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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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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取 样 制 度

一、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并根据建设部(1996)20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且规定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必须在资质认证允许的承接范围和项目从事检测工作。

按工作性质将从事建工、建材及制品检测和试验工作机构分为两类,即监督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

1.监督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即法人不从事承接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外从事建工、建材及制品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服务性单位。其职责:

①负责建设工程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②对外承接委托检验任务;

③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提供检验数据;

④为质量纠纷提供检验数据。

2.企业试验室:属于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机构,由施工单位、建材企业提出申请,达到《厦门市建设系统检测(试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资格证书,其职责为本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检验提供实验数据和科学依据。

二、取样与送检见证检验

根据厦建科字(1998)042号文,取样与送检见证检验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企业专职取样人员在现场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样品的采集、标识和封样,并将检验样品送至签约的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取样和送检见证检验的范围

根据厦建科字(1998)04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见证检验的范围:①重点工程;②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单位建筑工程;③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见证检验的项目和产品包括:①承重结构混凝土的强度及混凝土抗渗性能;②砌筑砂浆的强度;③结构工程中的钢材及其焊(连)接接头;④墙体材料;⑤水泥;⑥防水材料;⑦建筑工程中的给、排水管材及管件、绝缘电工套管;⑧低压电器中的电线、电缆、插座、开关、接线盒;⑨土方工程中的压实系数。

2.见证检验的数量

见证取样率为100%,每个单位工程的见证检验不得少于检验总批次的30%,同时最少不能少于2个批次。

3.见证检验的程序

①施工企业于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的范围和数量编制见证检验实施计划书,计划书上注明见证人及取样人签名和岗位证书号码。

②计划书在办理开工执照时同时报送质监站、市检测中心站及签约的监督检测机构。

③施工过程中,取样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见证检验计划书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采集和制备,见证员必须在旁见证。

④取样员负责填写见证表,会同见证员签字认可。

⑤由取样员和见证员共同对样品作出标识,并注明在取样记录表上。

⑥取样员负责样品的送检及检验委托单填写,见证员签名确认。

⑦签约的监督检测机构核对检验委托单上取样员及见证员的签名,并将检验委托单作为检验的原始资料之一存档。

⑧检测单位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岗位证书号码以及“见证送检”字样。若有不符,应立即通知见证单位和质监站。

4.见证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①施工现场取样员的任职条件:本施工企业人员,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责任心强,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具有施工单位取样员

书面授权书。

职责:按产品或项目检验标准、规程的要求,负责施工现场各项原材料及检验项目的检验样品的抽取,并负责取样记录和检验工作。取样员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②施工现场见证员的任职条件: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施工或监理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检验工作规定,责任心强,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职责:按产品或项目检验标准、规程要求、负责施工现场各种原材料检验项目检验工作的见证。见证员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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