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广使用国家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的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20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
统的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11]205号)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广使用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的函》(环核函[2010]12)精神,为实现我省对放射源由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跟踪管理,全面提高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效率和水平,经厅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由环保部研发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请你们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推广实行。
附件:关于积极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的方案 1 / 4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积极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
监管系统的方案
为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进一步做好我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高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效率和水平,现制定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的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实现对放射源由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跟踪管理,全面提高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效率和水平。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8月8日-14日由系统主管理员给辐射处,省辐射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系统管理角色和系统使用权限。
第二阶段8月15-21日由系统主管理员通过网络进行系统讲解并发放《放射源监管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
第三阶段8月22-11月30日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系统管理员对监管系统中本辖区的使用单位进行清理核实,对系统内单位信息不详、信息有误和未登录系统的单位进行补充,按实际放射源使用情况以及现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补充完善相关 2 / 4
数据。
由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对监管系统中废物库管理和本年度安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由省辐射环境管理处对监管系统中单位管理、放射源管理、许可证管理进行全面清查并按时审批和更新。
第四阶段由辐射环境管理处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三、具体分工
由省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系统全面管理。
由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对系统内废物库管理和年度安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数据的更新和维护。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负责对监管系统内本辖区使用单位的许可证管理、单位管理、监督执法管理即时登录和更新,并指导督促使用单位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局应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系统运行和管理,切实管理和维护好监管系统,充分发挥监管系统方便数据统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效能。
(二)各地要按方案制定的时间,监管系统数据填报告要求,认真做好数据补充完善和更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该监管系统使用情况,将纳入省环保系统年度管理目标考核范畴,用数据客观评价各地辐射安全年度管理情况。
(四)请辐射环境管理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于8月25日前将监管系统运行和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名单上报辐射处。(联系人:冯敏,027- 3 / 4
8716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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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2 3 登陆名 Hubei123 zouqingping 单 位 辐射处 省环保厅 备 注 省级管理员 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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