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封面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  1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一条 矿(本单位、场)主要承担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承担。
矿(本单位、场)各部门与采区(分场、分厂)承担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
第二条 矿(本单位、场)任何部门与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本单位、场)主要承担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与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立刻安排核实并安排整顿、整治。
第三条 矿(本单位、场)主要承担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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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条 矿(本单位、场)主要承担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与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安排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设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 五落实 的要求与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矿(本单位、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管理职责。矿(本单位、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与监管与督查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矿(本单位、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与与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与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与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本单位、场)主要承担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与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承担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刻安排整顿、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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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本单位、场)主要承担人安排拟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 矿(本单位、场)各级承担人与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持与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矿(本单位、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拟定应急方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与矿(本单位、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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