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越来越⼤,好的制度可使各项⼯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标。想必许多⼈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烦恼吧,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章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切实履⾏出资⼈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出资⼈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付给员⼯的⼯资、奖⾦、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员、企业兼职⼈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主决定。
  (⼆)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成本,提⾼企业竞争⼒。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不可⽐因素产⽣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员与企业其他员⼯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章第⼆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本办法第⼀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全市同等劳动⼒价格⽔平;
  (⼆)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产率及⼈均实际薪酬⽔平;  (四)⼈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本办法第⼆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价格⽔平、⼈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定⽐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确定。
  第⼋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平、劳动⽣产率、⼈均⼯资利税率、同⾏业⼈均薪酬⽔平、企业规模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均薪酬⽔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业⼯资指导价位⾼位数⽔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个⼈薪酬不得低于市规定的当年最低⼯资标准。  第⼗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条 企业和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应当由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由企业⽀付。
  企业和员⼯参加补充养⽼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条 企业员⼯薪酬为税前收⼊。员⼯应当交纳的个⼈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第三章 企业领导⼈员的薪酬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员是指企业的下列⼈员:
  (⼀)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副、纪委;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职⼯代表董事,监事会、副、⾮职⼯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副、纪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副、⾮职⼯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副、纪委。
  第⼗四条 企业领导⼈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职⼯⼈数及个⼈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暂⾏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办法》(*府〔20*〕43号)执⾏。
  第⼗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提⾼企业领导⼈员的薪酬。确需提⾼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六条 企业领导⼈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代表)⼤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员职务消费⾏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企业领导⼈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案应按⼚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代表)⼤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代表)⼤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第四章 兼职⼈员的薪酬确定
  第⼗⼋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企业中兼职的⼈员。
  经批准在⼦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员,不属于兼职⼈员。
  第⼗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员在⼦企业兼职,对确需在⼦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出资⼈职责企业领导⼈员管理暂⾏办法》(*市国资党通〔20xx〕4号)的.规定,报经有⼲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条 兼职⼈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员的薪酬⽔平、兼职⼈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员。兼职⼈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条 企业薪酬实⾏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员薪酬预算及兼职⼈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
  第⼆⼗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薪酬储备⾦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的⽤途。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3⽉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员薪酬决算及兼职⼈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
  第⼆⼗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条 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清
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年度扣回。  第六章第六章 薪酬的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专项审计。  第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的责任。
  第三⼗⼆条 执⾏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