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在安装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2)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机料科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吊车械,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