3)公共场所、温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大于45度,与底座接触是否良好,外观是否洁净完好。
(4)随机抽取不低于5%的,喷烟后查视报警是否正确。 (5)手动报警按钮,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损及丢失。 (6)任选两个手动报警按钮,进行模拟报警,测试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7)对楼层内道中各支箱进行外观检查,外接线是否固定良好。 (8)对火灾报警控制柜、联动控制柜等进行清扫除尘。线路松动,应进行紧固。
3、每半年检查:对所有火灾探测器进行一次实效模拟试验,有失效的火灾探测器应及时更换,对电缆、接线盒、设备作直观检查、清理尘埃,并将结果填写在《消防设备半年保养记录表》中。
4、每年检查: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火灾报警试验,检查所有的探测器报警及其联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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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脚手架(越线架)搭设分级验收制度
一、脚手架(越线架)的组件检查:
1.木、竹制构件无腐蚀、折裂、无枯节,无严重的化学或机械损伤;
2.金属组件无裂纹、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螺纹部分完好; 3.木竹制脚手板厚度不小于4cm(斜道板及跳板为5cm),竹脚手板组装牢固;
4.金属管不得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
5.有脚手架搭设工作领导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使用; 二、对脚手架(越线架)的整体检查:
1.脚手架(含依靠的支持物)整体固定牢固,无倾倒、塌落危险。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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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脚手架上不得有单板、浮板、探头板; 3.组件合格;
4.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高的护板;
5.附近有电气线路及设备时,应符合安规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6.脚手架上不能乱拉电线,确需缚设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7.施工脚手架上如堆放材料,其质量(重量)不应超过计算载重; 8.设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
9.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10.悬吊式脚手架是否符合安规的特殊规定; 11.有分级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 三、对脚手架(越线架)的分级验收程序
1.对搭设脚手架(越线架)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
2.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安全交底后,工作班方可作业。
3.工作前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进行组件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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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监护,尤其是带电部位,设专人监护,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工作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专工、主管生产的领导检查无误,分别签字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
1、临时电源的敷设应得到有关人员的批准。
2、临时电源架空线路敷设符合规程要求,导线应选用绝缘线,架空高度: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大于6米(均指最大弧垂)。
3、非架空的临时电源线应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线。 4、开关保护设备应符合要求。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线。 6、临时室外电源箱应符合如下条件: 1)内部器件安装及配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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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路配线负荷标志清晰,熔丝容量符合规程规定。 3)使用漏电保护器。
4)引进、引出电缆孔洞封堵严密。 5)箱门、箱体完好,内部无杂物。 6)防雨设施良好。
6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前向消防部门领取《动火工作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消防部门审批。大型动火作业要经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工作票后,方可动火。
二、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三、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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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五、动火现场必须由消防监督员监督进行。施工人员须将动火工作票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完工后交回消防部门。
六、动火的单位、动火个人,凡违背本标准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三、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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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保卫企业经济建设和生产安全,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剧毒物品的贮存、运输、使用,均依照本制度。
二、剧毒物品的范围有:氯化物类;砷化物类;汞化物类;生物硷类;磷化物类。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机关核定的剧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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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向当地区、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审查批准。
四、使用、贮存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设置防护用具,严格领发制度; (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三)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场地,必须严格出入制度,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身或生产设备造成危害;
(四)贮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专库,少量的应设专门器具,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并有防火等安全设备;
(五)运输剧毒物品时严禁与爆炸、易燃或食物混运,剧毒物品应加固包装,并由专人押运;
(六)载有剧毒物品的任何车辆,须按规定地点停放,携带剧毒物品的任何个人不得进入与其无关的办公室或生产车间、场地;
五、违反本制度,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按企业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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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公司安全防火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任何单位、车间、场地、仓库等,均不得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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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属生产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存放,必须执行下列制度:
(1)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示,经机关执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输。
(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3)装卸和运输过程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4)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三、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贮存,应放置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2、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危险品仓库内若要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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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7、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制定现场灭火规则。化学试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10雷管、导火索、炸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企业生产所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凡属公司生产、施工所需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向公司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订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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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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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向当地门申请准运证,取得公司保卫部同意,派专人押运,专车运输,雷管、炸管不得同装一车。
二、专人负责装卸管理,轻装轻放,不能摇振,用蓬布盖严,捆绑扎实,严禁拖拉抛掷,保证包装完整。
三、由保卫部门检查运输和发放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做到谨慎小心,万无一失。
四、运输途中休息,应距离居民区250m外地段。遇有人烟稠密区或遇明火,有绕道行驶,并持准运证。
五、验收工作在保卫人员监督下进行,认真核对收料单、质量保证书等证件,开箱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器具在安全地点进行。
六、不得长期存放,临时存放的必须有安全性较强的专用仓库或租赁委托当地武装部、军区的军火仓库储存。使用后剩余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如数退回厂家,不准私自留用或丢失。
七、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私人存放。
八、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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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重机械、机具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1、桥式、龙门式和高架起重机等进行静力试验时,其构架的挠曲度,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手动起重机1/400跨距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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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起重机1/700跨距长度; 电动高架起重机1/500跨距长度。
挠曲度的测量,可用水平仪。在静力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残余变形,应查明和消除引起变形的原因;否则,起重机不准使用。
2、利用吊车起吊重物时,拴系物件的绳索所承受的拉力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式中 S每根绳索的拉力,kgf; Q起吊荷重,kg; M栓系的绳索分支根数;
а栓系的绳索与垂直方向所成的角度。
在任何情况下,绳索中的最大工作拉力不应超过它的最大容许拉力。
3、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如下:
(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拖拉绳3.5; (2)用于人力开动的起重设备4.5; (3)用于机器动力的起重设备5~6; (4)用以绑扎起重物的绑扎绳10; (5)用于载人的升降机14。
钢丝绳的工作荷重=抗拉强度/安全系数
4、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换新或截除: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每股钢丝绳绕绳一周的轴向长度)中,有下表内的断丝根数者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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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丝绳中有断股者应报废。
(3)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及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时,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实或局部电火烧过时,应即报废。
(4)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换新。 (5)钢丝绳的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换新。 (6)钢丝绳受冲击负荷后,该段钢丝绳较原来的长度延长达到或超过0.5%者,应将该段钢丝绳切去。
钢丝绳的结构 最初的安全系数 6×19=114+1 6×37=221+1 6×661=36+1 18×19=342+1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小于6 6?7 大于7 12 14 16 6 7 8 22 26 30 11 13 15 36 38 40 18 19 20 36 38 40 18 19 20 5、钢丝绳弯转来的一头应用卡子(螺丝卡箍)夹牢,使用卡子的个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mm) 卡子个数 两卡子间距离(mm) 6、环绳结合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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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1 13 17.5 19.5 24 28 32.5 3 70 3 80 3 3 3 3 4 4 100 120 140 160 200 230 Q
钢丝绳直径(mm) 19.5 19.5 22 22 25 25 30 30 每一结合段长度环绳长度(mm) (mm) 400 400 450 450 500 500 750 750 8 10 8 12 8 12 10 15 钢丝绳长度(mm) 16.5 20.5 16.5 24.5 16.5 24.5 21.5 31.5 7、 双头绳索的结合段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每一结合钢丝绳直段长度径(mm) (mm) 12 16 19 300 350 400 300 400 500 度(mm) (mm) 22 25 30 (mm) 450 500 600?800 600 700 800 绳头长径 段长度(mm) 钢丝绳直每一结合绳头长度 8.、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编号 工具 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检查与试验 周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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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棕绳 检查:绳子光滑、干燥无磨损现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 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每月检查一次局部延伸 一年试验一 次 2 钢丝绳 (起重用) 检查:(1)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每月检查一次 (3)钢丝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限度 以内 注:非经常使用的钢丝绳(如吊汽缸及转子 专 用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一 年试验一次 力 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3 铁链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磨损 (2)链节无裂纹 每月检查一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一年试验一次 力试验,链条不应有断裂、显著的局部延 伸及个别链节拉长等现象 4 链式起重机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及裂纹,无打每月检查一次 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 开口销完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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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撑牙灵活能起煞车作用 (4)撑牙平面垫片有足够厚度,加 荷重后不会拉滑 (5)吊钩无裂纹变形 (6)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 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拉长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5 滑车 (绳子葫芦) 检查:(1)葫芦滑轮完整灵活 (2)滑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吊钩无裂纹、变形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4)棕绳光滑无任何裂纹现象(如有损伤 须经详细鉴定) (5)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一年试验一次 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 ,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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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重进行10mi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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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静力试验 6 夹头、卡检查: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 环等 一年检查一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 重进行10min的一年试验一次 静力试验 7 电动及机动绞车 检查:(1)齿轮箱完整,润滑良好 六个月检查一(2)吊杆灵活,铆接处螺丝无松动或残缺 次。(3)使用(3)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丝根数在前应进行检查规程规定范围以内 (4)吊钩无裂纹变形 (5)滑轮滑杆无磨损现象 (7)(8)(9)(10)每月试验检查一次 (6)滚筒突缘高度至少应比最外层绳索的 表面高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 放在最 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 固定点良好 (7)转动部分防护罩完整,开关及电动机 外壳接地良好 (8)卷扬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自动停止 (9)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10)制动器灵活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 倍容许工作荷重升起100mm进行10min的静1
一年试验一次 Q
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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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显著的局部延伸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 min的静力试验 8 桥型起重机 检查:仔细检查整部起重设备及其各个部件 (一)一年试验(一)保险及防护装置: (1)卷扬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自动停止 (2)车轨末端行程器作用灵活 (3)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4)煞车动作灵活 检查一次 (5)齿轮、轴上螺栓、销键、靠背轮、煞 车盘保护罩牢固完整。 (二)起重机部件: (二)结合大、(1)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丝根数在小修进行检查 规程规定范围之内 (2)吊钩无裂纹及变形,销子及滚珠轴承 良好 (3)滚筒突缘高度至少比最外层绳索表面 高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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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 索固定良好 (4)齿轮箱良好,轴承无严重磨损 (5)葫芦链节无严重锈蚀裂纹,齿轮完整, 轮杆无磨损现象,撑牙灵活 (6)起重机及电动机开关外壳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吊车应定期试验:常用进行静力试验,以1.25倍 容许工作荷重,的一年进行1悬吊10min,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次,不常用的,件,并测量构架挠曲度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9 千斤顶 检查:(1)顶重头形状能防止物件的滑动 一年试验一次 (2)螺旋或齿条千斤顶,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的装置良好 (3)螺纹磨损率不超过20% (4)螺旋千斤顶,自动制动装置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 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结果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每三年进行1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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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10 吊钩 检查:(1)无裂纹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静力试验,用放大镜或其他方法检查,不应 有残余变形、裂纹及裂口 一年试验一次 11 安全带 检查:(1)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2)皮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每月检查一次 试验:以225kg重物悬吊5min,无损伤或六个月试验一局部延伸现象 注:
1、新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容许在设备证件发出日起12个月内不需重新试验 。(根据事故教训,制造厂家出厂试验不是很可靠的,购入后宜进行项目的试验)
2、一切机械和设备在大修后必须试验而不受规定试验期限的。
3、各项试验结果应做记录。
次 12起重机械、机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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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机械、机具必须是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二、应经常对起重机械、机具进行检查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机具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机具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机具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倒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下列检查。 (3)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钢丝绳的安全情况。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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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查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器、起重量器(超载器)、幅度指示器、防上吊臂后倾装置、 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查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 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四、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在用起重机械、机具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实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查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 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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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器具保管制度
1、建立工器具登记本,制作专架,在架上贴工器具卡片,做到帐、卡、物相符,进行分类分号存放,摆放整齐。
2、仪器、仪表要设专柜,对所有工器具依据安规(电力线路部分)附录五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到试验记录本内,不合格者坚决即时更换;
3、工器具要严格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公司及班站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4、建立工器具使用记录本,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 5、仓库照明保证随时好用,并有足够照明度。 6、仓库消防设施齐全,定置摆放,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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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物资要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品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 2、仓库不准随意拉线接灯,不准吸烟,不准使用明火。 3、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内,库内通风良好,过道畅通。 4、要掌握一般性的防火知识,并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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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电、气焊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工作。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的接在被焊件上,防止产生电火花。
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煤气等设备和管线上。
5、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烧”制度。
6、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7、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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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档案、资料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室内不准吸烟弄火。 2、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格控制电源,人走拉闸断电。 4、无关人员严禁入室。 5、配备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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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司炉工应经专业培训,并经业务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司炉证方可操作。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3、严格交手续,经常对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进行检查,要及时排除污垢,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
4、投煤时要注意清除煤中的雷管等爆炸物,清除炉灰时,要用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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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火熄灭后方可倒入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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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准在锅炉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或烘烤衣物与食物。 6、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7、锅炉的监视表计必须齐备好用。
18汽车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库内不得存放汽油等易燃油类,不准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
取油。
2、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车库前广场不准堆放物资,防止库内失火,堵塞汽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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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汽车要做到“三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故障,汽车不准带病运
行。严禁使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5、车库内与汽车上应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
19缺陷消除率、及时率考核制度
1、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经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确定缺陷分类,并记入设备缺陷记录薄中。
2、对于严重缺陷,发现后要立即向领导、生产调度汇报,同时通知检修维护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如果不能立即消除,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3、对于一般缺陷,每周汇总报生产调度,并通知设备维护单位,运行单位接到检修单位的缺陷处理计划后,应做好缺陷设备的停电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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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工作,并及时通知到检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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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缺陷通知单制度,实行缺陷闭环管理即,运行单位发现缺陷填写通知单一式三份,运行、检修、生调各一份,运行通知生调,生调通知检修,检修处理完毕通知运行验收。填写缺陷通知单。
5、缺陷处理率每季统计应达到80%以上,每年应达到85%以上。每降低1%,扣责任班组50元。
6、缺陷的及时率,运行单位应达到100%,检修单位应达到90%,每降低1%,扣责任班组50元。
20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1条 本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电力工业部推荐的有关合同文件,签订承、发包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并由安全监察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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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3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 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2条所列条件;
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 记录或资料;
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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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 4 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任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 5 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 6 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 7 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 8 条 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 9 条 本企业的二级单位(部室、站所、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第1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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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12条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1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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