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岗位设置方案
为做好县合管办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2010]50号)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规格:根据《关于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批复》(--[2006]1号)文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副科级单位。
(二)职责任务:根据县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97号)文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社会功能是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5、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监督和核销管理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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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7、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的审查和监管;
11、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领导职数:根据《关于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批复》(--[2006]1号)文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领导职数1个。
(四)内设机构:根据《关于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批复》(--[2006]1号)文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15个,分别是:--镇合管站、….。
(五)人员编制:根据《关于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批复》(--[2006]1号)文件和《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增加编制的批复》(--[2006]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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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编制数38个。其中,管理人员16名,专业技术人员22名,工勤技能人员0名。
二、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基本情况
--县合管办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7人,其中管理人员13人,专业技术人员23人,工勤技能人员1人。
管理人员中现有正科级0人,副科级1人,科、办员级12人。
专业技术人员中,现有专业技术高级人员0人,专业技术中级10人,专业技术初级人员13人,现有高、中、初级人员结构比例为0:10:13。
工勤技能人员中,现有高级技师0人,技师0人,高级工0人,中级工0人,初级工0人,普通工1人。
三、岗位设置方案 (一)首次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县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和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拟按如下方案进行首次岗位设置:
1、首次设置岗位总量:37个,其中管理岗位13个,专业技术岗位23个,工勤技能岗位1个。
2、首次设置管理岗位:总计13个。七级岗位0个,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10个,十级岗位2个。
3、首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总计23个。其中,高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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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0个,中级岗位10个,初级岗位13个,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40:55。其中,中级岗10人,八级岗位3个,九级岗位3个,十级岗位4个,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3:4;十一级岗位5个,十二级岗位6个,十三级岗位2个,十一、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6。
(二)目标岗位管理设置方案
1、岗位总量:38个,其中管理岗位19个,专业技术岗位17个,工勤技能岗位2个。
2、管理岗位:总计19个。其中,七级岗位0个,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18个,十级岗位0个。
3、专业技术岗位:总计17个。其中,高级岗位1个,中级岗位7个,初级岗位9个,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1:7:9。其中,七级岗位1个,八级岗位2个,九级岗位3个,十级岗位2个,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3:2;十一级岗位5个,十二级岗位4个,十一、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四、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安排
(一)8月18日--- 8月25日:学习研究岗位设置有关文件精神,核实本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核定岗位结构比率;
(二)8月25日---8月31日:起草岗位设置方案,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县人社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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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月1日--- 9月10日: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9月11日--- 9月20日:组织实施;
(五)9月20日--- 9月30日:按照管理权限向人社行政部门报送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材料,由人设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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