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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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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是经营“幸福商店”的个体工商户。某日一厢式货车司机向其推销“星星”手帕纸。肖某感觉不错就留下一箱卖。几月后,其收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的开庭传票、A公司起诉状等材料,A公司对“星星”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肖某销售假“星星”手帕纸已由公证处公证,A公司起诉肖某商标侵权,并要求肖某赔偿5万元。

肖某咨询:

1、是否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

2、若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要赔偿5万元吗?

律师解答:

1、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但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肖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如肖某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肖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肖某是从路过的厢式货车上购买的产品,无法说明提供者,所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处理。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A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5万元,则肖某应当承担。但,若A公司无证据证明,则由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判处。(本文人、地、物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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