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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灾、水灾、地震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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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灾、水灾、地震防护制度

1.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矿长、副矿长或调度室。 2.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4.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5.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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