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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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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 等价有偿原则

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的客体: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1.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规范的。只有为法律规范的才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 无效的民事行为 行为 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 事实适法的事实行为 法行为 侵权行为 律 事件 自然事实事实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得抛弃 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自然人就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

3. 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

4.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3.经过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且追索其债权

宣告死亡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失踪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3.经过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财产关系变动,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人身关系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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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率待定的法律行为的特点

1.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出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1.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 2. 对无效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3.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4.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为无效

特点: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依然是有效的

分类:1.因欺诈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2.因胁迫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3.因显失公平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可能

4.必须是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必须合法

6.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分类:1.对于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2.条件的成就是否会发生某种事实: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特点:1.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2.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分类:1.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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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概念: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3.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后果:1.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向本人行使请求权,本人不得抗辩

2.相对人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生效力,仅仅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狭义的无权代理

概念: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 特点:1.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不同于无效代理 3.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后果:1.相对人一个月内(催告权的除斥期)向本人发出催告,本人知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2. 相对人一个月内向本人发出催告,本人不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对相对人的催告拒绝作出答复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视为拒绝承认,该代理行为无效

3.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本人追认前

注意:催告权的除斥期为一个月,否认权必须在相对人催告以前后者在催告期限内进行,本人逾期的拒绝将不发生任何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中断

特点:1时效的中断发生在时效的进行中

2.发生了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时效存在的基础被推翻

3.时效的中断时已经进行的时效从法定时有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

后果:1.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归为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未届满都可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

2.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3.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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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发动是有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事由:1.不可抗力

2.全力认识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延长 概念:

债的概述

民法总则立法亮点 1.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2.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3. 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4. 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7. 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8. 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9. 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10.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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