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
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 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 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2、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 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 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
1、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裁员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裁员程序的规定:(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依法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另外,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2、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我国劳动立法的形成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的弊端,存在着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2)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 1958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3)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4)我国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
试卷二:一、是非题(判别正误,并在括号内写入\"是\"或\"非\")(每题1分,共10分)
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非)2、国家实行薪年休假制度。(是)
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非)
4、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非)5、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6、\"待业\"与\"失业\"两个概念含义相同。(是)7、\"待业\"与\"待岗\"两个概念含义相同。(非)8、集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非)
9、集体合同只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生效。(非)
1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工作。(是)
劳动监察: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
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1、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 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
联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2、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 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
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2、我国为什么要授予某些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责?这些机构与一般的中介机构有何区别?
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测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机构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特征:(1)这些服务具有排他性, 大部分的服务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的;(2)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带有强制性,如招工登记、退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 会以国家行政部门的名义出现,如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可见,这些中介服务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征,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整个劳动行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机构一般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
试卷三: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区别:(1)当事人不同。 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2)内容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
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区别:(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定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联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是劳动立法的开端。( )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3、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消灭。( ) 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 )
1、(非)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开端。
2、(非)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3、(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同时变更,由于包括劳动者的变更,原合同关系消灭。
4、(非)违反法律、行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侯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外,通常是由于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宜简单否定。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什么是劳动法的原则?它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怎样的作用? 2、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含义是什么?它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
3、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4、工会法人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法人有何异同?
1、劳动法的原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反映,是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内在规律相适应的。它反映社会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作为确立劳动法规范的准则,劳动法原则在劳动法规的系统内发挥指导和凝聚的作用。作为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劳动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
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作为部门法的标志,劳动法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发挥比较和区别作用。
2、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国家机关作为劳动行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的职责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中发挥负责、统筹、协调等着重要的作用。
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以单位劳动时间表示的最低工资数额。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这五个因素计算的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4、我国一方面将工会法人规定为社会团体法人,说明工会法人具有社团法人的一般特征,民法通则的规定也适用工会法人;;另一方面又通过工会法专列一条对法人资格进行规定,说明工会法人也具有区别于其他社团法人的特点。工会法人在维护、参与、教育等诸多职能中,维护职能毕竟是一种最基本的职能。
试卷四:二、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 共20分)
1、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 )
3、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不应予以干预。(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定。( )
答案:1、(非)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告也可依法解除合同。出现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非)有些社会保险项目是补偿性的,如工伤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4、(非)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故\"或\"应改\"和\"。
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10分 共20分)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签约双方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限于订立该合同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有关用人单位整体性的措施。(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 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发生抵触时,以集体合同条款为准。(4)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
联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
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 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2) 解决劳动争议的权限不同。调解委员会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行使仲裁权。(3)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依靠双方自愿,调解委员会只作说服教育工作,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把说服教育和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解决争议。 联系:基层调解与劳动仲裁都是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中进行选择。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仍可申请仲裁。四、问答题(每题15分 共30分)
1、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认清这些区别的意义何在?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建立的财产关系,与民事关系相类似的;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又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这是和民事关系不同的。同样,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
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早期,曾一度把劳动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而由民法去调整,其结果是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向产品经济的方向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又过份的强调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而排斥这种关系的财产性,把劳动关系视为行政关系的延伸,对这种关系作过繁过细的规定,其结果是使劳动关系丧失了应有的活力。认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对于我国的劳动立法有重要意义。
2、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社会保险与我国过去的劳动保险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社会性。 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或公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2)强制性。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在保险的项目、收费的标准、享受的待遇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无权进行选择;(3)互济性。社会保险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 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4)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待遇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指定非盈利性机构管理。
我国传统的劳动保险过份强调了职工身份,成为\"企业保险\",即由企业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劳动保险的互济性、社会性很差。改革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其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
试卷五: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 共12分)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2、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3、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工资债权优先。
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7分 共28分) 1、童工、未成年工
区别:(1)年龄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规定不同。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就业年龄, 除国家允许的少数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工外,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未成年工,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联系:童工和未成年工都是未成年人,国家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2、劳动合同、民事合同
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和生产过程相联系, 主要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民事合同主要是和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2)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是由劳动法规定,民事合同是由民法规定。两相比较,劳动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具体。(3)两者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 联系:劳动合同是从民事合同发展起来的一种合同形式,还保留着某些民事合同的制度。
3、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 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
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
4、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 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
联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四、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 共20分)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按集体合同执行。( )
2、劳动合同自试用期满之日起生效。( )
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故只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才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
4、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答案1、(是)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换抵触的,应以集体合同为准。
2、(非)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生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之内。3、(非)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4、(非)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问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如何分类?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除规定的基本思路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规定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亦然。以实体规定、程序规定为依据,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两大类。双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即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有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须对方同意,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按权利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又可分为因劳动者的原因行使解除权以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行使解除权。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区别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相应地分为解除合同前不需提前预告和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经济性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也可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主要依据,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2、我国对工资扣除作了哪些性的规定?
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任意克扣。用人单位的合法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扣除,另一类是直接扣除。
间接扣除,是用人单位按照或国家职能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行使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只是履行某种社会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直接扣除,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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