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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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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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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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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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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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__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办理王宇相关就业手续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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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之日起30日内应到区劳动局法制科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前来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用人单位办理未成年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 (三)、未成年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未成年工入厂登记表、工作证、工作时间记录卡、工资签领表及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或健康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填好的《未成年工登记表》一式四份(该表可到当地劳动管理办或区人力资源局法制科领取)。
最新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 级数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一 不超过1500元 3% 无 二 超过1500元到4500元的部分 10% 105 三 超过4500元到9000元的部分 20% 355 四 超过9000元到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五 超过35000元到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六 超过55000元到80000元的部分 35% 3505 七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当月工资部分: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_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工资扣除四险一金后-个税起征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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