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2009]5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9]56号)
各省辖市,省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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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和《关于印发医药卫生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制定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2009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以上,参保人数达到900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人。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发展成果,参合率继续保持90%以上。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
(二)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制定《河南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9年9月新学年开学时所有高校及时开展大学生参保工作,年底前将全省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开展调研,研究制定我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研究及下放地方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范围办法。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土地出让所得、争取财政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 2 / 3
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省辖市报请省批准后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四)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80元补助。根据各地基金收支的情况,2009年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三年内逐步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三年内分别提高到75%和60%。在焦作、南阳两市探索开展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在全省30%的县(市、区)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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