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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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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一)办税地点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苏州市区(不含新区个体工商户、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的纳税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3号)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或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税务登记表》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受理、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是否完整准确,递交的设立税务登记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领证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单位纳税人: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

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1)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3)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

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承诺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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