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公司 二〇一七年度人员结构优化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结合XXXXX公司实际情况,持续推进人员结构优化调整,积极稳妥安置员工,促进公司劳动效率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规模决定用人规模的原则。 (三)坚持优化调整与统筹安置并行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基于现状、面向未来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XXXX地区XXX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目标
以经济规模决定用人规模、稳定骨干人员为基本原则,持续推进人员结构优化调整,年底前实现公司全年人员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年末从业人数:较上年减少不低于10%; 年均职工人数:较上年减少不低于10%。 五、工作机构
(一)成立公司人员结构优化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公司总经理、各副职领导
成  员: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党群工作部、工会、安全保卫部、财务部、战略管理部、生产制造部等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
职  责:主要负责公司人员结构优化工作中决策以及重大事项的指挥、协调。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 主  任: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领导 副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  员: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工会、党群工作部、安全保卫部、财务部、战略管理部、生产制造部等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人员结构优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开展人员结构优化工作。
(三)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 1、宣传组
组  长:党群工作部负责人; 副组长:工会、安全保卫部负责人;
职  责:负责人员结构优化相关宣传、舆情收集、矛盾排查等,确保员工队伍稳定。
2、业务组
组  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财务部、战略管理部、生产制造部负责人,各事业部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
职  责:负责人员结构优化解释,维护人员结构优化过程中执行的原则性、公平性、公开性;人员结构优化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办理等工作
六、人员结构调整的范围
1、在公司范围内不能提供岗位安置的富余人员(除“大江百人计划”库内人员、专家(“三师”)库内人员、骨干人员、科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外)
2、2017年1月1日前的长期待岗(内部退养)、短期待岗、征地待安、工伤休养、原富余人员中心待岗等人员
七、人员安置途径 (一)解除劳动合同。
因公司不能提供岗位安置的员工,可选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具体按下表方式对应计算。
条  件 计算方式 B≥B1 支付 办法 D<B<B1 B≤D A:一次性经济补偿 A=B×C A=B1×C1+B×C2 A=B1×C1+D×C2 B: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B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大江信达股份公司的平均工资 C: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要素 说明 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C1: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 C2: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D: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短期待岗
1、短期待岗的人员范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男满50岁及以上者、女满40岁及以上者或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者。
2、短期待岗期限。
短期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短期待岗待遇。
(1)短期待岗待遇:“600元/月+本人工龄工资”;
(2)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扣除,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待岗待遇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短期待岗期限不足一月者,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待遇。 4、短期待岗期满的安置方式。 方式一:公司根据岗位需求推荐上岗;
方式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XXXX地区市最低工资标准;
方式三: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1)员工与公司签订《缴纳社会保险协议》(附件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公司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无其他待遇;
(3)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XXXX地区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1、2017年1月1日前,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离岗人员。
此类人员包含长期待岗(内部退养)、短期待岗、征地待安、工伤休养、原富余人员中心待岗人员等,由各单位负责清理并填写《申请调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不在岗人员明细表》(附件三),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劳动合同复印件、协议书等资料移交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完善调入手续。
2、未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或不满足短期待岗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全部移交服务中心转岗培训。
(1)由各单位负责向其本人下发《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通知书》(见附件四),并通知其本人签订《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协议书(见附件五)、员工离岗移交手续清单(见附件六);
(2)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完善调入服务中心手续;
(3)各单位负责向服务中心提供通知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协议书和员工调动通知单,并通知其本人进入服务中心报到;
(4)在1个月内未签订协议人员,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 服务中心人员安置途径
方式一:服务中心待岗(不包含长期待岗、内部退养、短期待岗、征地待安、工伤休养人员)
按照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出勤报到、转岗培训,接受临时工作安排,在服务中心滞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且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期限。
方式二:推荐上岗
(1)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季度汇总公司内部用工需求,并提供给服务
中心;服务中心负责向员工提供公司外部用工需求,
(2)服务中心根据公司内外部用工需求,向员工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做好有就业意愿员工的应聘登记,并告知其培训、竞聘及上岗试用等相关规定。
(3)凡两次推荐上岗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均不能胜任岗位、两年内均未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竞聘以及经服务中心两次推荐上岗均不服从上岗安排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方式三:自主择业
(1)鼓励转岗培训人员自主择业
a.公司鼓励转岗培训人员自谋职业,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服务中心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负责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包含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见附件七)、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认单等。
b.员工进入服务中心并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按下表方式对应计算。
支付 办法 要素 说明 条  件 D<B B≤D A:一次性经济补偿 B: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方式 A=B×(C+C1) A=D×(C+C1) C: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C1: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D: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c.进入服务中心2个月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年(规定的特殊人员除外)。
d.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登记等事宜。 (2)鼓励协议离岗人员自主择业
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长期待岗(内部退养)、短期待岗等协议离岗人员(不包含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且连续工龄符合国家有关退休的员工),在2017年6月30日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按下表支付经济补偿。
满足条件 经济补偿 奖励标准 30000元 50000元 70000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2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 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8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 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XXXX地区市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 低工资标准=32500 (3)鼓励特殊人员自主择业
a. 满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但未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员工(男50-54岁、女40-44岁)以及1967年1月1日前出生的女员工,本人
可提出申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b.因组织机构调整、绩效考核、到龄退出等原因的“大江百人计划”人员、专家(“三师”)人员、骨干人员、科级管理人员,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进入服务中心半年以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本人有强烈意愿立即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协商并协议经济补偿原则办理。
c.职能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后勤辅助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本单位同意,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八、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2016年4月30日前)。
宣传稳定组牵头拟定宣传提纲(2016年4月15日前),各事业部配合宣传稳定组在本事业部内进行宣传、学习和员工思想沟通工作。
(二)分步实施阶段(2016年3月至6月)。
在3月底前,各单位完成现有富余人员全部移交服务中心工作。结
合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开展2017年人员结构优化工作。
1、铸造公司实施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定岗定员、富余与非富余人员的区分;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富余人员安置及相关手续办理。 2、大江重工(XXXX地区基地)实施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微组织”机构、XXXX地区基地职能部门及人员设置,将富余与非富余人员区分开;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富余人员安置及相关手续办理。 3、车桥公司实施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微组织”机构、车桥公司定岗定员及人员设置,将富余与非富余人员区分开;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富余人员安置及相关手续办理。 4、专用车公司实施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微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将富余与非富余人员区分开;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富余人员安置及相关手续办理。 5、职能部门实施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定岗定员,将富余与非富余人员区分开;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富余人员安置及相关手续办理。 九、其他规定
(一)混岗员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务用工关系后,由该员工劳动关系所在集体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后,不再享受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含两年)的员工,可选择短期待岗或进入富余人员中心进行管理,为确保其权益,公司不得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所属各合资公司提供用人岗位需求时,不再进行成建制转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聘,招聘录用人员进入合资公司前,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30000元。
(五)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有女工“三期”、在技安部门登记备案或档案记载的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等特殊情形的人员,相关规定及相关待遇按国家及地方的劳动法规执行。
(六)长病、妇女“三期”、工伤(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等人员暂不移交服务中心管理,待期满后再进入服务中心管理。
十一、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同时,《XXX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富余人员管理办法》(大江人[2013]87号)文件废止。
十二、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