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班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学校是我家,人人爱护他。公共财物是国家所有财产,任何人不得破坏。必须养成“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的好习惯,争做爱护公物的模范。凡公物损坏或遗失,视具体情况,采取赔偿制度,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学校资产损失,使之物尽其用。
赔偿标准
为规范学校财产管理,对有意损坏学校财产的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学校财产赔偿实行“无意损坏试情况酌情处理,有意破坏加倍赔偿”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1、打碎玻璃一块,木质窗玻璃赔偿30—50元;铝合金窗玻璃50—100元或负责修好。
2、损坏日光灯一盏,赔偿50—100元。
3、损坏椅子一张,赔偿50—100元。
4、损坏桌面一张,赔偿100—150元。
5、攀折树木、花卉,赔偿10—50元。
6、污损、涂写、刻画墙壁,赔偿10—50元。
7、损坏楼梯及旗杆处不锈钢护栏,赔偿按100元/米•根计算。
8、损坏门窗、黑板、瓷砖及其它公物,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9、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设施等公物,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赔偿制度赔偿。
10、损坏以上未列入的其他物品,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11、凡遗失、丢失公物,应参照以上标准,从重赔偿。
12、举报、揭发他人损坏公物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100元,并给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