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 (以下 简称补助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 是指财政通过专项转 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 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 可行 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 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 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 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 保障财政资 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 绩效考评, 量效挂钩。 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 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内容和方式】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医改办、 国家 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医改工作部署和 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 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主要按 照试点地区数量、 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 采用“当年全额 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 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 基地的设备购置、 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 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主要按照培训基 地和培训对象数量、 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 采用“当年全 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全国 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主要包括对 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 人才队伍建设、 适宜技术 推广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 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 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 “先期预拨一定比例补助资金、 项目结束 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的方式下达。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 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 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 除上述
支出以外、 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具体补助内 容和方式由财政部商医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 根据 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资金申报】 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财政部根据财政专项转移 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资金拨付】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 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指标提前下达省级财政。在全国批复预算 60 日内,财政向省 级财政正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 相关部门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 应将其与省本级相关资金统筹使 用,并在 30 日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 下级财政部门, 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财 政专员办)。对于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在 30 日内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预算执行】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 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加快 预算执行。
第【预算调整】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医改、卫 生计生、 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 不得擅 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 滞留。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
第九条【绩效考核】 各级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 务指导和项目管理, 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并对相关工 作进展情况开展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 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专员办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 用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医改 办、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 同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细则。
第十二条 【执行日期和废止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 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 2013? 245 号) 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有关背景
2009 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意见》 ,提 出了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 明确将推进公 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作为重点改革内容。目前,国家已在 34 个试点 城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048 个试点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 合改革。 2015 年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 100 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党、 关于医改工作部署, 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 度。自 2009 年起设立医改补助资金,支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 生机构能力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临床 重点专科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 2012 年,随着改革任务逐步细化和改 革工作逐步落实, 医改补助资金细分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等公立医 院改革补助资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资金。近年来,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合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 要求,上述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逐步进行清理整合,
2015 年整合成 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和公立医院补助资金。 其中公立
医院补助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国家临床 重点专科建设及其他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的医改工作。
在安排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同时,我们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补助资 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此前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进行 规范:一是 对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已经出 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 需要持续支持的工作, 根据各自特点分类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其中,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财社, 2013? 245 号)已经出台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形成初稿, 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是 对于公立 医院能力建设、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一次性或阶段性的工作, 暂不制定 资金管理办法, 采取在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详细 要求的方式加强资金管理。
2014年 12 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对地方转移支付 制度的
意见》(国发, 2014? 71 号)提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 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对一个专项有多 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据此,在深 入调研的基础上, 我们会同医改办、 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等部门对整合后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所涉及的已出台和拟出台的 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梳理, 结合关于整合制定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研究制定了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 共分为十二条, 主要对加强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的 目的、 补助资金的概念、 管理原则、 内容、 补助方式、 资金申报和拨付、 预算执行和调整、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时间、废止文 件等提出要
求。
《暂行办法》 所称补助资金主要指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 原则主要包括: 合理规划, 科学论证;统筹分配, 保障重点;强化管理, 注重实效;绩效考评,量效挂钩。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医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医改工作部 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 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医改 办、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财政部根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 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预拨及正式下 达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也要按照预算管理规 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年度未支出 的补助资金按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绩 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各级相关部门和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医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财社, 2013? 24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