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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组织部 连云港市人事局

连人通〔2009〕161号

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驻连部省属有关单位:

2009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即将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

1、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把考核工作作为加强机关队伍建设,促进能力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来抓。要在总结以往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和特点,继续探索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考核形式,努力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性与简便性的统一,探索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群众测评与组织考察、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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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有效结合。

2、要严格考核程序。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健全组织,精心安排,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特别注意抓好个人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鉴、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确定等次、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要科学地进行民主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确定等次的依据之一,但不能搞“依票定等”、完全以测评结果代替对个人的全面考核。要逐步扩大测评对象的范围,探索服务对象有效参与评价的考核模式。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公示制度,各单位对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考核结果必须向被考核本人反馈,并由其本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确保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知情权。特别是对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必须由被考核人本人签署是否同意考核结果、是否提出申请复核或申诉的意见。

二、要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奖励申报具体程序为:

县区机关给予公务员嘉奖或记三等功的,报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审批;

市直机关给予公务员嘉奖或记三等功的,填写《公务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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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审批表》一式1份、《公务员奖励备案表》一式2份,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任免机关审批并颁发奖励证书;

领导成员为公务员的,申报嘉奖或记三等功,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核后,由、审批。

2、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考核奖金,并要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延迟一年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继续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考核奖金。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必须予以降职;对于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必须予以辞退。

4、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5、2008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不定等次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2009年度考核奖金中扣除已发的年度考核奖金。

三、有关规定

1、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的非领导成员总人数的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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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受到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提高优秀比例仅限于被表彰单位本身。各机关与所属事业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分别计算,不得互占、混用。

根据《2009年度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奖考评办法》(连发„2009‟3号文)规定,本年度目标考评总得分列最后3名、且总分低于60分的单位,年度考核中该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优秀等次公务员人数减少50%。

2、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2009年新录用无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必须到基层进行锻炼。单位无故不安排或本人无故不参加到基层锻炼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任职定级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暂不定等次,待完成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再确定考核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共管理基础课程网上培训考核或考试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5、提前离岗人员和今年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要求个人总结,只定等次。

6、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市直各单位挂职锻炼人员、派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市扶贫工作队员、联络员,市改发办工作人员等相关派出人员的考核管理按下列办法实施:离开原工作单位不足半年(含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被派驻单位提供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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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到被派驻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被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提供给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汇总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8、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考核。

9、本年度由转业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结合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并填写相应的考核表。

10、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1、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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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1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3、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第11条的规定办理。

14、如有《江苏省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中“基本称职”第7条和“不称职”第16条的情况,可经单位组织考察后确定。

15、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16、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未参加考核的,必须由单位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特殊情况登记表》,说明具体理由。

四、关于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使用的说明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时,要严格按照被考核人的编制性质和身份类别规范使用年度考核登记表。

1、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填写《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填写《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按照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考核时填写《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只填写个人总结栏,表中其他栏目不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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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成员填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成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表中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意见栏只填写测评结果,不定等次。

4、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成员(含正处级副职、助理)填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副职领导成员(含正处级副职、助理)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意见栏填写测评结果,并由单位的正职为其提出建议考核等次。单位领导成员为5人以下的,可建议1名领导成员为优秀等次;6至10人的,可建议1-2名优秀等次;10人以上的,可建议2-3名优秀等次。

5、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副调研员、明确为副处级的(主任)以及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的正职(副处级),按照其编制性质,分别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单位确定等次。

五、关于市直单位年度考核程序的说明

市直单位本年度考核,采取手工制表与网络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填写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可从网上下载样表后,根据编制性质和身份类别按要求填写、打印年度考核登记表。

考核结果申报备案,必须网上打印《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和《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表》,并按管理权限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党群系统报组织部综合干部处,系统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六、其他

1、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核所使用的表格样本可到连云港人才网(http://www.lygrc.cn/)下载。

2、定员不定编人员不在本通知要求的年度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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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直各单位挂职锻炼人员、派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市扶贫工作队员、联络员,市改发办工作人员等相关派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市直单位挂职、派驻审批窗口、扶贫、改发办工作人员名册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符合规定条件能够提高本单位优秀比例的,要在2009年12月30日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备案的,一律不得擅自提高优秀比例。

5、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人员考核结果的报批备案工作,省管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各单位领导成员的考核材料必须同时申报备案。凡不能按期完成的,获奖单位不享受提高优秀比例的,同时,每延迟一个月,在15%优秀比例的基础上,递减单位优秀比例的5%。

6、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由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连云港组织部 连云港市人事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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