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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 G0404-2005 中文版 钢材的一般交货条件

来源:九壹网
JIS G 0404:2005

www.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料就是抽样产品。

序言 本标准是参照1992年发布的ISO404《钢及钢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第二版并修改其技术内容而制订的。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锻件、铸件及粉未冶金制品以外的全部钢及钢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订货时双方协商的交货条件或者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交货条件与本标准不同时适用。

2引用文件

附表1中所列的标准由于被本标准引用,构成本标准规定的一部分。这些引用标准适用于最新版标准。

3定义

本标准所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a) 检验

检验是指诸如测定、检查、试验和测量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值,并且将其与规定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合格的活动。 b) 试验

试验是指测定材料或产品的性 能和特性值的所有作业或活动。 c) 规定检验和试验

规定检验和试验是指在交货前,根据合同的技术要求,在交货的产品上或其中的部分产品上进行检验和试验,以便验证它们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d) 检验代表

检验代表可为一个人或几个人: 1) 法规中指定的检查员; 2) 需方委托的代表;

3) 供方(供方,下同)委任的代表。不能是生产线上的人员,而是能代表需方行为的人员。 e) 试验单元

根据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一次合格或不合格的产品集合。 f) 抽样产品

检验、试验时,在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例如:一块板)(见图1)。 g) 试料

为制备试样,从抽样产品中切取足够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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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某些状态下,试样可以是试料,也可以是样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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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第3章规定的定义示例

4 订货所需信息

订货时需方须提供下列信息:

a) 需方所需的产品加工方法、用途、钢种、形状及尺寸。订货时,也可征求供方的意见。 合同中应注明描述产品及其特征所需全部信息及下列有关的交货的详细内容:

fxw.coj) 熔炼分析

按标准或已文件化的一定程序,供方自行选定的测定样品熔炼化学成分的分析。 k) 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是指在供货产品上进行的化学分析。 l) 序贯试验

由试验得到的平均值和单个值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和/或产品标准要求的一组试验。

mh) 样坯

为了制备试样,经过机械处理或所需热处理后的试料。 i) 试样

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的样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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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货产品的重量、长度、面积和数量; 2) 产品外形(根据情况,例如:图纸号); 3) 公称尺寸;

4) 1)和3)的特征值的允许偏差; 5) 钢的牌号;

6) 交货状态(热处理、表面处理的方式等); 7) 表面质量及/或内在质量的特殊要求;

8) 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检验文件的类型及检验和试验的要求; 9) 采用JIS Q 9001质量保证体系时,其标准号; 10) 标志、包装及装运的要求;

11) 产品标准中要求的选择要求事项;

b) a)中的各种信息必须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方法的规定: 1) 引用一个或多个日本工业标准;

2) 没有日本工业标准时,规定所要求的特征值及条款;

3) 引用未注明日期的日本工业标准时,应采用签订合同时有效的版本。

备注:对日本工业标准的有效版本有异议时,所用的版本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生产工艺

除非在订货时有协议或在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生产工艺由供方确定。

备注:制造工艺包括从炼钢到产品交货的各个工序。

6加工商或中间商供货

加工商或中间商供货时,按JIS G 0415的规定,在交货时应提交不作任何更改的供方的检验文件。为了保证供货产品和检验文件之间的可追溯性,由供方提供的检验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产品标志的方法。

加工商或中间商无论以任何方法改变产品的性能或尺寸,都应提供与这些变化后的新状态一致的附加文件。这也适用于供方检验文件没有包括的所有特殊要求。

7要求

7.1一般要求

产品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无论采用什么类型检验文件,供方都应进行适当的工艺控制、试验和检验,使其交货的产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和尺寸要求。 7.2合同检验

如果有要求时,供方必须通知检验代表对交货批进行规定检验和试验的时间要求。检验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为了避免干扰正常的工序运行,供方和检验代表应协商确定检验和试验的时间。

3.的d) 1)或2)中规定的检验代表在约定的时间缺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供方委托的代表可以自己进行验收检验,然后将检验文件提供给用户或代表。在检验、试验工作开始前,应将合同的有效文件交给检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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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行商定的检验和试验,在商定的时间内,检验代表应能自由地出入所需进行试验和检验产品的供方厂房和库房;可以按着有关规定从试验单元中选取抽样产品,并且切取试料;有权参加试样的选取、制备(切削和处理)以及试验工作。检验代表应遵守供方所有相关制度,特别是有关的安全规程。供方有权要求对任一检验代表进行陪同。进行试验和检验时,应尽可能减小对正常的生产运行的干扰。 7.3规定检验和试验

7.3.1 交易及订货时提供的信息

当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时,交易及订货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所要求的检验报告类型,例如:JIS G 0415中表1规定的质量证明书(3.1.A、3.1.B、3.1.C)或检验报告书(3.2)等;

b) 试验的频数(9.2);

c) 试料和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d) 试验单元的标识; e) 试验方法(7.5);

f) 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书中的外部检验单位的地址、代表签字。 7.3.2 规定检验和试验的场所

如果供方不具备所需的设备,检查和试验应在双方协商的另一处进行,或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如果不在供方进行规定检验和试验,供方在没有收到试验结果的报告之前,产品不得交付。 7.4 试验中可追塑性

在试验过程中,供方应保证抽样产品、试料、试样及其所在试验单元之间的可追塑性。按9.8.2.2进行复验时,供方通过抽样产品与检验单元之间的可追塑性,能把抽样产品从检验单元中取出做复验或剔除。

7.5 试验方法和设备

试验方法按相应的标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标准,按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试验方法执行。对于在合同中或产品标准中所包括的特殊要求,最终检验和试验中所采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按与国家发布的规程用规定精度的校准设备进行校准、调试和维修;如果没有国家的相应规程,供方应先制定文件化的校准程序,并保持校准记录。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精度应能满足其规定值和偏差的要求。

用化学、物理或光谱化学方法测定产品的化学成分。在仲裁时,所采用的方法应经协商确定。 试验采用的标准如附录1所示。 7.6 取样和试样

力学试验用的试料的制备按JIS G 0416执行。化学试验用的试料的制备按JIS G 0417执行。 试样的位置、方向及制备按JIS G 0416和JIS G 0417中一般要求及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合同要求执行。

供力学试验的试料和试样的采取依照钢材的品种按A类或B类的方法执行,任何一种方法都按钢材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a) 做力学试验时,直接从产品上取制试样,按A类执行。

1) 从产品或剩余部分切取试料制作试样时,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切勿对在途的试样材质作有任何影响的处理。有必要矫正试料或试样时,可以在常温下矫正。另外,有规定对试样进行热处理时,可以对试样进行热处理。

2) 棒钢、型钢和扁平钢的试样在轧制方向切取;钢板、钢带和钢管的试样在轧制方向或其垂直方向切取,具体方向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 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可使用二种以上试样时,没有特殊规定的,由供方选择。在钢材的全剖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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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以外的试样的取样位置,如没有特殊规定按JIS G 0416执行。

4) 硬度试样如没有特别规定时,可用拉伸试样的一部分。

b) 制备标准试料并按规定进行热处理后,制备试样并进行力学试验时,按B类执行。

1) 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力学性能的数值是对常规标准试料进行热处理后再进行试验后的数值。

2) 直径为25mm的试样是标准试料沿轧制方向锻制或切削而成的。但当钢材的直径、对边距离或厚度小于25mm时,标准试料可直接作试样。

3) 从已进行了热处理的标准试料中切取试样。

4) 硬度试样如没有特别规定时,可用拉伸试样的一部分。

8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按下述要求执行。

a) 关于化学成分的内容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是成品分析时,做熔炼分析,分析方法按JIS G 0320执行。

b) 熔炼分析试样的取制按JIS G 0417执行。分析试样应在浇铸过程中采取所需要的量。

c) 需方要求做成品分析的,试样采取按JIS G 0417执行。分析元素及化学成分的标准值的允许偏差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并指定和明确JIS G 0321中表的编号。

d) 用质量分数(%)表示分析结果的,按JIS Z 8401的规则A及修约到规定的有效位数。当表示碳当量、焊接裂纹敏感性组成及镀锌裂纹敏感性当量时,按各自的计算式中已规定的全部元素做分析,并依据相关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公式算出结果,并通过JIS Z 8401的规则A把计算结果修约到规定的有效位数。

9 力学性能

9.1 力学试验(拉伸试验、冲击试验、硬度试验、弯曲试验) 试验方法及试样的种类,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9.2 试验频数 9.2.1 试验单元的组成

试验单元按试验类别、合同或产品标准的规定,通常按a)和b)。 a) 下列要素的组合: 1)同一冶炼炉号; 2)同一炉罐号;

3)同一热处理状态或热处理炉批; 4)同一外形;

5)同一厚度或直径。

b) 试验单元的重量和件数

在某些情况下,试验单元可由单件产品组成的。 9.2.2 抽样产品、试料和试样的数量

就各项试验而言,从每一个试验单元中采取抽样产品的数量、从每一个抽样产品中采取试料的数量以及从每一个试料中采取试样的数量,按相关产品标准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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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尺寸效应

在产品标准中,如果产品的力学性能值按厚度、直径等尺寸的大小分组时,此时所指的尺寸应是力学性能取样所规定位置的产品公称尺寸。 9.4 试样材料的状态

如在合同或产品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时,所测定力学性能的试样材料状态就是相应产品的交货状态。 9.5 冲击试验吸收功的评定

当规定冲击吸收功值又没有进一步说明时,应按9.6所测定的所有单个试验值的平均值来表示。 9.6 序贯试验结果的评定

一组序贯试验结果的评定按序贯试验方法执行。冲击试验按下述方法,其他试验,如厚度方向的拉伸试验也可按下述方法。

a) 一组3个试样的平均值必须符合规定值。其中一个试样值可以低于规定值,但不低于规定值的70%。

b) 不符合a),试样值不符合规定值不超过2个,且试样值低于规定值的70%不超过1个,供方可以从同一的试料中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试验。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判定试验单元合格:

1) 6个试样的平均值大于规定值;

2) 6个试样值中低于规定值的不超过2个; 3) 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

c) 不符合a)或b)时,其抽样产品应报废,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中重新取样进行复验(见9.8.2.3) 9.7 剩余产品的使用

当需方要求从定尺钢材上采取试料时,其剩余部分为不符合合同的定尺要求,需方也必须按受。 9.8 复验

9.8.1 试验结果无效

由于取样、制样、试验不当而获得的试验结果,应视为无效。如下述情况: a)试验前发现试样加工不良或跟材质无关的瑕疵; b)试验中发现误操作;

c)拉伸试验中,从试样标点间的中心距标点间距离的1/4处以外断裂且延长率不符合规定。 9.8.2 复验的方法 9.8.2.1 一般要求

当一个或几个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除以下的特殊情况外,供方可以判废相应的试验单元,也可以要求按9.8.2.2和9.8.2.3规定进行复验。如果试验结果与交货的钢种规定值偏离很大,有理由怀疑产品已混号,此时,采用9.9规定方法。 9.8.2.2 用单个值作判定的试验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仅规定单个值(例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或末端淬透性试验)时,应采用下列方法:

a)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组成(见附图1)

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产品应拒收; b)试验单元中是多件产品组成(见附图2)

例如同一轧制批,铸造批或热处理状态组成,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挑出。

1)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检验代表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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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如果抽样产品保留在试验单元中,应按1)的规定步骤进行。但是重取的试样必须有一个是从保留在试验单元中的抽样产品上切取的,或根据供需双方协商,重取的两个试样也可是从保留在试验单元中的抽样产品上切取的,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另外,依产品标准的标识规定,按捆包装标识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批也可作为同一个抽样产品: 焊接钢管:同一钢卷、同一成形时期、同一条件生产的产品批; 棒钢、型钢、无缝钢管:同一钢坯生产的产品批。 复验结果2个都必须合格。 9.8.2.3 序贯试验

9.6中所规定的冲击试验结果不合格时(见附图3),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将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废,然后按照9.8.2.2b) 1)规定的方法,在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取2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共6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合格。不适用于9.6b。 9.9 重新分类或返修

供方有权在复验前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重新分类或返修(例如:热处理、切削、轧制、拉拔等),然后按9.2规定将这些产品作为新的试验单元提交验收。如果仅是重新分类,不进行返修,检验程序仅是针对第一次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在供需双方已协商的情况下,供方应将所采用重新分类或返修的方法通知给检验代表。

10 其他性能

其他性能(除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以外)的检验,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1 表面质量和内部质量

11.1 一般

所有产品都应有良好质量,如果是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产生的轻微的表面或内部缺陷,不应作为拒收的理由。

当有要求时,表面质量和内部质量的具体要求应参照相应的标准,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11.2 探伤

当需要时,所采用检查缺陷的特殊技术(如x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等)及其试验单元的产品数量和处理试验结果的方法,都应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在订货时协商确定。 11.3 清除缺陷

表面的缺陷可以用机械的方法和其他方法予以清除,但应保证产品的尺寸和性能满足合同、产品标准、尺寸标准或表面质量标准规定的界限值。 11.4 焊接修补

如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没有规定时,需方和检验代表应允许用焊接方法对全部交货批或其中的一部分产品进行局部修补。

12 形状尺寸和重量

www.bzfxw.combz符合要求? 不是两个都符合要求? 不是试验单元不合格13.2 检验证明书、试验和检验的种类

需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产品标准中规定以外的检验文件时,必须指明检验文件的种类(JIS G 0415)[见4 a) 8)]。

14 标志

供方应按产品标准或合同要求对产品或交货批做出标志。如果没有要求,供方可按自行选择的统一方法进行标志。

当出具检验文件时,须明确检验文件与文件之间的关系来标识产品及交货量。 15 异议

在有争议时,用以判定有争议特性值的取样条件和试验方法按7.5和7.6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由单件产品组成的试验单元的试验 是试验单元合格 www.从该件产品中再取二个试料进行试验是试验单元合格 fxw.coJIS G 0404:2005

测量钢材形状、重量时,因其允许偏差,须用具有确切精度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

13 报告

13.1 力学试验和化学分析结果的修约

当合同或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时,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值,把力学和化学试验的结果计算到规定的有效数字的末位的下一位,并按JIS Z8401的规则A修约到与规定值末位所标识的数位相一致。 备注:使用数字显示的测量设备时,所显示的数字位数应能超过有效数字位数。

附图1 当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以单个值为依据评定试验结果的流程图(例:拉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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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 G 0404:2005

由多件产品组成的试验单元的试验 符合要求? 不是不是 原抽样产品留在试验单元中 在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再各取一个进行试验。 是 fx不是不是试验单元不合格 w.两个都符合要求? 在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再各取一个进行试验,其中一个应是保留在试验单元中的原试料。 两个都符合要求? 试验单元合格 bzwww.co是是 试验单元合格

附图2 当试验单元是多件产品时,以单个值为依据评定试验结果的流程图(例:拉伸试验)

m是 JIS G 0404:2005

由多件产品组成的试验单元的试验 是符合要求? 不是原抽样产品留在试验单元中 是不是 在相同的抽样产品上切取的试样再做试验。2组试样的平均值都符合要求? bz不是两个都符合要求? 试验单元不合格

fxwww.是 试验单元剩余部分合格 在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取样进行N个试验。 按9.8.2.3复验 试验单元合格 附图3 有关序贯试验及其复验流程图

w.是2组试样的单个值都符合要求?不是是 拒收从试验单元中挑出的抽样产品。 按9.6序贯试验 comJIS G 0404:2005

附表1 引用标准

JIS G 0320 钢的熔炼分析方法

JIS G 0321 钢材的成品分析方法及允许偏差 JIS G 0415 钢及钢产品-检验文件

JIS G 0416 钢及钢产品-力学试验用试料及试样的采取位置和制备 JIS G 0417 钢及钢产品-化学成分定量用试样的采取及制备 JIS Q 9001 质量保证体系-要素 JIS Z 8401 数值的修约

附录1(参考)关于试验的重要标准

JIS Z 2201 金属材料拉伸试样 JIS Z 2204 金属材料弯曲试样 JIS Z 224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方法 JIS Z 2242 金属材料冲击试验方法 JIS Z 2243 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JIS Z 2244 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JIS Z 2245 络氏硬度试验方法 JIS Z 2248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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