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远期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风险
与防范
国际贸易论文:远期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几十年,中国经济呈发展趋势。截至目前,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经济发展,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
进出口贸易中,随着交易规模的变大,使得在物权变动的时刻,难以实现银货两清。这种情况下,进出口贸易的支付手段随之发展,信用证业务应时而生。信用证业务是通过银行信誉作为保障,所以在国际进出口贸易结算中受到进出口企业的重视和青睐。目前,信用证已是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结算方式之一。
以信用证为基础,远期信用证兼有结算与融资的功能随之诞生。远期信用证业务使资金周转能够更加便利,在结算业务中得到认可和应用。随着远期信用证业务扩张,远期信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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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也逐渐显现。国内外已经发生了因远期信用证业务使进、出口方或银行蒙受经济损失的案例。
国际上,纵观信用证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 UCP600)是在信用证领域全球公认度最高的惯例。但是,UCP600 不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不具有强制性。因此,UCP600 虽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当事人的职能,但是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挑战。
1.1.2 研究意义
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支付方式,远期信用证及其存在的风险已受到商业界、银行界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远期信用证具有较长的承付期限,付款时严格遵循国际贸易统一惯例和票据法。在此基础上,加之远期信用证自身的融资属性,使得远期信用证风险呈复杂化。近年来,发生多起因远期信用证使用不当带给贸易双方巨大损失的案例。同时,银行也有因远期信用证业务被动垫资增加外汇不良资产及受到贸易双方合伙骗资的现象。因此,研究远期信用证风险的特性与成因,找到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建立规范的贸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多种远期信用证的特点及其使用规则,分析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内容及其成因,结合贸易买方、卖方、开证行的具体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结合案例分析验证其有效性,最终达到降低远期信用证使用风险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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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文的研究促使远期信用证在贸易中发挥更加值得信赖的作用,有效预防其发展至有悖其产生初衷的境地。从理论与实践方面,本文对规避贸易参与各方的风险有重要指导意义。
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前提下,一旦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承诺向卖方付款,如果没有受益人的同意银行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更改信用证。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具有性,它是基于买卖合同开立的,一旦开立就于开证申请书和买卖合同而成为另一个契约。所以,只要银行作出予以承付的付款承诺,就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或与开证行间因已有关系产生索偿的制约。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同无关,与单据的真假无关。单据和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即可作为银行付款依据。银行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单证相符原则,既要做到单证一致,也要做到单单一致。因此,即使货物有假只要交单正确,银行就必须付款。同样,即使货物正确假如单据有误,银行就予以拒付。那么,在买方发现货物有假或者卖方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若想让银行拒付,寻找单据的不符点就成了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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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当事人主要包括:申请人、通知行、议付行等。
开证申请人:是指提交开证申请书给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他需要在特定时间内申请开证并交付银行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
作为进口商,在协商合同时达成以进口商本国的货币作为结算币种,这样就不会发生汇率收益或损失了。
(2)开立远期信用证时为了减少不利因素发生最好不要开立时间过长的信用证。可以尽量选取开立假远期信用证,保证出口商可以即期收款的同时进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这样进口商可以先行提货销售,成功避免汇率风险。
(3)开立离岸账户,外币结算,汇率合适时再购汇。另外,许多公司都认为在付汇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将来付汇有可能少支付本币,殊不知有时可能获利但也有损失的风险。外汇市场瞬息万变,作为进口商进口货物更应谨慎,踏实从贸易差额中赚取利润而不是靠汇率盈利。
4.1.2 市场变化风险防范
为了保证公司利益,进口商可以与出口商签订长期合作战略协议的前提下对商品结算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市场行情采用分期定价制,即在每次货物装船出运前5 个工作日确定当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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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格,根据新的价格开立信用证或者修改已开立信用证,前提是在已开立信用证中应该体现分批出运货物价格可根据市场行情和双方协商进行更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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