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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爆炸性危险区域划分的主要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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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爆炸性危险区域划分的主要标准依据

1.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 GB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 第14部分 危险场所分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

• 爆炸性危险区域主要以爆炸性危险物质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为划分依据 • 区域划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2. 3. 4. 5. 6. 7. •

存在危险物质的可能性; 危险物质的释放量;

危险物质的特性(气体的密度等);

环境条件(气压、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等); 远离释放源的距离;

危险物质泄漏监控设施设置情况; 爆炸后果的严重性;

中国防爆标准和IEC爆炸一致,对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划分为3个区域,即0区、1区和2区。定义如下:

1. 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 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 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或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存

在的场所。

• 对于粉尘场所,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划分相对应同样划分为3个区域,即20、21

和22区。

爆炸性危险区域划分标准对照表

中国 IEC 欧洲标北美标准 准 0区(20区) Division 1 1区(21区) 2区(22区) Division 2 危险程度 高 低 从定义可知,0(20)区是最危险的,相对而言2(22)区的危险程度最低。 • 如图所示是典型的带有呼吸阀的露天油罐的危险区域划分示例。 - 油罐内部为0区;

- 一般以呼吸阀阀口半径再加3m为半径,此区域内为1区; - 在上述区域外3m为半径,此区域内为2区。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属于设计院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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