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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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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及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员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5 职责

5.1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员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办公室联合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办公室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其余各部门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全员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

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健康预评价。健康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健康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健康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健康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

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3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健康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4。要认真做好防尘、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5为接触尘、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3 职业健康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员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健康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健

康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健康档案,并保存工业健康监测记录。 二 、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总经理审核批准;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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