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路面砖质量验收
细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青岛市
人行道路面砖质量验收细则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道路人行道铺装工程质量,规范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厂家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根据《烧结路面砖》(GB/T26001-
2010)、《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2012)及《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试行)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实际,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编写了本细则。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从事的市政道路人行道铺装工程,各参建单位、材料生产企业在材料生产、厂家选取、进场材料检验、质量验收等环节均要严格按照该细则执行。
各区、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据本细则对铺装材料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对人行道铺装材料质量的监管力度。
本细则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管理和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青岛市南九水路2号甲 ,邮政编码:266022)
1.生产质量控制 一般要求
1.1.1路面砖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生产设备数量及养护条件应满足连续供货要求;
1.1.2路面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原材料及成品质量保证措施;
1.1.3路面砖生产企业市场信誉良好,材料登记备案手续齐全。
产品分类
1.2.1混凝土路面砖按形状分为普形混凝土路面砖和异形混凝土路面砖。 1.2.2混凝土路面砖按成型材料组成分为带面层混凝土路面砖和通体混凝土路面砖。由面层和主体两种不同配比材料制成的混凝土路面砖称为带面层混凝土路面砖,亦称荷兰砖;同一种配比材料制成的混凝土路面砖称为通体混凝土路面砖,亦称同质砖;仿石材板纹路的混凝土路面砖称为再生石。
1.2.3混凝土路面砖结构上分为一次布料和二次布料(上面层应不小于8mm)。颜色上分为原色、铁灰色及彩色三种,彩色砖采用白水泥及颜料调制。
1.2.4路面砖的外露表面应平整,宜有倒角。 1.2.5路面砖宜有定位肋。
原材料
1.3.1混凝土路面砖原材料应经过严格筛选及控制。
1.3.1.1普通水泥及白水泥应保证颜色均匀、强度满足要求; 1.3.1.2砂应选用优质、洁净(含泥量在3%以下)的细砂; 1.3.1.3碎石宜选用玄武岩碎石,统一进行水洗,晾干备用;
1.3.1.4严禁使用石粉、碎石屑及含泥量、泥块含量和针片状超标的砂石;
1.3.1.5品种不同、规格不同的各种集料必须分仓贮存并有防雨防潮设施;
1.3.1.6颜料及添加材料应严格控制质量,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存放。 1.3.2混凝土路面砖生产企业应配备质检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如生产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原材料检测。
1.3.2.1进场原材料必须按相关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3.2.2原材料自检频率:袋装水泥: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水泥:500t为一检验批;砂、碎石:400m3或600t为以一检验批;粉煤灰:200t为一检验批;矿渣粉:200t为一检验批;外加剂:60t为一检验批;拌合用水:一年检测一次。
1.3.3烧结路面砖原材料应经过严格筛选及控制。选材应因地制宜,以废物利用与合理利用资源为原则。
生产设备
1.4.1混凝土路面砖生产企业应采用全自动上料、计量、拌合设备。 1.4.2计量及拌合设备需委托法定计量单位按周期检定,使用频繁及数值易漂移的设备需按照标准进行自校。
1.4.3上料斗处砂、碎石均有挡板隔离,水泥采用水泥罐存放,拌合时间严格控制,确保拌合料均匀、干湿一致。
1.4.4生产车间应采用流水线作业,严格控制每道工序。从材料的上料拌合到最后成品的包装均严格控制、责任到人。产品模板采用硬质PVC模板或钢模,保证产品外观及尺寸。
养护措施
1.5.1混凝土路面砖生产企业应加强成品的养护,确保路面砖表面质量及强度满足要求。
1.5.2混凝土路面砖低温生产时,应采取必要(蒸汽养护)的养护措施保证路面砖出厂强度满足产品强度等级要求。
产品堆放
1.6.1堆放场地分为成品区、废料区。
1.6.2成品区按照砖的规格及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存放区标识清晰。
1.6.3每垛砖均采用薄膜覆盖,薄膜上均应印有生产日期及强度等级、流水线代号等。避免砖未达到龄期及强度就进入施工现场及串货的现象。
包装、运输、贮存
1.7.1运输车辆宜装有起吊装置。应用吊装托架包装、运输,应捆扎牢固。
1.7.2产品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掷,运输时避免碰撞,确保产品到达施工现场不破损及缺棱掉角。
1.7.3贮存场地应平整、坚实。应按批次、类别、规格、强度等级分别码放和贮存。散装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5m。
标识及合格证
1.8.1出厂产品中至少有%的混凝土路面砖应在侧面有明显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厂名或商标、产品标记、生产日期及检验合格标识等。
1.8.2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标记、商标、批量编号、证书编号,并由试验员和检验单位签章。
1.8.3为方便使用,供方应提供混凝土路面砖的使用说明书,说明现场施工方法、要求、参考使用数量和注意事项等。产品形状、规格尺寸、铺装面积等应在说明书中和订购合同中明示用户。
产品检验
1.9.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
1.9.2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和强度。每批混凝土路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每3000㎡为一批量,不足3000㎡亦可按一批量计。
1.9.3型式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生产中如原材料、类别、混凝土配合比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1.9.4型式检验需经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2.现场质量控制
混凝土路面砖进场质量验收
2.1.1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路面砖实行见证取样,送至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进场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强度和物理性能(抗冻性、耐磨性和防滑性)。
2.1.3进场检验频率:每批混凝土路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次进场,铺装面积3000m2为一批量,不足3000m2亦可按一批量。
混凝土路面砖技术要求
2.2.1外观质量
同一工程中,混凝土路面砖产品外观颜色无明显色差;二次布料产品,面层厚度不应小于8mm(再生石面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表面修饰沟槽深度不应超过面层厚度。二次布料要及时,上、下两层结合牢固,不能出现脱皮、剥落现象。
混凝土路面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外观质量 项 目 铺装面粘皮或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mm ≤ 铺装面缺棱或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mm ≤ 铺装面裂纹 色差、杂色 平整度/mm ≤ 垂直度/mm ≤ 序号 1 2 3 4 5 6 要 求 不允许 不明显 2.2.2尺寸允许偏差 混凝土路面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mm 序号 项目 要求 1 长度、宽度 ± 2 厚度 2.2.3再生石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1)再生石面层应平整、无空鼓、翘动、断裂等缺陷。 (2)再生石尺寸与外形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再生石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 项次 检验项目 单位 允许偏差 1 mm ≤5 正面粘皮及缺损 最大投影尺寸 2 mm ≤5 缺棱掉角 外观3 mm 非贯穿裂纹 不允许 质量 4 mm 贯穿裂纹 不允许 5 mm 分层 不允许 6 mm 色差、杂色 不明显 7 mm 边长 士1 8 mm 2 厚度 尺寸9 偏差 mm ≤2 平整度 10 mm ≤2 垂直度 2.2.4强度等级 根据混凝土路面砖公称长度与公称厚度的比值确定进行抗压强度或抗折强度试验。公称长度与公称厚度的比值小于或等于4的,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公称长度与公称厚度的比值大于4的,应进行抗折强度试验。
混凝土路面砖的抗压/抗折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强度等级 单位:MPa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等级 CC40 CC50 CC60 平均值 ≥ ≥ ≥ 单块最小值 ≥ ≥ ≥ 抗折强度等级 平均值 ≥ ≥ ≥ 单块最小值 ≥ ≥ ≥ 2.2.5物理性能 混凝土路面砖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物理性能 序号 项目 1 耐磨性a 耐磨长度/mm ≤ 指标 32 耐磨度 ≥ 抗冻性 2 严寒地区D50 寒冷地区D35 其他地区D25 3 4 5 强度损失率/% ≤ 外观质量 冻后外观无明显变化,且符合表1规定 吸水率/% ≤ 防滑性/BPN ≥ 抗盐冻性b(剥落量)/(g/㎡) 60 平均值≤1000,且最大值<1500 注:a耐磨长度和耐磨度任选其一做耐磨性试验。 b 不与融雪剂接触的混凝土路面砖不要求此项性能。 表6 再生石物理性能要求 项次 1 2 3 4 5 6 7 8 检查项目 抗压强度 弯拉强度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单位 Mpa Mpa Mpa Mpa 规定值 ≥40 ≥35 ≥ ≥ ≤500 m2 1 GB/T 16925 GB/T 12988 GB 28635 检验频率 范围 点/次 检验方法 GB 28635 耐磨度 磨坑长度 吸水率 抗冻性(冻融循环) ≥ mm ≤32 % ≤ 冻融循环试验后,外观质量无明显变化;强度损不>20% 烧结路面砖技术要求 2.3.1外观质量
烧结路面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外观质量 mm 项目 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 ≤ 缺棱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 ≤ 裂纹的最大投影尺寸 ≤ 翘曲度 ≤ 标准值 2.3.2尺寸偏差
路面砖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尺寸偏差 mm 规格尺寸范围 ≤80 80~280 >280 标准值 ± ± ± 2.3.3抗冻性能 路面砖不符合表9中吸水率和饱和系数的要求时,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冻融循环试验后,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且干质量损失不大于%。
2.3.4泛霜性能
每块砖样试验后应无泛霜。
2.3.5 抗压强度、吸水率及饱和系数
表9 抗压强度、吸水率及饱和系数 类别 F类 SX类 MX类 NX类 抗压强度/MPa ≥ 单块最平均值 小值 吸水率/% ≤ 单块最平均值 大值 无要求 无要求 饱和系数≤ 单块最平均值 大值 - 无要求 无要求 - 无要求 无要求 2.3.6耐磨性 表10耐磨性能 耐磨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磨坑长度/mm ≤ 抽样方法及数量 2.4.1随机抽样。抽样前,确定抽样方法,使所抽取的试件有代表性。 2.4.2 外观质量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 抽样数量50块。
2.4.3尺寸允许偏差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抽样数量20块。
2.4.4强度等级和物理性能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合格的试件中抽取。强度等级试验每组10块试件, 物理性能每组5块试件。
检验判定规则
2.5.1混凝土路面砖及再生石检验判定规则 2.5.1.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1.2 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偏差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1.3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第一次抽样试验结果符合本细则规定与供货方明示等级时,则判定该批产品符合相应强度等级,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1.4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试验结果符合表5、6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物理性能合格。
试验结果中,若有一项(含一项以上)物理性能不符合表5、6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物理性能不合格。
若对采用两种耐磨性方法测定的实验结果有争议时,以GB/T 12988方法测定的值作为最终试验结果。
2.5.2烧结路面砖检验判定规则 2.5.2.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2.2 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偏差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2.3 物理性能
经检验,第一次抽样各项物理性能符合相应规定时,判该项相应等级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吸水率和饱和系数不符合表9规定时,以抗冻性能试验结果为准。
3.后期保修责任
依据《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保修期内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市政管字
〔2013〕30号)要求,各参建单位要认真签署质量保修文件,明确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发生板材掉皮等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保修(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代建)单位、养护单位组织验收。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向材料生产企业备案机关报告,备案机关对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确定材料生产环节确有质量缺陷的,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材料管理的通知》(青市政管字〔2011〕6号)要求,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4.各方质量行为要求 采购单位严把厂家选取关
4.1.1材料厂家选取工作由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采购单位必须依据本细则相关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详细考察,建设、监理单位要全程监督考察过程并留存书面考察记录。
4.1.2采购单位应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厂家进行全面考察,结合生产厂家生产设备、供货能力、质量保证措施、产品质量稳定性、市场信誉和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等因素综合择优选用。
4.1.3采购单位在选定供货厂家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依据本细则标准选取备选厂家,以满足工程质量、进度要求。
4.1.4建设、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选用未经考察合格的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厂家。
4.1.5采购单位在采购人行道铺装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工期、规格、颜色等因素,并给人行道铺装材料厂家留出足够的生产和养护时间。
4.1.6采购单位应在选定人行道铺装材料厂家后,与生产厂家签订详细的供货合同和技术交底,应明确人行道铺装材料材质、等级、规格型号、颜色、价格、进场时间等。
监理、施工单位严把进场验收关
监理、施工单位应在人行道铺装材料进场后铺砌前,对人行道铺装材料严格按规定频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频次不应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10%),严禁“先用后检”或“边用边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人行道铺装材料。
监理、施工单位严把过程控制关
对于铺装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铺装工程,根据工程进度,监理单位要监督采购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材料生产厂家进行二次审查,对于不满足质量要求的要立即启用备选厂家供货,保证材料质量。
检测机构严把质量检测关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本细则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路面砖进行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不合格项。
5.质量监督管理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人行道路面砖的登记管理工作,未取得《登记手册》的人行道路面砖,不得在市政工程中使用。
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考核,结合平时不定期的专项、飞行检查,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督。
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突击检查、定期排查、监督抽测、比对验证、质量回访等方式,加强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和使用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依据本细则对各区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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